"聚众淫乱罪"果真过时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1:59:16
 

聚众淫乱罪

  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

  李银河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笔者实在不能苟同。对于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李银河列出了如下理由: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

  笔者以为,这些理由看似充分,实则不能成为理由。李银河说“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笔者要问,对于聚众淫乱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可依,予以严厉惩治,当如何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不提倡,但也不能纵容。

  李银河说,“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法律的威严就是通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来体现的,谁干了违法犯罪的事,谁就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聚众淫乱同样如此,谁聚众淫乱谁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谁聚众淫乱就处罚谁,反之,不聚众淫乱的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承担聚众淫乱罪的罪责。什么“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是典型的概念偷换,混淆视听。对聚众淫乱行为的惩处,其实是对绝多大多反对聚众淫乱行为公众权益的有效保护。

  李银河说“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很少适用并不代表聚众淫乱的行为不存在,也不代表这一罪名不能适用,只要聚众淫乱行为还存在,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时刻高悬。

  李银河说,“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试问,聚众淫乱这一荒淫的行为,难道仅仅只是对道德的违背吗?聚众淫乱行为就个人层面而言,是一种典型的因追求性的贪欲而产生的堕落行为,对社会公众而言,挑战了社会公德,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妨碍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公序良俗的追求。

  李银河说,“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姑且不论文革时公民权利是否曾被肆意践踏。单就聚众淫乱行为而言,对聚众淫乱行为依法惩处与对公民权利肆意践踏有着本质区别,对此行为依法查处,不仅不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相反还是对绝大多数反对聚众淫乱行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

  世间万事万物的存在,笔者始终认为,都应把握和坚持好相应的法度,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贪婪是人与生俱来的劣根性。我们之所以要出台这样那样的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制人们的贪欲,让人们的欲望始终能被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规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试想想,如果每一个人任凭自己的贪欲无度释放,为所欲为,我们所处的世界岂不是要陷入彻底的混乱?这无异于自取灭亡。

  人类的性活动也是如此。处于合理规制内的性活动,有利于每一个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相反,如果一个人在性活动中贪婪无度,毫无节制,则会演变为荒淫、混乱,而荒淫、混乱又可能助推其他恶行的产生。

  聚众淫乱行为就是一种对性活动合理限度的破坏,是一种贪婪而无节制的行为,是一种荒淫的行为,对聚众淫乱行为依法惩治,就是对肆无忌惮的荒淫行为的有效惩处,是对性活动公序良俗的维护。只要聚众淫乱行为存在,聚众淫乱罪就不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