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权的保障不能靠“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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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权的保障不能靠“雅量” 盛大林 2010年12月06日14:23   来源:《学习时报》 表达权的保障不能靠“雅量”--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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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雅量”,就是宽容的气度。它首先是一种上对下的姿态,比如,可以说主子对仆人有“雅量”,却不能说仆人对主子有“雅量”。“大人不计小人过”,就是“雅量”的一种典型表现。那么,政府负责人之于参事及其人民群众,谁在“上”谁在“下”呢?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府的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而人民群众才是国家的主人。说政府负责人对包括参事在内的人民要有“雅量”,实际上是把自己摆在了人民的上面,这与“公仆”的身份是不符的。

  再者,“雅量”是一种自主的表现,它取决于个人的气度,甚至取决于性格或情绪。今天老爷心情好,有雅量;明天老爷不高兴,可能就没有雅量了。“雅量”往往也会因对象而异的,对这个人有“雅量”,未必对那个人有“雅量”。总之,“雅量”的有与无、多与少,都由自己来决定。可是,政府的负责人能这样对待参事及其群众的不同意见吗?政府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不仅有权利发表不同意见,而且有权利批评政府。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专门强调,要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如果政府负责人连参事或人民的不同意见都不包容,还谈什么“表达权”、人民又如何批评政府呢?

  表达意见、监督政府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对于人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批评意见,政府负责人都是必须聆听的——合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作为参考。如果政府负责人排斥不同意见,甚至打压不同意见,那就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因此,包容不同意见是政府负责人的“本分”,不能把这种包容视为“雅量”。换言之,不管政府负责人有没有“雅量”,都必须包容不同意见或逆耳之言。而且,人民发表意见的权利也不能靠政府负责人的“雅量”来实现。

  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呢?只能靠民主和法治。如果人民当家做主有了法治化的保障,那么没有“雅量”的政府负责人也会有“雅量”。
(责任编辑:程宏毅(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