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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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