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天使”,压制“野兽”-----再议“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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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天使”,压制“野兽”-----再议“司法独立”

作者:熊永立 2009-12-26 16:48:13 发表于:博客中国

最近在网上读到一则短新闻,大意是:一位中国青年在德国游泳溺水身亡,其悲痛欲绝的父亲从中国连夜赶到德国,准备收尸火化。但不知为何,德国当地检方很快就介入了此事,并严词拒绝了亡者父亲要求尽快火化的要求。因为根据德国法律,尸体必须进行解剖,排除他杀可能性之后,才能火化。死者父亲同意解剖,但又遭到了拒绝。德国法律还规定,有配偶者,必须经过配偶签字才能解剖,而死者在中国有配偶。亡者父亲反复向检察官交涉,是否可以通融一下,尽快火化。检察官回答说:非正常死亡,检察院必须介入,为了查明死因,必须解剖,而解剖必须有配偶签字认可。亡者父亲与检方大闹一场,并仰天长叹:“为什么要解剖我儿子?我们是中国人呀!要解剖,你解剖你们德国人好了!”而德国检查官从头到尾是一致的回答:“司法独立,不容干涉。”

这则短新闻有两点令笔者印象深刻:

第一点是亡者父亲的话“为什么要解剖我儿子?我们是中国人呀!要解剖,你解剖你们德国人好了”。言意之外,中国跟德国不一样: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社会主要靠人伦理念来维系,所谓的法律并不起多大的作用;在中国,人非正常死亡,检察官根本不会主动去要求解剖尸体、履行所谓的法律程序;如果这个中国人在中国溺水身亡,没有人会想到在法律上还存在着他杀的可能性,用不着司法机关解剖尸体并给予最终的验证。

第二点是德国检察官的话“司法独立,不容干涉”。德国司法机关对待这么一件区区小事,也是如此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在让中国司法机关汗颜。试想,德国司法机关对于那些“贪官污吏”、“矿难”、“自焚”、“钓鱼执法”等等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又岂能善罢甘休?如果中国的司法机关有这样的执法理念,重庆还会出现如此全面的黑社会窝案吗?中国还会出现如此普及的贪污腐化现象吗?

大学法律课上,还有这样一个简单而又非常类似的案例:在美国,一个富人儿子娶了一个穷人姑娘做老婆,婚后不久老婆因为贪财把丈夫毒死,法医要求解剖,查明死因,富人老婆抗拒道:“我是他老婆,没有我的同意,你们没有权利解剖,神圣的法律不容侵犯”。

这个富人老婆之所以理直气壮,凭的就是这个“神圣的法律不容侵犯”的大道理。这个案例从一个反面来说明司法独立之重要性。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独立突显了良性社会之中的良性社会秩序,而且,更为重要的,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必然地养成了天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其行为也必将天然地、自觉地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及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如果父母打了自己未成年孩子一巴掌,他的孩子也会知道打电报报警,告诉警察叔叔,他受到了父母的虐待,他的父母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警察叔叔也会真的来到他的家,找他父母的麻烦。反观中国的社会现实,别说孩子被打这样的小事没人管,就是一个贪官贪了数亿资产,又能耐他如何?如果有人要揭发他,这个贪官仍然会不屑一顾地说:你告吧,公检法,全是我的人,你告到中南海,又有什么用!

中国和西方国家对法律的态度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司法独立或司法不独立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因素,至少是主要因素之一。

司法独立泛指“裁判上独立”与“制度上独立”。裁判上独立是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制度上独立是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

可以说,中国的司法既不具备“裁判上的独立”,也不具备“制度上的独立”,其财政、人事受控于地方党政,它实际上是一个地方化的设计,谁来当院长,谁当检察长,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全部都操纵在地方权势手里。司法人员是否真正正确地履行了司法职能,在很多的时候,不是看法律怎么规定的,而是要看长官的意志。虽然也口口声声说法律,但谁都知道,法律都是可以变通的,有时法律在他们的手里,就是一个玩物而已。他们只知道服务,服务稳定,服务大局。为了“服务”,经常把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公安部门的首长,甚至律师等召集在一起,对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进行提前协调。在这样的一个政治性、服务性很强的司法机构里,司法公正何从谈起?司法职能何从得到发挥和应用?

独立司法体系的缺失导致了整个社会失去了最后的制约和监督功能,所谓的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成了各种既得利益阶层的摆设和遮羞布,因而,各种社会矛盾日久累积、激化而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和排解。最近几年在中国发生的瓮安骚乱、杨佳袭警、江西撞楼、毒奶事件、煤矿事故、深圳大火事故、唐福珍自焚等等莫不与司法不独立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管理当局也时常揪出几个贪官污吏加以严惩以示司法严明,但这对于已经疯狂的中国社会,究竟还能有多大的警示作用?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很好的独立的司法制度,老百姓的冤情不能够及时得到伸张,正义不能够实现,老百姓只好去上访,以至于在全国各地形成了成千上万的富有中国特色的上访大军。

如果全社会全靠人情维系,没有稳定独立的司法体系,法律内容本身处于模糊不清中,一切以“三个至上”为标准(司法机关要坚持党的事业之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司法机关办案不只是依据法律,他要考虑党的事业是什麽,人民利益是什麽,于是你无法预测一个司法人员如何处理一个案件,因为每个司法人员也许对人民利益的理解都不一样,原被告双方,哪边是人民?除了人民之外,是否还有敌人?这些问题都会加剧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能够使矛盾得到解决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让人民对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一种预期,可以知道什么事情是非法的,什么事情是合法的。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自己的工作,签订了合同也不会担心将来出现了纠纷的话,法官会依照你是不是本地人来解释它的合法或非法,到医院输血的时候不会担心医院把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输给你,否则这样的医院将受到司法致命的打击。即便难以完美,但总是比冤情不断积累、仇恨不断加剧要好得多。

中国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我国领导人也多次提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当年总理温家宝访问美国时就说过“改革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立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的话。当时有人描述说,温家宝说此话时,下巴连嘴唇微微颤动,其话语风格有别于以往,足见是肺腑之言。然后,如果不从宏观构架上对整个制度体系进行开胸验肺式的外科手术,单独拿出司法独立或司法改革来说事,其成效又能如何呢!

司法独立不是万能的,即便如此,社会也不一定会公正;但如果司法不独立,社会肯定没有公正可言。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帕斯卡曾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确,人有可能进化成天使,也有可能堕落为野兽。扩大“天使”,压制“野兽”,最根本的途径是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