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不能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42:34

梁发芾
  甘肃省图书馆职工王鹏因为网上举报,被宁夏警方跨省追捕拘押。这是愈演愈烈的跨省追捕最让人瞠目结舌、骇人听闻的案例。
  警方给出的拘押王鹏的理由,是他犯了诽谤罪,严重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这个理由,荒诞不经,于法无据,法律专家已经指出,王鹏根本不存在诽谤的事实。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检举权。王鹏根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投诉检举,得不到处理后在网上实名发帖,他正是积极履行作为公民的检举权。公民的检举权是神圣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公民行使检举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官员的行政行为,可以有效敦促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更好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检举权的行使,于社会有益, 于公众有益,当然,长远来说,于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也有利。对此,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公职人员,应该伸出双手,满腔热忱地欢迎,诚心实意地改正。
  对于被举报的公权力机关来说,重要的是必须立即就举报事宜进行调查,给举报者和社会一个公正的说法。而非常遗憾的是,宁夏的有关部门,在多名举报人多次举报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进行调查,反而调动专政力量,对于举报人进行肆意打击迫害。这种做法,无视法律,执法犯法,将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安力量,当成打击陷害报复守法良民的私家打手,其做法令人发指,不寒而栗。
  宁夏警方的做法,激起社会公愤,此条新闻被各家媒体和网站争相转载,读者们纷纷留言,强烈谴责。以莫须有的罗织编造的罪名,陷害打击报复守法良民,其违法性铁板钉钉,不用置疑。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讨论警方如此执法的违法性, 而是必须要警方,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单位和被举报人的拥有相当权势的父母亲,向公众说明,是谁,通过什么方式,根据什么依据,作出跨省追捕的决定。必须弄清楚在这一连串的违法运作中,他们是如何将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将依法进行检举的守法良民的权利,视同儿戏的。
  我相信,此次事件,因为其荒诞不经,因为其无法无天,激起公愤,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被羁押的王鹏一定能够重获自由,但是,如果仅仅将被错押的当事人放出,就可以万事大吉的话,这样的悲剧,一定还会源源不断地发生。因此,对于这次严重事件 ,必须要追究私用公器,亵渎法律,侵害公民正当权利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让责任人付出代价,长点记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警方跨省追捕已经闹出无数的悲剧,闹剧。之所以如此,实在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所谓违法成本低,一是因为一些当权者动用警力非常方便,可以一句话,一个暗示就将警力推到违法第一线;二是像这样以莫须有的罪名侵害百姓正当权益的行为,很少受到严厉查处,一旦东窗事发,也很少有人为此丢乌纱,砸饭碗,蹲大牢。低成本使得违法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因此,对于公权力的运用,必须有严格的约束力,而对于运用公权力而造成的伤害 ,必须承担责任和后果。对权力的约束和问责加起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这样才能使那些公权私用打击报复的人,有所忌惮敬畏。人民,包括那些乐意监督检举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帮助他们做好工作的人,才不会生活在惊慌恐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