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虎照事件:查处“虎照案”程序公正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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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照事件:查处“虎照案”程序公正不可缺
2008年07月02日10:15 [我来说两句(2)] [字号:大中小]

来源:中国新闻网
“虎照事件”真可谓迷雾重重。就在前几天,周正龙一度杳然无踪。周正龙的去向以及何时被警察带走,媒体消息的来源都是“据传”。当地政府、林业部门,还有警方对此保持高度的沉默,安康市公安局宣传科的负责人甚至用30多个“不知道”回答记者。 现在我们终于得知,周正龙原来真的被警方“雪藏”了!
周正龙涉嫌诈骗案已然走完了立案侦查、“依法传唤审查”和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定程序。但就在6月29日之前,这一切不但瞒过了公众,甚至瞒过了周正龙的妻子。然而,警方的沉默不但让人难以理解,更是有违法办案之嫌。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陕西省公安厅2008年3月介入,调查过程中发现周正龙涉嫌犯罪,5月12日以涉嫌诈骗罪立案调查;5月20日,成功侦破此案;6月24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月28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倘若周正龙是在破案当天5月20日被刑拘,提请批捕是6月24日,羁押就超过了一个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周正龙的妻子称,自己快一个月没有见到丈夫,而她从来没有收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任何通知。
还有,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周正龙被公安机关讯问或被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起,其律师就该享有“会见权”。人们不禁要问,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周正龙,其聘请律师和律师依法介入案件的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呢?
我们注意到,虎照真相公开后,“周正龙是否是替罪羊”等质疑却继续在网络上蔓延。“打虎派”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还建议警方应更多地对外发布办案细节,比如周正龙何时被警方抓获,何时被刑拘,被分别关押在了什么场所,在什么地点接受的讯问,等等。事实上,这些要求警方作出详尽解释或澄清的都是有关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层面,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实践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力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干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我们不难看出,在周正龙涉嫌诈骗案中,程序公正的价值仍然无法替代: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解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周正龙的合法权利,而且也能消除包括“挺虎派”在内的公众的质疑和不满,才能使事情真相为公众所认可,也才能真正经得起历史检验。(作者:王威)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