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6 08:49:22

死刑(3)

《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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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阻遏的理由

  赞成死刑者坚决不同意认为死刑不是有效阻遏的观点。他们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死刑因结束了杀人者的生命而阻止其再度杀人。他们承认普遍的阻遏作用可能还缺乏决定性证据;但他们坚决相信,如果让人们明白自己不得不因犯罪而面临死刑处罚,就能防止许多人杀人,或至少使他们三思而行。在死刑支持者看来,死刑未能始终发挥有效阻遏作用的原因,就在于死刑运用得不够。许多死刑支持者还赞成让大家观看经依法判决的杀人犯的死刑执行场景,以便更有效地强化死刑的阻遏作用。

  经济理由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可以成功地改造杀人犯;"终身监禁"的判决很少真正意味着服刑"终身",因为许多杀人犯七年或十年之后就被开释了。有的被释放后又再次杀人。鉴于这些事实,死刑支持者认为,让无辜的纳税人供养狱中的长期或终身服刑的杀人犯,其代价太过昂贵了。他们问道,为什么无辜者要为持续供养已自我证明不宜活在世上的罪犯们买单呢?其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任何理由让他们存活下去,而让无辜的人们负担其生活费用。

  对经济理由的批评认为,考虑到死刑案件常常必须经历的所有上诉和法院诉讼,判处罪犯死刑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代价。不过,对经济理由的主要批评是,当人的生命、甚至当应受苛责者的生命面临危险时,文明社会和人类所关心的不应是金钱的花费。尽管终身监禁代价高昂,要实现改造规划则代价更高,而处死囚犯比改造来得低廉,但经济理由的批评者认为,努力使人的生命发挥效用比结束生命更为合乎道德。他们问道,认为维护人的生命并实现可能的改造尚不及单纯省钱重要,这岂不是太无人性了吗?当我们讨论维护无辜的晚期病人的生命要付出的代价时,还会碰到这一争论。

  对社会法律的影响

  有些人认为,若掌握了适用死刑的选择权,我们就赋予了整个刑法实施体系以强大的制裁力--我们就有了强制实施刑法体系的有效手段。例如,假定有个罪犯被宣判犯有武装抢劫罪,先在狱中服刑,后来又被释放。正是死刑制度使他想到,他若再次武装行劫,在第二次犯罪中又打死了人,那就可能被处以死刑。

  这种制裁理由表明,死刑威胁必将阻止犯罪性质的逐步升级,反过来又赋予整个刑事审判制度以实力。死刑威胁甚至能促使罪犯在武装抢劫中不使用"武装",从而把无辜者被杀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对这一理由的主要批评是,另有较为人道的方法赋予法律实施体系以制裁力。没有死刑照样有高度有效的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证明死刑制度对偷窃犯、贪污犯、强奸犯和通常不可适用死刑的其他罪犯有什么阻遏效果。有效诉讼和公正刑罚似乎具有同维持死刑的刑法体系相同的甚至更大的防止犯罪的效力。

  杀人犯丧失了权利

  另一条赞成死刑的理由回应"违反生命价值"的观点指出,杀人犯既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因而丧失了享受道德待遇的权利。正如你要打死威胁无辜的社会成员的疯狗或野兽一样,你也应该惩罚杀人犯。有些人进一步认为,死刑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自卫,即适用于整个社会的自卫。正如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对付威胁自己生命的杀人者一样,社会也有权利保护自己,以确保任何曾经的杀人者不再杀人的方式处置之。他们认为,监禁不是确保此点的恰当方式,因为杀人犯可能被假释或逃走,正如最近在得克萨斯监狱有人逃跑,又有人被杀害。因此,根据这一理由,死刑是合乎道德的。

  杀人犯应该失去某些权利,似乎确实如此。问题在于,这些失去的权利是否应该包括其生命?某些杀人犯已经证明自己是相当危险的,因而失去了在其他无辜者中间自由生活的权利,但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被处死吗?而且有这样的案例:杀人犯被假释之后一直过着正常生活,甚至正在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甚至有这样的罪犯,他们还在坐牢期间就为社会做了好事。

  改造之无效性的理由

  在回应反对死刑论的理由中,以对被处死者改造无方为基点的理由是:改造、特别是对杀人犯的改造,是无效的,并且往往是不可能的。对于连环杀手或碎尸凶手,你如何予以改造呢?首先,谁也不能确信某人是否已得到改造。在这个问题上,心理学和社会学都是不精确的科学。其次,怎么可能改造C.曼森、T.邦迪或J.达默之流呢?在死刑辩护者看来,此类十恶不赦的杀人凶手如同社会的"疯狗"一般,应该予以"扑灭"。此外,累犯率(重新犯罪者的比率)极高。

  报复理由

  赞成死刑的最后一条传统理由基于报复观念,即"以眼还眼"的公正观。这一理由认为,如果人们杀了人,为了"天平的平衡",他们就得付出生命。这种古老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旧约全书》时代,常常是氏族、帮派、部落或其他族群相互间的长期世仇与血仇的根据。例如,如果甲部落酋长的儿子被乙部落的人杀死,那么,乙部落酋长的儿子就必须被杀死,如此等等。

  更加文明的社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是完全地)破除了这种观念,因为它导致持续不断的杀戮和流血--令许多人无谓丧生。另一种批评是,这种观念同"以牙还牙不可行"这一道德的法律的观念相冲突。现今的大多数社会都认为,不处死杀人者也能公正地予以惩罚。此外,如前所述,有些已被科罪的杀人犯,或是在监狱中或是在假释后,实际上都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