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35:54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1)

《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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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非理性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最常见理由是:所有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的人都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精神或情感错乱的人。这种观点的代表性说法是"任何精神正常者都不会自杀"。这一理由进一步指出,由于自杀决不是理性行为,因而只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一假定有个难题,那就是它过于无所不包,如同心理利己主义(见第二章)和严格决定论(见第六章)的理论那样。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何以证明所有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的人若实施这些行为便是非理性的呢?要说有些人由于精神失调而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这在经验上肯定是正确的说法,其证据就是那些关于自杀的记载和自杀未遂者的说明。然而,也有证据表明,许多自杀企图和自杀行为是深思熟虑的理性决定。

  许多打算自杀的人常常留下冷静书写的遗书,说明自己何以决定自杀。许多自杀者的家属事后还谈到,自杀者在自杀之前感到平静而满足。事实上,令家属们常常惊讶的是,假定自杀者一辈子常常处于精神错乱、情绪忧郁的状态之中,在他自杀的前一刻却似乎内心平静。这或许表明,自杀者找到了他所认为的了结难题的"理性"方法。即使人们确实认为自杀是错误的,它就是十分非理性的吗?

  再举个例子,苏格拉底被贵族判处死刑后,有人催促他逃跑,他也有许多逃跑机会,而他却选择了服毒自杀。此前,他同弟子和友人理智地讨论了自己的决定,这就是柏拉图的《克里陀篇》所改编的对话。凡读过这篇对话的人,在任何意义上都很难说苏格拉底是丧失理性的。人们可以不同意苏格拉底的论证或其最后决定,却难以否认他精神健全。总之,认为自杀乃非理性行为的理由,尽管有时是正确的,但不能被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因而不能借以断言一切自杀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宗教理由

  各种宗教都反对自杀,因为它们认为,只有神或上帝才有权赐予生命和结束生命,而人类只是从神或上帝那里"借"来自己的生命,按照道德和宗教的要求尽其所能地生活得好而已。宗教肯定可以提出这种信仰,可以要求其信徒坚持这种信仰而决不自杀。但要不违反自由和公正原则,这种观点就决不能强加于非本教信徒,不管他是不是宗教信徒。此外,不管人们是否信教,这种关于上帝和生命的观点都确有实际问题。D.卡拉汉(Daniel Callahan)在《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一书中认真地指出了这些问题:

  (这种观点)预先假定上帝是生与死的最初动因,直接干预自然界和人类事务。这不仅在神学上是可疑的,而且还会在直接关心人的生命方面,掩盖人们界定术语、做出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此外,说上帝是"生命权利"的本源,这在神学上是无甚异议的,但仍然没有解决人们应当如何尊重生命权或如何调节生命权之冲突的问题。 [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与道德》(纽约,1970),第417-418页。另见第十一章。]

  这一神学问题适用于结束人的生命问题的所有方面,而不仅是自杀问题。因此,当我们讨论这一领域的其他争论时,记住这一问题是有好处的。

  多米诺理由

  "多米诺理由"的持有者认为,如果你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那么,你就会为在其他情况下、以至在所有情况下结束人命大开方便之门。正像宗教理由那样,多米诺理由也适用于结束人命问题的所有领域而不光是自杀。此外,我们讨论任何道德问题,都要意识到这一理由的好处,因为它迫使我们关心道德决定或法律的后果。例如,如果我们论证自杀是合乎道德的,那就应该关心这会把我们引向何方:下一步是不是谋杀也就合乎道德了?再如,假若自杀是完全正确的,那么,为何仁慈杀死与堕胎又不正确呢?

  尽管努力评估规则和行为的结果是重要的,但倘若不能确证一件事必然导致另一件事,我们就不能将这一理由作为反对断定某行为或某人之道德与否的惟一原因。同时,没有任何确定性证据可以证明:如果允许自杀,那么不久便会允许谋杀。我已经说过,大多数国家都已立法反对死刑、堕胎、仁慈杀死,当然也反对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