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用《春秋》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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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 18-17
所谓“春秋折狱”,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为法典来断案子,此招据说是西汉大儒董仲舒提出的。董仲舒离任后,朝廷有了疑难案件,廷尉张汤总是去问他,于是就有了一系列的“春秋折狱”。
在今天的人看来,《春秋》是历史,撑死了将之说成哲学,无论如何也扯不到法律上去,以《春秋》断狱,肯定是“葫芦僧乱断葫芦案”,谈不上起码的法律公正。
但从留传下来的几个故事看,董老先生其实是挺明白事理的,所断案件往往既合乎法理,又近乎人情。
第一件是某甲的父亲与人争吵,说急了就打了起来,对方拔出剑来一剑向某甲的父亲刺去,某甲情急之下,抄起棍子抡圆了就向对方打去,不想人家一闪,反而把自家老爹打伤了。断此案的官员们要以殴父的罪名判某甲,董仲舒说,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父而父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按动机,某甲本是救父不是殴父,伤父乃是无意误伤,理当无罪释放。所以董仲舒虽然不依刑律,毕竟是做了件好事。
第二件说的是有个渔民出海遇风暴,船破身亡死不见尸,其妻遂改嫁他人。这种事在海边本是稀松平常,但是这次不知怎么的就让人给告了官。因为按当时的律条,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就是杀头。而那些武断的地方官们,还真的要杀这个可怜的妇人的头。然而,董仲舒出来说话了,他说,按春秋之义,夫人嫁于齐。说的就是如果丈夫死了没有儿子,就可以再嫁,而且再嫁者没有淫奔之心,只是为了生活,所以,统统无罪。对于这项判决,我们无论董老先生依据的是什么,不击节赞赏大概是不行的。为了通情达理,不伤及无辜,董仲舒居然找到了不是借口的借口,把《春秋》记载的一件平常的史实,拿来做了为那可怜妇人开罪的理由,看来,春秋折狱其实并不迂腐。
第三个案件有点问题。案件非常简单,一个人的养子杀了人,他将其藏了起来。事发之后,父子两人都被关进了监狱。按传统的社会常理,如果这二人是亲父子,老子肯定没事儿,父为子隐嘛!可是,由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有人认为这人包庇罪犯所以有罪。在那个时代,包庇罪不是轻罪,而是要与所包庇的罪犯同罪的。董仲舒这回依旧是持与人为善的态度,不过他这次没有引证《春秋》,而从《诗经》里找到了依据,他说,诗云:“螟蛉有子,蜾嬴负之。”所以,养子也是儿子,一样符合“父为子隐”的“法则”,故尔,儿子可以判罪,而老子理应开释。
然而,话又说回来,尽管董仲舒的春秋折狱很有人情味,但是这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成长毕竟不是一件好事。但是董仲舒首倡的春秋折狱不能不说是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河,它标志着统治道德对法律毫不客气的干预和指导。两汉以后,虽然律条越来越完备,很少有人再像董仲舒那样直接引经断案,但春秋折狱的精神却流传了下来。
(窦俊岭荐自《人物》张鸣/文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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