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0:32:17
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范围和对象
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
(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缓刑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年、受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或受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到—年的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5)外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由原单位负责。
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和各单位制定《实施办法》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1.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及其结构比例的拟定;
3.不同职务档次的岗位职责;
4.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和掌握原则;
5.评审办法和考核材料要求;
6.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学历和任职资历计算问题
1.“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部门或总政、总参和粤组字(1986)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不属上述部门发给的学历证书和训练班、进修班所发的修业、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只能作为评审其专业基础知识时参考。
2.任职资历计算
(1)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凡被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受聘任职时间从被单位聘任(任命)之日算起。
(2)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专业技术人员原有职称资历的计算,不论单位 聘任工作何时开展,一律可计算到一九八七年底止。
(3)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未评定职称的,可从毕业分配见习期满起,根据系列《试行条例》规定承认其相应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并计算任职资历,但不能以此类推计算进其它职务档次的资历。
(4)原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已确认的“待批”、“待授”职称人员),其任职资历从有评定权限的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
(5)一九六六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七七年恢复全国统考后,因录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影响了中级职称的评定,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他们申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中级职称任职资历的限制。
(6)对具备规定学历,—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因原未设技术职称系列或虽已设技术职称系列但未评定职称的人员,不受过去是否获得技术职称的限制,可根据其实际技术水平、能力及相关人员的职称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广开才路”的精神,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采取如下区别对待的办法: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除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和具备免予考试条件者外,要对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必要的考试。具体办法按我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一九八三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高中、初中毕业生,一律需取得规定学历后,才能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初级职务,一般可免予考试;其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予考试:
(1)经过院校专业培训累计两年以上或在大专院校脱产代培,进修一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的;
(2)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中专程度的专业课程,或编写过一门中专程度的专业教材、讲义的;
(3)在省一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工作报告或撰写的专业调查报告、技术规章、办法等,经三位同行专家或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具有相当大专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的。
4.一九六六年底以后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参加系列《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职务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成绩合格,才能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申报中、高级职务,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省《实施意见》粤职改字[1986]24号文有规定执行。
大专院校教师、科研、卫生系列和专业队伍学历水平较低的体育教练员、工艺美术和艺术系列按《试行条例》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兼职问题
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应按国发[1986]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担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如下条件
(1)所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专业性、技术性、学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并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同级职务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量;
(2)经同级领导班子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3)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应占单位职务数额。
担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行政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占职务限额。
六、离退休问题
1.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后从专业技术岗位上离、退休的人员,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在原单位评审职务资格,不占职务限额。在评审时,对其任职条件的掌握应同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任职资格通过后,由单位办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增资差额。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审职务资格。
七、外语条件的掌握
1.不问系列、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档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各系列《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已作规 定。鉴于历史原因,从队伍实际出发,对在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县区工作人员的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要求按各
系列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作出的规定执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以免试:
①经国家统一考试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者;
②能直接用外语对外进行专业技术交流者;
③在出版社、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译著,申报晋升中级职务有一万以上汉字,申报晋升高级职务有三万以上汉字者;
④一九八三年以前在技术职称评定时,参加过评定委员会(或专业考评组)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八、近期调动工作人员的职务评聘问题
1.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近期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一律由调入单位办理,调出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向调入单位提供有关鉴定和考核材料。
2.调入前已在原单位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了任职资格的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应进行面试或考核,调入后一般可按原有任职资格聘任,但经过实际工作考察,确实不称职者,调入单位可重新评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调整其工作。
3.调动工作后,改变原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二作的人员,不论原是否获得职称或职务资格,必须在现职岗位工作—年以上,经过考核和任职资格的评审合格,按现岗位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九、因所有制不同的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原属集体所有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现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工资关系渠道参加评聘,即工资关系在哪个单位,就在哪个单位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晋升职务所需增资额由单位支付。
十、评审组织
经过实践,对我省制订的《组织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组织,原则上应分系列、分档次组建,不能组建综合专业的评审委员会。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行政干一般不宜超过二人,主任委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学科)评议组均应由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议组不行使否决权。评审结论一般应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十的专家鉴定。
3.为保证评审委员会正常开展上作,凡申报高聘职务的待评人员—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如确因专家力量不足而必须参加的,在评委会待评人员不得超过全体委员的五分之二,并在评审本人的任职资格时应予回避,但可参加投票表决。
十一、其他
1.凡中央各系列主管部门制汀的《试行条例》、《实施意见》或本省有关系列的《实施细则》文件已明确不设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部门和单位,对原已在岗位上工作并已取得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保留其高、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但不再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单位要积极为他们到其他单位应聘提供方便。
2.为给少数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脱颖而出创造必要条件,在首次聘任职务时,对四十五岁以下被评聘为教授(或相当职务)的,四十岁以下被评聘为副教授和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务)的,如单位高级职务限额不足,经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省主管厅局审核,可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增拨相应数额的职务指标。
3.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厂,个人曾申报评定技术职称,但未经有评定权限的评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平衡未予批准的人员,不能视作“待批”、“待授”职称人员。在首次聘任职务中,他们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审。
4.一九八○年以前从部队转业、复员的干部中,原由部队机关任命的技师、机械师、正副科主任等属行政技术职务,不能作为技术职称看待,他们的任职资格应按有关规定评审合格,才能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本说明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适用于我省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参照执行。
6.本说明从下达之日起执行。中央对上述有关问题如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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