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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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说明2010年03月30日 星期二 下午 09:0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说明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于2001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们现就《解释》的起草情况及大致经过加以简单介绍,就条文中主要内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简要介招一下《解释》制定的过程及背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是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国民事审判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即开始着手制定有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而实践中许多问题又亟需解决,故最高人民法院拟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是我们就婚姻法问题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工作的第一步,今后还将陆续就《婚姻法》的有关适用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法院系统对《婚姻法》的学习与理解,通过发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以引起大家对《婚姻法》的重视,号召各地认真学习《婚姻法》,做到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2001年5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号召大家认真学习、正确适用《婚姻法》。2001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与中国女法官协会在重庆联合召开了“全国法院系统适用〈婚姻法〉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的同志们就〈婚姻法〉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关的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经过一段时间,在大家对(婚姻法》已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的基础上、在《婚姻法)于审判实践中得以初步适用后,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向全国法院系统再次发出通知,通知指出,为起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要求各地法院应将本地区内在学习适用婚姻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汇总成书面材料并及时上报于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各地法院反馈回的意见很多,我们首先明确重点,确定了在第一批司法解释中需要加以规定和解决的问题。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后,经过研究,我们草拟了司法解释初稿,并召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部分同志参加讨论,对解释初稿进行修改。为了更好地听取大家的意见,使司法解释的内容真正做到符合审判实践需要,自2001年8月底至2001年12月中旬,我们在法院系统内外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工作。由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了广东、上海、江苏、甘肃、湖南、河南、广西、江西等省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许多来自基层法院的、工作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的法官们,在此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反映了审判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在法院系统外,我们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他们对解释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与全国人大代表座谈,听取代表们对解释草案的意见。在此期间,我们的司法解释从内容到文字表述等各方面,不断地进行修改。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们都认真地一一加以研究。其中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中加以吸收和采纳。为了使〈解释》规定的内容能够在理论及文字方面经得起推敲,我们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研讨和论证。经过多次反复研究和修改后,才形成进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解释》。

《解释》的出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解释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民事审判实践活动、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等方面,都必将发挥积极作用。我们知道,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规定了许多新的内容,赋予了当事人许多新的权利。由于立法的要求,每一次规定都不可能过于详细,需要在实践中根据立法本意去加以适用和掌握。如何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是我们司法解释工作的着眼点和努力方向。对婚姻法规定的某些问题,诸如关于禁止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请求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关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问题、关于如何具体落实婚姻法规定的审理重婚案件时应保持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问题等,都是我们这次解释工作的重点内容。(解释》通过细化这些规定,以更好地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此后民事案件的审判。营建一个良好的司法坏境,必须要有好的法律,但是,仅有好的立法还远远不够。一部法律的制定,仅仅是迈出的第一步,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必须让人们都了解、清楚法律的规定.明白这些规定将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影响,提出哪些要求,从而自觉地遵守法律。一旦有纠纷发生诉至人民法院,办案的法官能够准确地理解法律、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以解决纠纷,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为了有助于对法律的理解,帮助法官们在解决纷争时能够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愿意,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婚姻法也不例外,为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地理孵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审判实践中被正确无误地加以适用,减少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主观色彩和随意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作出司法解释非常必要。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对许多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我们进行这次司法解释工作中所坚持的宗旨和原则。如对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问题,就如何中止和恢复履行,通过什么程序、以什么形式作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好掌握。现在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客观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近90%以上是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这类为数众多、所占比例极大的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审判工作是否可以高效、稳定地运转,直接决定着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丈明、进步。

下面我们就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介绍和说明。婚姻法共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大体上也按照婚姻法条文的顺序进行。(解释)在规定具体条文之前指出“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对于为什么要采取分批制定的作法,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在此应该指出的是,解释的制定,不单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依据民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精神,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正确适用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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