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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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是指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重大事项,区纪委监察局采取一定形式向报告单位进行廉政提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各镇、街,区级各部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实施。各镇、街纪委(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区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对本单位决定开展或实施的重大事项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采取一定形式对报告单位进行廉政提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三)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
(四)专项资金使用;
(五)筹备大型庆典活动;
(六)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
(七)干部提拔使用;
(八)大宗征地拆迁;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内容
(一)关于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点提示。
(二)关于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规定的通知》(渝纪发〔2007〕12号)及相关规定,对楼堂馆所建设的审批程序、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重点提示。
(三) 关于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
根据《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点提示。
(四)关于专项资金使用
各级、各部门需使用专项资金先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使用,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使用后将支出情况及效果报区财政,以备案待查,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关于筹备大型庆典活动
各级、各部门举办大型庆典活动必须经上级批准。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将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参加人数和经费支出,要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帐目,庆典活动结束后,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准赠送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摊派,不准利用公款邀请明星参加庆典活动。
(六)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学习考察
根据《关于严禁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实施办法》(渝委办〔1997〕18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廉办〔1999〕15号)相关规定对基本要求、审批程序、证件管理进行重点提示。
(七)关于干部提拔使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重庆市永川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重庆市永川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提示。
(八)关于大宗征地拆迁
根据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政府2006年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提示。要求征地实施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补偿标准,不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虚增补偿范围、不虚报补偿金额;坚持征地拆迁公示制度,确保公开透明,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等群众关心的文件和资料尽量做到家喻户晓。坚决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出现,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占。
(九)其他需要提示的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廉政提示 。
廉政提示引用的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区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受理。其中: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由效能室受理,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专项资金使用、筹备大型庆典活动、大宗征地拆迁由执法监察室受理,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学习考察、干部提拔使用由党风室受理。
第八条 重大事项廉政提示程序:承办单位受理、承办单位拟定提示内容、领导审签(同意)、多种形式进行提示(书面、电话、短信等)
第九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或报批后,由单位纪检组织于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在接到报告后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报告单位进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报告单位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区纪委监察局办理的书面廉政提示事项相关资料复印件由区纪委党风室备案待查。
第十一条 廉政提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单位纪检组织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区纪委监察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纪委
重庆市永川区监 察 局
20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