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06:08
孟凡云  发布时间:2003-07-26 10:02:58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强化当事人举证时效,确保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举证  法院调取证据  举证时效
-------------------------------------------------------------------------------------------------------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 当事人举证
1、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往往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举证责任一般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救济特定情况下的受害者。在举证责任倒置上,我国法律实行法定主义,即由法律明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由法院判例确定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审理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二、法院调查取证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都需要通过自身举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收集证据,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尚未完全形成等。因此,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法院“门槛”过高,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私下解决的办法。
2、提高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能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在传统观念下,有的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对客观事实都要亲自调查,甚至不遗余力地全面收集有关案件的一切证据,把主要精力耗费在调查取证上。而证据制度的价值在于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法官凭着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对事实进行认定,达到实体真实,即案件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由此可知,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上,并提高审核证据的能力,在法官收集调查证据时,才会有原则进行,不会造成随意,也不会有为追求客观事实真实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
3、正确把握法院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既应有原则性的规定,也要具有范围界定。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具体如下:
(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否则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原则上,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其收集证据时,一般不应主动收集。只有在以下情况出现后,才能严格进行:第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仍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且法官已得知收集证据的线索,便主动收集调查取证成为可能,并已告之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再进行举证,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可能时,才能主张收集证据。第二,当法官发现有可能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张收集。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并提出书面申请和线索,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的有: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1、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为辅。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当事人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当事人为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就是对当事人举证的要求。若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必须摆正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案件的裁判者,而非一方当事人的同情者或帮助者。法院应认识到其调查取证只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起补充性作用,必须严格控制取证的范围,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情况和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2、强化当事人举证时效,增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以突出当事人举证的责任,缩小法院主动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只有具备时间效力,其所举的证据才具有质证和认证的诉讼意义。以前,有的当事人为减少自身支出费用,将自身收集的证据提请人民法院进行收集;有的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最终目的,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二审中提出新证据,从而造成案件被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以上种种弊端就在于民事诉讼未对当事人举证时效 做出规定。当事人不按时履行举证责任,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忽视举证责任的时间效力,是不符合公正、效率的时代主题的。因为审判的价值在于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非事实上的真实,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却让法院去承担上诉改判、再审改判的责任,于情理上也讲不通。
强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取证的职权,逐步缩小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中,大多数是缘于律师取证权利受到诸多限制,如调查房地产档案材料、公民户籍情况、银行存款情况等。现阶段法律应扩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取证权,由其来完成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工作,同时改变行政机关的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的制度,从而规范取证的“社会性环境”。如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当事人存款,而自己以没有证据时,此时,法院开出有关涉案的证明,由其委托律师到银行查证,这样一来,既不违反法律对存款保密的规定,又可节约法院的人力和物力,体现取证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义,法官只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中,查实、认定该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就行了。与此同时,建立更为规范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因为经济困难而无力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提供包括收集证据在内的法律援助。
在审判实践中,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时效,增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从而约束当事人不规范的诉讼行为,以突出当事人举证的责任,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同时也应缩小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四、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的关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单纯强调当事人举证,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但法院应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的关系,不能单纯强调当事人举证,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当事人。法院对法律规定应由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去调查,以举证不能判决当事人败诉,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2、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举证。法官应以引导为主,强调当事人是举证主体。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的范围、举证要求、举证期限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举证,当事人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法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裁判立场,超脱于双方当事人,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举证。
3、不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法院应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要强化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彻底转变依赖法院调查取证的观念,增强当事人举证的自觉性、时效性。当然要彻底杜绝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凭借法律赋予调查收集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主观随意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做法。
试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浅析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当事人如何确定举证期限 -中国普法网-普法课堂 劳动关系确认难在举证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员工关系管理/劳动关系实务 - YOU! Z... 11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员工关系管理/劳动关系实务 - YOU! Z...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 艾瑞克森对激励当事人的看法与方法 试论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 试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试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试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生与经济的关系 试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摊销的关系 法院改革的现状与展望 法院的案件危机与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简论信仰与法的关系 论风水与命运的关系 论小姐与房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