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找法网(Findlaw.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2:12:5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9-11-04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