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难在举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4:16:43
劳动关系确认难在举证

案例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需建设厂房一栋。陈某通过关系承揽了该工程,由于其无建筑资质,无法获得施工许可,随后挂靠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组建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2008年2月23日,张某通过熟人李某介绍,到陈某的工地上做工。2008年3月21日上午7时30分,张某在工地上工作时右手拇指被塔吊吊装的水泥砂浆料斗夹伤。张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张某转而向仲裁委员会咨询,能否确认劳动关系,被告知因无任何证据提交,也有败诉的风险。随后,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陈某共同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被告在共同的民事答辩状中承认,张某是通过熟人介绍到该项目部工地上做小工的。张某在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前,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该案不属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应该是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人民法院宣布准予张某撤诉。   张某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答辩状,并申请仲裁委员会调取人民法院的民事庭审笔录。   仲裁委员会向法院调取民事庭审笔录后,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提供了正常劳动,接受了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又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是项目部自行招用张某的,也应由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张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顺利地被认定为工伤。   评析 张某策略性地通过民事诉讼,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其价值值得肯定。工程发包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名义承包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实际承包人陈某,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相互之间很熟悉,也很容易对与张某的关系举证;同时,三方也是一个利益对立体,一旦他方的事情损害到自己的利益时,他们便会推卸自己的责任,从而有利于明确事情的真相。正是在民事责任的威慑下,两家公司指出陈某是实际的用工人和责任人。但他们却忽略了这一事实将导致承包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张某由此获得维权所需要的关键证据。   对张某来说,这一维权方式实在是无奈的选择,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工程的三方当事人都通晓法律,很可能就不会详细陈述张某的工作情况,张某败诉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劳动争议诉讼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作为普通民事诉讼,完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无法证明事实,其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通常更难以证明事实。   关键的问题还是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只需承担基本举证义务,而无需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如张某,虽然其没有劳动合同,但可以提供其介绍人李某等证人证言,以及医院初次诊断记录,那么就应当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公司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则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举证难,用人单位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劳动保障局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