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证据不利也能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23:50
我们面对证据不利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假如对方在诉讼中说出来我们求之不得的话,由此就免去证据不足的困扰,这就是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但诉讼中比较难的是让对方如何在心甘情愿的情况下自认,虽然事后对“自认”后悔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排除妨碍案
2009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将其宅院使用范围以南所建大门垛两个自行移走,所栽柿子树自行移走。
法院认为,被告土地使用证确权范围以南系南半壁店村委会规划的共有通道,被告在此建大门垛和柿子树,对原告构成妨碍,应当予以拆除。被告称原告李某无土地使用证,不具备起诉资格,但原告李某提供了村委会存档的宅基地登记卡,故对被告此辩解予以驳回。
后分析该案,被告败诉有自身原因:2009年3月24日,被告起诉西边邻居称双方宅院前留有管道,有村委会打的水泥路面,要求西边邻居拆除通道上的障碍物。双方后达成和解,西边邻居自行拆除。由此,李某参照王某的要求以同样的道理主张,王某无言拒绝。
王某见此发现,土地使用证以南的宅基地将转变为共有通道,此刻着急上火。
代理律师经实地调查了解发现,该村所有的房屋南北宽都统一被规划为25米,东西都被拉平,由此形成整齐的排房。王某此前俗称的共有通道甚至还不是村委会规划,只是王某出于个人利益认为所致。按照最原始的宅基地实际使用情况,李某占用上诉人的85平方米宅基地后建有房屋,拆除了王某的部分院墙。针对此情况,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常人做事,都是只见其利,不见其害。被告多败诉,所以大家不愿意做被告。原告多胜诉,所以大家都争着做原告。我们可以选择自己做原告,但是无资格放弃做被告。
其实,对案件的胜败不能够从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整个角度去分析,争着做原告不等于不被逼着做被告。
恢复原状案
某区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依据此前民事判决书,王某诉讼请求不成立,因为李某使用的宅基地均在村委会登记卡之内。
代理律师于是对王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李某宅基地登记卡重新发表举证以及质证意见,指出上述证据均存在错误。
王某原始使用的宅基地大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东北处有一缺口为李某使用的宅基地。李某原始宅基地中,东厢房应当向西再移动5米,向南再移动8米。北房前后没有变化。
在王某代理律师提出上述具体的举证质证意见后,李某答辩称,按照村委会1992年规划,王某早应当将上述宅基地腾空给李某,所以李某后来拆除上述宅基地合法,王某相反应当对拆除前使用李某规划的宅基地给予赔偿。代理律师见此重要有利事实,要求法庭予以记录,李某顿时察觉说错话了。
此刻,审案法官同为此前民事判决书案法官,发现本案查明的事实改变了此前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但在2010年3月17日做出另外一份民事判决书,认为土地使用证确权错误,应当由有关机关予以解决,王某未对李某侵权提供证据,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尽量丢开法官,努力揪住对手,做到“冤有头,债有主”。
上诉和解
王某于是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一审开庭中,李某自认占用了原告的宅基地,拆除了王某的房屋和院墙,以上事实由法庭记录属实,一审判决书认定李某不认可相关事实,王某未提交证据,不符合事实,恳请二审予以改判。
本案上诉后,李某主动提出和解,放弃从王某处通道,王某可在南边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在此处建房,而王某放弃对李某的诉讼主张。王某遂撤回上诉。
同一个法官,同样的证据,两个案件不同质证结果,的确难以判决。唯独当事人之间和解,方可避免审案法官的尴尬。法官首先保护的是法院和法官,其次才是当事人,所以在有些诉讼中,我们保护法官才会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