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6:10:42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009年5月27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钢股份各职能部室、所属及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钢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依据各企业主营业务特点和涉及环境风险的程度确定监管类型,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各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优先,发展清洁生产,突出源头治理,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发展道路,争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表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钢股份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与综合决策中钢股份环保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由中钢股份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中钢股份领导担任。
第六条 中钢股份生产科技部是中钢股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中钢股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督促企业明确节能环保目标,并结合目标逐项抓好落实整改工作,努力达到国家标准,持续改进,力争达到行业与国际先进水平;
(二) 督促企业制定与完善节能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
(三) 协调与解决企业在节能环保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组织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四) 参与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节能环保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
(五) 健全环保管理技术档案,健全与完善中钢股份节能环保数据统计制度;
(六) 跟踪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组织协调企业争取政策支持;
(七) 提出企业年度和任期环保考核指标,实施目标考核与奖惩;
(八) 负责中钢股份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设置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章 环保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考虑环境容量与企业发展,实现环保工作和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预案,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环保管理理念、方法、体系,实现环保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要达到100%。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企业应保证环保资金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效率,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带头落实有关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进行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可根据情况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与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按要求上报环境事故、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环保档案资料管理,凡在企业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类缴费收据、运行台帐、相关技术资料、统计报表、声像等均应按要求保存完整。
第十八条 企业应强化现场管理,做好厂区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工作。保持与企业所在社区良好沟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四章 环保考核
第十九条 中钢股份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企业进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中钢股份每年初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各企业,并由中钢股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环保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中钢股份对完成考核目标及在环境保护中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环境事故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中钢股份及地方环保部门下达的环保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企业各级机构和岗位,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生产科技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