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2:54:00

关于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经校委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的领导和学科教师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决定派出。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师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
5、在正常教学期间,省外的培训、会议或考察学习一般不派出。
6、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区、市级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且时间不超过一周。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不享受派出培训、学习和考察的权利。
二、派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审批:级部或部门将各级培训、学习、考察的通知文件报教导处核实安排,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时间一周以上、人数三人以上须报校长审批。校级领导、学部和部门正职领导派出须报教办审批。
2、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学部同意后自己协商调课,报学校备案。一周以上须安排教师代课,并在学校或部门填写请假申请表报批。
三、派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及时到学部或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部老师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人上课或主讲,具体时间由各教研组决定。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课”或讲座后,学习笔记交教导处检查,由教导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凭主管校长签字报销。
三、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自觉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声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必须遵守活动纪律和要求,自始至终地参加活动,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逗留。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废除以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