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醉” 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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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醉” 应该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2日18:09  新民周刊

  重典治“醉” 应该缓行

  如果通过加重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来惩罚日益严重的事故,那么,刑法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将被打破,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的尴尬局面。而这势必将会导致重刑化的风险,最终还是得由整个社会来为酷刑买单。

  撰稿·陈 冰(记者)

  1950年沃尔特·迪士尼公司制作了一个短剧《高飞狗全集》。可爱又糊里糊涂的高飞狗沃克先生(Mr. Walker)是一个彬彬有礼、诚实可信的好公民。一次,沃克先生躲在方向盘后“一件怪事发生了”——他变成了恶魔“车轮先生”(Mr. Wheeler)。

  他加塞、闯红灯、横冲直撞,把道路视为私有财产,还“自认车开得不错”。之后,当他从“黑箱子”中走出来,又神奇般地变成了连一只蚂蚁也不舍得踩死的老好人沃克先生。虽然每次他都想改变一下,但一旦回到车上他又无能为力地被“车轮先生”绑架了。

  你,我,他,也像高飞狗一样,正承受着多重人格障碍的折磨。

  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魏志刚案,近几个月来,鲜血淋漓触目惊心的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关酒后驾车的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严惩罪犯的民间呼声越来越强,法律界人士也展开了对酒后驾车立法的热议,但严刑峻法是否真的能够有效地遏制事故、解决矛盾?

  以暴易暴?

  在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而致4死1伤被判死刑后,成都的两位律师很快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书,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两位律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认定醉驾标准不合理。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ml。

  二是惩处过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就意味着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最重不过是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位律师指出,如果不对饮酒驾车行为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警示和惩罚作用,从而导致交通肇事案频发。因此应该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在原有《刑法》惩罚基础上加重惩罚。

  不少法律人士对此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还在沿用1979年的法条,没能充分考虑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滞后于现实生活。中国目前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其中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已经占到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仅2009年上半年,就有10.7万起交通事故。如果再不加紧立法,情况堪忧。

  但也有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律师指出,“问题的实质其实不是入不入刑的问题。在一个暴躁的社会中,你就是对违章的人就地正法,也解决不了违章的问题(比如疲劳驾驶)。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被判死刑的孙伟铭案在前,紧接着又发生了南京的张明宝案,杭州的魏志刚案。更为讽刺的是,魏志刚肇事的地方正是为了警示胡斌案而特别设立的爱心斑马线。

  “所以,即使对肇事者处以极刑,并不足以保障弱势行人的路权,重刑也并不足以惩戒罪犯。重典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起到威慑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酷刑化的发展方向将会导致更多的人走向反社会,变得更加难以改造。我觉得慢慢培养一种彼此宽容的文化,逐渐消磨掉彼此间积累的戾气,比起赶着制定严刑峻法,加速社会滑入以暴易暴的深渊要紧得多。”

  更有不少律师指出,从执行层面而言,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前期处罚太轻,导致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以及闯红灯等明显违章的行为屡禁不止,对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做好事前预防可能更加有效。

  该当何罪

  从胡斌的3年有期徒刑到孙伟铭的死刑,再到张明宝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民众在质疑,为什么法官的判决会如此悬殊?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都规定在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意味着,两个罪所侵犯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公众,简单地说就是往日无怨素日无仇的陌生人。如果有具体而明确的作案对象,即使还是开着车去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构成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行为,包含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对违章驾驶的故意;二是对结果发生的过失。换言之,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还执意上路,这时当事人对于违章问题在主观上是一种明知的状态。

  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酒精的作用,他轻信能够避免发生这种后果。不幸的后果最终发生了,这就成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立法的产物。为的是囊括那些不能被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所界定的其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的成立除了要有明知的认识要素外,还要有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因为对社会不满或者悲观厌世而采取极端措施,是此类犯罪通常的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有主观故意”是构成它的要件之一,而交通肇事是结果犯,一般应对过失犯罪的情况(如果有主观故意,则构成谋杀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视其是否针对特定对象而定)。在主观与过失之间,主观上“放任的故意”与“过度自信的过失”是最难区分的,你既然可以认为胡斌在闹市飙车是对自己车技过度自信的表现,也就可以认为孙伟铭、张明宝醉驾是对自己酒后驾驶技术过度自信的表现。

  对于一个烂醉如泥的人,你怎么认定他的“放任”或者“希望”呢?孙伟铭清醒以后对警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请你们正式通告我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张明宝的情形也差不多。他们实在过于自信了。这是典型的赌徒心态:酒后驾车是不对的,但警察不一定会在路口逮上我,即使逮上了,也不过是醒醒酒罢了。所以,我绝对不会出事,当然更不可能撞死人。 

  结果呢?一次比一次更惨烈。民众的愤怒日盛一日,恨不能将这些烂醉如泥的家伙就地正法了。对受害者家属而言,也许孙伟铭们死上一百遍也不足以泄心头之恨。

  在汹涌的民意面前,特别是在杭州胡斌案的对比下,公检法方面的压力可想而知。交通肇事罪,一般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加上醉酒驾车这个“特别恶劣情节”,也只能判到7年,再认定个逃逸致人死亡,至多是15年。

  而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像张明宝这样的情况,起点就是10年,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民意倒是好交待了,问题是,今后凡是酒后肇事,都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孙伟铭之流将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轻率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再无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棘手的问题还在于,对于那些真正借用交通工具报复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又该怎么定刑罚呢?

  事实上,我国关于过失犯罪的刑罚极限已经不断被拉高,呈现出与整个刑罚阶梯不甚匹配的态势。如果通过加重原有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来惩罚日益严重的事故,那么,刑法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将被打破,突破7年这个过失犯罪的一般极限,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的尴尬局面。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再对故意犯罪的刑罚进行修改,而这势必将会导致重刑化的风险,几番令人眩晕的舞蹈结束,最终还是得由整个社会来为酷刑买单。

  将违章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情况也好不到哪里。按照目前的罪刑结构,即使入罪也只能在三年以内规定法定刑,否则就将出现危险犯重于实害犯的荒唐局面。真的撞人了判一年,完全没有撞人的却要判两年。即便如此,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倒置。换言之,只要醉酒驾车入刑,就难以避免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破坏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最终则是刑法不能反映人类活动的规律,不能指引人类走向自由。

  “为了个案突破法律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值得吗?仅仅因为酒的因素就将过失犯罪定性为故意犯罪,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可行吗?从感情上说,严惩肇事者是必需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还是需要冷静。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多的时候,它是一柄双刃剑。”张培鸿说到。

  “以钱换命”

  媒体最新报道,成都孙伟铭的父亲已经与受害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将在三周内凑齐100万元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则表示,一旦拿到约定的赔偿金额,将立即出具对孙伟铭的谅解书。孙家企盼靠着这份谅解书能够捡回儿子的一条命。此前,胡斌已经因为赔偿谭卓父母113万而获得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为此,“以钱换命”的说法又甚嚣尘上。

  其实大家忽略了一个事实。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后,也不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强化了“赔偿获轻判”的司法趋势。

  本质上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是一项法律义务。这既在某种程度上抚平了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又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罪犯的悔罪表现。特别是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的确对执行难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的问题是,为了这100万,孙家打算卖掉两栋住房,不过仍有18万缺口。倘若情况属实,那么可以说孙家已经在过度赔偿。一审时,受害人家属联名向法院提交的要求严惩孙伟铭的申请书,对一审判决起到了微妙作用,这100万赔偿换来的谅解书会不会同样微妙呢?假如真能得偿所愿,倒还好说,但如果不能换得孙伟铭一命,人们又将怎样评说?

  张培鸿律师指出,网络过度关注,扭曲案件基本事实,从而迎合民意,这绝对不是一种正义。

  如何看待违章行为,是否重处所有的违章特别是诸如酒驾这样的行为,必须放置在上述背景中分析。“我们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短短三十年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变化,财富的积累尽管并不平均,总量却十分惊人。从官方到民间,从立法者到普通市民,无不豪情满怀指望迅速赶上并超越西方国家数百年累积的路和车、车和人的关系。遗憾的是,交通文化和法律规则不是朝夕之间能够形成的,于是,路、人和车的关系一下子紧张起来。同一个人,当他开车的时候,普遍缺乏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尊重;而当他骑车时,往往又没有对行人的尊重和对机动车的警惕与忍让;一旦他做行人,多数会肆意挑剔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对他的冒犯。如果都是这样的心态,交通问题势必将长期恶化下去。

  问题的关键还是只有平等的司法才能产生令人敬畏的恒久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