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乱”的逻辑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0:11:48

今读傅达林先生《“重典治乱”难抵法治通途》一文,有了一些想法。乱世用重典,一直为我们的当政者所迷信,这是很值得玩味的现象。因为从逻辑上去推论,依法治国的方针既定,“严打”的提法可能就无从立足,更遑论“重典治乱”之说。

但我们的刑事司法,采用重典治乱,可谓由来已久。这些年来,时有 “严打”战役发生,地方针对性的运动执法,更是屡见不鲜,这种运动式执法,早为有识之士所诟病。对这种不按法理出牌之举措,也即为什么会重典治乱,其中深层次原因的解析,颇令我等费心思量。鄙人对此问题,也曾暗自思忖多时,但一直未敢直抒胸臆,今天借机胡言乱语一番,以期有方家指正。

重刑主义一直是吾国的传统,儒家的那套仁政理论,自汉代独尊儒术后,虽名义上被历代统治者所尊崇,但在主子们的骨子里,当然还是相信法家的严刑峻法。所谓德主刑辅之说,大体只是客气话而已,一旦形势逼人,我主必图穷匕现,要大开杀戒的,天下草民只有二条路可走——要么任其宰杀,要么揭竿而起。以暴制暴,千百年来一治一乱中,已成为国人无法摆脱的恶梦。

历史的传统如斯,而现实的思维如旧。勿庸讳言,新中国建立的路径,当也是以暴力革命的手段,达以推翻专制旧社会之目的。故不论是从文化传统,还是从自身的特质来看,我们以暴制暴的执政思维,可能已经根深蒂固。反映到当下的刑事司法中,我们仍然习惯,以对付敌人之手段,打击犯罪。对付罪犯亦如敌人,尤其是在特定时期,对待特定之人物,刑罚恨不能用其极。在鄙人看来,这种思维反映出的问题必然还是,我们依然迷信暴力,相信重典之下,必有顺民。

另外,在鄙人看来,二千多年来的家国本位,可能是重刑主义的源头活水。家国本位必然造成国家至上,在公民权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际,必然以国家的利益作为考量标准,公民在国家面前,当然也就无足轻重。所以才会有人说,杀二十万,保二十年隐定。——此言隐含的前提是,为了家国利益,死人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为了家国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乃至生命都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把人不当人的思维之下,重典治乱成为当然选择,甚至有典或无典都已无关紧要,国家只要有法庭与监狱,足矣。

重典治乱,完全将刑事司法工具化,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制度功能,在重典治乱之下,异化成践踏人权的暴力机器。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会成为我们司法的常态,也就无需再作过多的诠解。因为我们刑事司法设立的目的,与现代刑法确立的保护人权、自由之理念,相去甚远。在家国本位之下,个人只是手段,家国才是目的。同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案情相近的两起案件,无论是定刑或是量刑,都可以大相径庭,这是选择性执法的必然后果。法律本来应当给予人们的确定性预期,因为家国利益至上,必为刑事政策的左右,而落为空谈,所谓法治乃规则之治,良法之治,也就无从谈起。

重典治乱,在家国本位的国度中,必然会成为当政者的不二选择。但这种选择定与法治之路背道而驰,因为法治的基础是建立在个人本位之上,故重典治乱当然也就不能抵达法治通途。重典治乱,究其原委,《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的论断,可谓一语道破:中国法律的产生……,它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即对社会施以最严格的政治控制。[1]

——从古至今,一脉相承。可以说我们的法律,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形式到实质,都相去甚远。若说重典治乱的思维是病,病根却已深入我们的骨髓。想要走上法治之通途,路漫漫其修远兮!(2009-8-26



[1] (美)C莫里斯、D布迪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