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法院判决,咋不让百姓走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3:11:13

内丘法院判决,咋不让百姓走路?

  现在   标签:  法院  判决  法院判决,咋不让百姓走路?

           本刊记者 张君  郭世平

河北内丘县石关村农民魏连奎与阎增柱为南北邻居,因闹矛盾,魏连魁将路堵住,不让阎增柱通行,阎以妨碍通行权为由将魏告上法庭。内丘县法院驳回阎的起诉,阎上诉,中院指令内丘县法院重新审理,但内丘县法院又驳回阎的起诉。阎一家等了一年多的结果是:仍无路可走。

阎增柱怎么也想不明白——

讨要通行权缘何被法院驳回

6月上旬,记者走访了内丘县石关村农民阎增柱的家。阎增柱尽管住的是平房,可出入家门需要拽着绳索爬过近两米高的沟坎才能出入,原来平坦坦的路被邻居用石头、荆棘堵死。阎增柱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哭诉了讨要通行权被法院两次驳回的经过。
阎增柱出入家门需拽着绳索才能爬上近两米高沟坎

2006年,阎增柱花半生的积蓄建了新居。村民魏连魁是阎增柱的南邻居,阎增柱及其家人出入大街必经魏家的门口,从2006年初备料至建房后三年多一直走这条路,阎、魏两家相安无事。2009年4月,因两家发生纠纷,魏家将阎家出行的路堵死。

为解决阎、魏两家矛盾纠纷,村镇干部多次做工作都没有结果。无奈,村干部给阎增柱出主意说,“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吧”。

2009年5月,阎增柱一纸诉状将魏连魁告上法庭,要求讨回通行权。谁知,内丘县法院驳回了阎增柱的起诉,让他找村干部解决。阎增柱起诉的案由是相邻权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时却变成了土地使用权纠纷。

内丘县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道路实际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原告应先向村委会申请道路出行的规划,在有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划决定的情况下,本院不予处理。

“村镇干部调解不了才让我到法院起诉的,法院像踢球一样把我又踢了回来”,阎增柱气愤地说:“我不服,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邢台市中院经审理裁定:上诉人起诉是要求被上诉人清理道路上的障碍,为上诉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故本案系相邻通行权纠纷,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法院以双方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阎增柱的起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指定内丘县法院依法审理。

邢台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在该案定性问题上非常明确,但令阎增柱没有想到的是——

内丘县法院再次驳回起诉

2010年5月5日,内丘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阎增柱的诉讼请求。

   “我一个老农民,一辈子也没打过官司。人们都说法院是说理的地方,能为为老百姓撑腰做主,可事实不是那么回事。”已一年多无路可走的阎增柱这次愤怒了:“内丘县法院门口的大牌子写的是人民法院,可他们不为人民做主啊,不配叫什么人民法院!”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4f196d0100jdc1.html) - 法院判决,咋不让百姓走路?_焦点_新浪博客

阎增柱的宅基有内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从2006年建房通行了三年多,怎么说没路就没路了?内丘法院第二次驳回阎增诉讼请求的理由在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

“原告阎增柱要求被告清除障碍,保证原告正常通行,必须以该处存在道路能够通行为基础。双方在争议中所指的‘路’,实际并非路,而是他人的地。该地能不能作为路供行人通行,应有村委会依法进行规划,法院没有决定的权力。在村委会规划前,原告阎增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权从此通行,因此,原告阎增柱要求被告清除障碍,保证原告正常通行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争议之处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不再是本案被告魏连魁,再由被告魏连魁清除障碍,让原告在他人耕地内通行,于理于法都难予支持。魏连魁也不再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很显然,一审判决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应先向村委会申请道路出行的规划,法院没有决定的权力。

据记者了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内丘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刘光圣,一位判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而去年第一次审理此案也是这位党组副书记担任审判长,其合议庭成员也是原班人马,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回避。

一位熟识刘光圣并与其有私交的人士告诉记者:“这起案子从中院指定内丘县法院审理后,我曾找过刘光圣说情,总要让老百姓有通行权吧,别判的说不过去。刘光圣却说,‘别的事好说,这事你别管’,态度很坚决出乎我的意料。看来被告是花了大钱的。”

被告给法院“花钱”的说法也得到石关村支书阎长伟的证实:“他们两家都花了不少钱”。记者曾追问,被告花什么钱,花给了谁。阎长伟说,“花给谁咱不清楚。俺村不大,什么事也瞒不住,花钱是肯定的”。

对这种判决结果,村支书阎长伟也很不满:“没想到是这个结果,总要让老百姓有路走吧。法院让村里解决,我们解决不了,村里什么事都能解决,还要法院做啥?”

内丘县法院的两次裁定和判决,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专业人士对该判决提出诸多质疑

内丘县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合法,记者咨询了邢台学院法律专业副教授刘建英、邢台市政协委员、资深律师牟汉伟和阎增柱的代理律师等一些法律方面的学者、专家。他们对该判决提出了诸多质疑。


     阎增柱进家的路已被封堵一年多了

质疑一:该案系相邻通行权纠纷,内丘县法院凭哪一条法律按土地使用权纠纷审理。邢台市中院二审裁定明确指出:“本案系相邻通行权纠纷,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法院以双方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阎增柱的起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一审裁定,一审法院以双方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阎增柱的起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该案被中级法院裁定返还重审后,内丘县法院仍按土地使用权纠纷审理,依然我行我素,没有把上级法院正确引用法律条文的裁定放在眼里,这在司法界是不多见的。按照内丘县法院的说法,百姓有没有路走,法院不管,这简直是笑话。

质疑二:审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适用《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而内丘县法院法官两次审理均不适用这方面的法律。《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所建新居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并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的建筑物就应当享有通行权,这是常识。主审法官是不懂法还是故意装糊涂,这让人感到难于理解。

质疑三:一审法院指鹿为马。原被告争执的是通行权,一审法院也十分清楚,为把水搅浑驳回原告诉讼的目的,却将道路认定为耕地。走了多年的路怎么能是耕地?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让人感到很可笑。

质疑四:内丘县法院合议庭人员违背了自行回避的原则。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不服上诉,邢台市中院审理后裁定明确指出:一审法院以双方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阎增柱的起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指定内丘县法院依法审理”。内丘县法院原合议庭人员应自行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遗憾的是还是原班人马审理该案,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自行回避的原则。

质疑五:内丘县法院认为“魏连魁也不再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说法于法无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案在诉讼中被告随意互换土地,是法律不允许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内丘县法院却认可了这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原告阎增柱对内丘县法院的判决不服,近日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阎增柱对记者说,“我不懂什么法,但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总要有起码的通行权吧。”他期待着中级人民法院给他一个有尊严的说法。

阎增柱的儿子阎书军对记者说,“法院都不管我们的通行权,这不是逼着我们用武力解决吗?”

    阎增柱一家该不该有通行权,邢台市中级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结果,记者将密切予以关注。

                本文原栽《民主与法制》14期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