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续:律师称不存在以下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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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续:律师称不存在以下犯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8日10:41  新华网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3月17日电(记者汤计、李泽兵)一篇“内蒙古基层法院以下犯上审判案件”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发表后引发网民热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和市委政法委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通报了这篇新闻的主角——犯罪嫌疑人郝辛卯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始末

  “内蒙古基层法院以下犯上审判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介绍,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金公司)的前身是达拉特旗石英砂厂,1965年创办的国有企业,以开采、销售石英砂为主。1988年建成年产10万吨水洗砂厂,后又陆续新建了擦洗砂厂和覆膜砂厂。

  1997年5月石英砂厂转制时,企业净资产总额240万元,在职职工160人,退休19人,抚恤3人。按照转制方案,退休职工交社保局,在职职工按工龄一次性买断。职工买断后愿意留在公司的,再交纳3000元加上买断工龄费即成为亚金公司股东。

  转制后企业更名为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职工持股470万元,政府持股30万元。法人代表胡志忠。2004年11月18日,政府将30万元国有股退给企业支持发展。同年12月30日,亚金公司股东会决议重新进行工商注册,注册资本294万元,法人代表高峰持股5.9%,99名职工持股94.1%。

  至2005年6月,亚金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说:“100个股东100个心眼,只能通过再次股改集中股权。”同年6月9日,亚金公司召开董事、监事、股东代表会议,决定9日至18日进行内部股权转让,每1股转让价8元(原始股为1元)。因公司无人购买,决定吸纳社会资金,条件是“必须从公司内部找一个代理人,并预交50万元定金,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转股手续”。竞买人出现了:竞买人张旦,内部代理人张喜;竞买人杜六,内部代理人白栓;竞买人王新民、陈勇等9人,内部代理人郝辛卯。

  竞买会于2005年7月13日上午召开,三方竞买代表经过激烈竞争,郝辛卯代表的王新民、陈勇一方以13元1股竞买成功。7月15日至18日,王新民、陈勇、曹培恒、兰飞俊、贺席功、傅万有、赵志荣、乔和义、刘广林等9人出资928.2万元,通过代理人郝辛卯收购了89名职工持有亚金公司的86.84%的股份。此外,王新民们又出资217万元,处理了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拖欠工资等遗留问题以及覆膜厂和擦洗厂的股份收购。

  民事判决无法诠释的928万多元“借贷”关系

  竞买会上王新民们赢了,但在工商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失手了。代理人郝辛卯在工商档案中将亚金公司95%的股份记在了自己名下,另外5%的股份记在了其女儿郝秀竹头上。

  郝辛卯在工商如此登记,亚金公司就没有王新民们的事了。郝辛卯与王新民们的关系也从购股代理人演变成了“借贷”。2006年,王新民等9人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在亚金公司的股权。达拉旗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达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新民等9人与被告郝辛卯、郝秀竹共同出资竞买亚金公司股权属合意行为,原告王新民、陈勇交押金50万元,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928.2万元,被告郝辛卯将原股本金转为140.4万元,共同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该行为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卫民认为有瑕疵。他说:“民事判决重在书证,书面证据无法显示王新民等人的投资身份,就不能判定他们向亚金公司投资了928万元。”

  果然,郝辛卯父女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下达了(2006)鄂民三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王新民等人诉讼请求的是确认其为新公司的股东,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审原告不能提供公司出资证明及股东身份。而被告提供了现公司出资证明、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名册等证据。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就民事判决采信证据来看,二审法院的这个判决是正确的。”付卫民说,但这个正确的民事判决,无法诠释王新民们为什么无利息地借给郝辛卯928万元,现代股权买卖中还有活雷锋?付卫民认为,这起审理中的经济纠纷案,王新民们实质上是隐名出资人,如果郝辛卯否认王新民等人出资,就有可能隐含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法院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财产犯罪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警方介入揭开了股权转让中的“侵占真相”

  王新民们不服鄂尔多斯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了举报。

  2008年3月2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应通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8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以郝辛卯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说:“经过初步查证,我们发现了王新民等9人是亚金公司隐名股东的关键证据,于2008年12月30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郝辛卯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一:亚金公司内部转股竞买会后,原公司法人代表高峰、工会主席贾宽良、原副董事长李增胜以及白大山、杨瑞美等88名(王新民们出资收购了89名股东的股权,其中1名股东为嫌疑人郝辛卯亲属)出让股权的股东证人证言。这些股东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明确表示把股权“卖给了王新民”。

  “竞买会上是陈勇(出资人之一)喊到13元买1股,现场不是郝辛卯竞买叫价。”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股东说:“王新民在黄河大酒店拿着钱给股东,签一个转让协议给一个股东钱。”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二:亚金公司的股权集中收购后,2005年11月8日,公司召开了股权集中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原始《会议记录簿》显示,参加会议的股东有贺飞俊、贺席功、王新民、乔和义、郝辛卯、陈勇、曹培恒、刘广林。会议研究了公司名称变更、股东注册、确立新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九大问题。在这次公司股东会上,嫌疑人郝辛卯有两次发言,一次讲“按投资比例给其他股东转股”,一次讲“按3名董事设置”。这次股东会议一致同意,按实际投资划分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其中王新民12%、曹培恒10%、兰飞俊12%、贺席功10%、郝辛卯10%、郝秀竹2%、郝军1%、傅万有3%、赵志荣3%、乔和义1%、刘广林6%、陈勇30%。

  警方发现的关键证据三,2006年5月15日,警方在调查原亚金公司领导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郝辛卯作为知情者接受询问时的笔录。而此时郝辛卯与王新民们尚未就股权归属产生矛盾。询问人是达拉特旗公安局侦察员刘如海、马威厚。郝辛卯在这次询问中有这么一段话:“我和鄂尔多斯和泰煤炭公司的王新民、包头市圣火煤炭运销公司的陈勇合伙收购的。我们收购是以入股人有一块钱,我们按13块钱收购……”

  当然,犯罪嫌疑人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罪,警方还搜集了多份书证与言证,包括郝辛卯2005年10月、12月两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最后将全部股权转至他和女儿名下。铁证如山。2009年12月21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郝辛卯案的刑事判决,不存在‘以下犯上’问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评价郝辛卯案件时说,我国遵循的是“先刑事后民事”司法原则,这是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案件性质的变化,不是指判决的先后。同一事实,当刑事证据显示其有犯罪嫌疑、且新证据动摇了民事判决的基础证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管这一生效的民事判决级别有多高、时间有多长,也要服从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