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定罪标准是否需要改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22:27
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直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学者们一直有争论,立法史上也有不同的规定。解放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罪的处罚具体规定了量刑的数额标准。1979年制定刑法时,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补充了贪污罪、贿赂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制定1997年刑法时也有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不应该规定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理由是:贪污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不单是有侵犯财产数额的多少,而且还有对职责廉洁性侵害的程度。法律条文中应只作原则规定,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随时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应当规定具体的量刑数额标准和其他情节标准。理由是:贪污贿赂罪处刑的重要依据是财物的数量。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基础上,再参考对职责廉洁性侵害的程度等其他情节。如果所有的量刑依据都不确定,司法机关随意量刑,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在刑法条文中既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规定了其他定罪量刑的原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