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确立5000元受贿起诉点有纵容犯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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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确立5000元受贿起诉点有纵容犯罪之嫌
时间:2010-05-21 15:26  作者:刘昌海  新闻来源:银川晚报

  日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据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规定弥补了《刑法》当中受贿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案标准上实现“接轨”,避免了法律盲区,有其积极意义。但不管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恶劣行为,设置一条5000元钱这样的“红线”,不利于打击犯罪。

  受贿金额的多与少只是量的不同,并没有质的改变。5000元以上才立案,让人感觉是在变相承认小额受贿的合法性。我们总是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如果变成了“别多拿,拿多必被捉”,显然有纵容犯罪之嫌。大恶是由小恶积累而来的,当“靠啥吃啥”成为了社会上的常态,“回扣”、“好处费”成为了流行的潜规则,降低对受贿数额的容忍度更能防微杜渐。

  “一钱斩吏”的典故大家都耳熟能详。以现代法制的眼光看,凭未发生的“千日千钱”这一推论把小吏斩首,当然有草菅人命之嫌,但如果觉得他只偷了一文钱,偷得还不够多,就装作没看见或只是“批评教育”了事,根本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在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政国家的荷兰,一个官员贪污受贿的起点金额只有20欧元——这在当地饭店,连一杯普通的葡萄酒都买不到。在香港,对贪污受贿实行“零容忍”,贪污一元钱也不行,只要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禁一年。正因如此,香港才能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而我们却随着经济的发展起刑点在不断调高,从以前的2000元调整到5000元,而且据有关专家介绍,在实际办案中不超过5万元根本不予立案。这样做的后果是,贪贿的钱越来越多,官越抓越大,贪的面越来越广,各级官员的“前腐后继”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可见,“抓大放小”的结果,是纵容了犯罪,甚至把小贪养成了大贪。

  我们只有对“一日一钱”的错误也不原谅,才可能防止“千日千钱”的严重后果发生。设置一个受贿罪的起刑点,看似人性化,实则在纵容犯罪。如果有一天传出“今年受贿不收钱,收钱只收4999”的民谣,岂不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