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南方都市报 20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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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     2007-06-22 09:56:5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邓子滨专栏
  
  可以预见,我们的城市到处都是监控摄像的时代即将到来,这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却不是不可质疑的。我们首先要问:是谁在架设这些监控摄像?得到批准了没有?谁批准的?批准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这种设备是由各种行使管理(且不谈服务)职能的机构、为了管理的目的、用纳税人的钱安装的,那么,这些机构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公权力,而公权力原本是没有的,只有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产生并行使公权力,决不能自我授权。

  在这一点上,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不同的。私权利原本是完整的,只有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限制或者剥夺私权利。显然,很大一部分监控摄像的架设和使用,是未经合法授权的公权力对未经合法限制的私权利的干涉。因此,如果说监控摄像一定要有,是社会管理所必需的,那么,也应当有一个法律来加以规制,不能不经法定程序架设,更不能“关起门来”使用。

  问题的难点不在于有一个“监控摄像法”的名目,而在于这个可能的法律想要约束谁?如果是为了给架设和使用者提供方便,那就不是法律,最多算作安装和使用的技术手册。若要堪称法律,毋庸讳言,就必须旨在约束监控摄像背后的人。这样一种立法是艰难的,因为能够启动这一立法程序的人,必须甘愿约束和限制自己的权力。

  尽管我们推定监控摄像的初始目的是善良的,并且借助摄像的管理效果也是良好的,但仍然要依法要求架设者讲清楚:为什么要架设一个监控摄像?理由是什么?是否必须这样做?这个法律还要追问:要在哪里架设?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如果是公开的,是否有显著的标志告知人们,让摄像前面的每个人都知道有一只“电子眼”正盯着他。如果是秘密的,是否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一级的机构,为了什么目的,在什么范围内,有权安装不为人所知的监视设备?

  这个法律最容易被架空的地方,是监控摄像的使用规定,也就是有关“谁看”和“看谁”的规定。谁看,这是涉及“谁来监督那些监督着别人的人”的问题;看谁,那是事关被看者的自由和权利的问题。对于监督者来说,不仅要明确规定他该看什么,不该看什么,而且要明确他“怎么看”。是实时的?还是录像的?因为这取决于看的目的是督促善举?是震慑违法?还是便于事后追究?无论哪一种目的,都应当能够实现双向监督,否则,就会助长“选择性执法”,说白了就是秘密执法。以交通违章的录像执法为例,由于执法者不在大街上,不在公众视野范围之内,因而我们无法知道,是所有被拍摄的违章行驶的车辆都受到了处罚,还是只有一部分车辆收到了罚单。

  这个法律真正的核心部分,并不是对监管行为的规制,而是对被看者的权利保护。对法律所规定、所列举的权利,应当认为是对这些权利的强调,而不是对未列举权利的排除。为了使权利不流于口号和宣示,就要保证权利在被侵犯时能够得到法律有效的救济。不能救济的权利是纸面上的权利,不能施以救济的法律是没有牙齿的法律。具体到监控摄像问题上,被看者的权利主要有两个:第一,事先被告知的权利,也就是,一个人至少应当知道自己正在被看,否则,这种看与被看就是一种秘密,并且是一种不正当的秘密;第二,事后质疑的权利,换言之,一旦摄像的内容不利于他的时候,就应当让他有机会向一个中立的机构申诉,要求审查这段录像的合法性及其证据上的效力,等等等等。

  最后要回答的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一个这样的法律?如果说,“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民主。”这个朴素的道理应当铸在硬币上,那么,硬币的另一面应当铸上:“监视越多,自由越少;民主越多,秘密越少。”我们毫不怀疑,通过监控摄像肯定能做许多有益的事,但能够为善的手段也能为恶,所以,手段本身也应当纳入正当程序。和谐社会,不能靠监控实现,而只能靠民主。民主虽然不能杜绝秘密,但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

  (作者系北京学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iping/20070622031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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