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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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公益时报 时间:2009-07-07
论坛上发布了《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举行“非公募基金会领导人圆桌会议”,并举办“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活动成果展”和“公益合作伙伴和公益资助项目交流会”。
■本报记者徐辉宋扬
7月2日至3日,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在京召开。这次论坛是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等知名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承办。
论坛上发布了《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自律宣言》和《2008年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举行“非公募基金会领导人圆桌会议”,并举办“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活动成果展”和“公益合作伙伴和公益资助项目交流会”。
报告力求客观理性全面呈现中国非公募基金会近五年来的发展状况,并试图勾勒出发展脉络,判断其发展趋势。
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
经过四年多的发展,中国非公募基金会从无到有,据报告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各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与2005年的253家、2006年的349家、2007年的436家相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而同期公募基金会的增长数量为:2005年为721家,2006年为795家、2007年为904家。虽然公募基金会的数量要多于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但是从各自的增长数量来看,非公募基金会的增长速度一直超过公募基金会,并有逐年加快的趋势。
在所有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中,地方性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可观: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39家,地方登记的604家,占总数的94%。
报告中也梳理了与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1988年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基金会的行政法规,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对于推动“官办”基金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依据。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次系统地对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成为现行基金会管理(包括非公募基金会在内)的主要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民政部又陆续出台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基金会。
现阶段,除了行政法规层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之外,我国并无其他关于基金会的统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整体而言,与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特别法,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不尽人意的发展现状
报告对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宗旨和使命是非公募基金会的灵魂所在。“那些最优秀、卓越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会为确定自己组织机构的使命而殚精竭虑。”但在现实中,很多基金会对自己的使命并不清楚。
非公募基金会在创办之时就应当明确基金会组织宗旨和使命,必须意识到国家福利和民间慈善此消彼长的关系。报告中举例:教育和弱势群体扶助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政府加强社会事务建设的领域,非公募基金会应该寻求能够补充政府职能缺陷的空间,从众多的社会需求中,结合自身特点,提炼和识别出切合现实需要的公益宗旨。但是,从目前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宗旨来看,我国非公募基金会所确定的宗旨较为单一,大多集中于教育事业和弱势群体扶助方面,其他,诸如公共政策倡导、公益支持、公共安全研究、社区发展、艺术促进、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等领域则鲜有涉及。
另外,报告中也指出了目前我国非公募基金会存在的独立性不足、内部治理问题众多、专业程度低、信息不够公开的问题。
“非公募基金会的独立状况让人担忧,这种担忧主要来自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及其理事”。报告认为,创办者必须意识到即便是自己创设的基金会,自其成立之日起便与其创办者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应该自觉维护非公募基金会的自治和独立性。基金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其决策机关--理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去作出决议。创办者可以成为基金会的理事,但是也应该遵循理事会的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