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小村里的“民主暴政”(南方都市报 20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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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里的“民主暴政”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郭文婧 原创 浏览量:98  发布时间:2010-03-14 手机看新闻编辑此文
版次:TM07 版名:南方评论 民间 稿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订报  

    我的亲戚打来电话,说他被打了。我问被谁打的,他说只有怀疑对象,但不能确认。

    我这位亲戚家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尹六窑村,村里将村民根据落户时间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等级世袭,自己被划分为几等,子孙也是几等,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

    具体的等级划分和分配比例是这样的:1963年以前在这里落户的是一等村民;1963年到1975年在这里落户的是二等村民;1976年到1985年在这里落户的是三等村民;1986年到1996年在这里落户的是四等村民;1996年以后在这里落户的是五等村民。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一等村民享受100%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二到四等村民,则按补偿款的85%、70%、50%比例分配;五等村民什么都没有。

    我的亲戚属于“五等”村民,由于一点补偿款和集体福利都没有,他对村里这个做法很不满。村里也召开群众大会重新表决过这个问题,由于一等村民在村民中所占比例超过50%,所以推翻这种制度的提议很自然被否决了。前几天,一家新闻媒体采访了我的这位亲戚,我的亲戚再次发表了不满,媒体刊登新闻之后,就莫名其妙地被几个蒙面人打了。

    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个事情,按照落户时间将村民划分为几个等级,似乎不合理,又似乎有那么一点道理。说不合理,是因为落户时间并不能等同于对村里的贡献;说有点道理,是因为对原住民的适当补偿是现代文明通行的做法。我给亲戚建议,可咨询律师,可以向镇里反映,可以向法院起诉。亲戚说这些措施他都采取过了,律师不愿意做风险代理,不接他这个案子;镇里说这是村民自治的内容,要推翻这个决定,还得通过村民表决;法院说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他们也不好处理。

    这样一踢“皮球”,问题又回到了原点,似乎成了一个解决不了的死结。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既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也合乎程序。但这样的制度确实伤害了少数的利益,而受伤的少数人却找不到权利救济渠道。于是,我想起了著名政治学家、管理学家德鲁克在《工业人的未来》中提出了“民主暴政”这个政治术语。“民主暴政”又叫“多数派暴政”,强调民主并不等同于科学,“少数服从多数”并不等于合法。一个主权范围内“民主暴政”,由于其具有最高的合法性,最后的苦果只得由所有公民来承担,如德国人用选票让希特勒上台,就必须承受希特勒带来的后果。但是在一个小范围内的“民主暴政”,本身就存在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经过“合法性审查”,符合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才会有效。

    村委会,在法律上属于自治组织。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究竟是属于民事领域的合同关系,还是属于行政领域的规章,目前没有定论。在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问题时,由于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曾在定性上遇到过类似问题。后来的司法解释说村干部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以此类比,我觉得应将村规民约视为“准行政规章”,应该由人大来负责“合法性审查”,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且,基于目前我国村民的法律水平,基于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我建议村规民约草案制定出来之后,应该先送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确定没有法律硬伤之后,再交由村民大会表决。

    自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自治的前提是合法、依法。为了避免自治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及时打上相应的“法律补丁”是十分必要的。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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