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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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2 10:36:07    浏览量:19        

编者按: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尽管它的影响还有待时日,但它注定将成为英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

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具有以下几点启示:第一,近二十年来,英国一直在开展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政治制度改革,这种改革的程度比此前一百年都要激烈,英国成立最高法院是近二十年来英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这表明改革司法是各国司法制度回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即使在法治发达的英国也不例外。第二,作为上诉法院,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区别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选择管辖权的司法管辖权。尽管如此,实践表明英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多。以2009年10月1日成立至2010年2月8日为止,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共25件,这些案件中许多都是一般公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包括涉及金融危机、恐怖主义、人权保护、商业纠纷、家庭问题的案件,并涉及对欧盟通过的法律进行独立解释等。第三,新设的最高法院将增加英国司法的透明度,让公众更清楚地看到这个国家的司法如何运作。比如法院大楼多处地方采用玻璃装饰,给人以透明之感;法官席与当事人席之间的距离很小,其目的在于希望法官不用麦克风就能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同时代表司法权与民众的接近;最高法院庭审案件时,允许电视台直播庭审过程;法院本身将向公众开放等等。第四,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专司审判,行政事务则由单独的行政团队来负责,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是分开的,二者各司其职,共同实现最高法院的职能。

 

 一、概况

2009年10月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它取代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而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英国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devolution)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

成立英国最高法院的依据是《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以前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议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行使,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以前是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继续和以前的上议院一样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是上诉要获得最高法院受理,必须先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由成立。

二、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就是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也指出,以前的上议院具有司法终审权,容易让人产生立法权与司法权混淆的感觉,也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以前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方面并没有在形式上进行明确地划分,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可能会导致司法审判存在潜在的不公平,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基于此,有意见认为以前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能会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挑战。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托尼·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没有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使方案一开始受到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2004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查,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另外又多付1,800万镑作搬迁费,而司法部估计最高法院每年营运开支约为1,350万镑。

除英国最高法院以外,目前的苏格兰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及法院会计师办事处(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of Court)统称为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是英国另一所最高法院。在英国最高法院成立之前,英国另设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依据1870年代制定的《司法机构法案》而成立)及北爱尔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两所最高法院分别包含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若干王室法庭。但是,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以后,这两所最高法院分别更名为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和北爱尔兰司法院(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

三、司法权力

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和以前的上议院一样,最高法院受理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及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种类型的上诉案。另外,最高法院也可以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还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衍生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这类案件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而以前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欧洲人权公约》、各条《权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权法案》。

在欧盟层面,英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如果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诉讼双方可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协助,以便对人权范畴作进一步解释。如果欧洲法院没有对欧盟法律作有效解释,而有关法律又涉及最高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也可向欧洲法院寻求法律的解释。

英国最高法院的审讯不设陪审团,陪审团不会参与审讯及裁判。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会由多名法官审理,审理法官数多为单数,以确保有大比数的裁决。审理后法官达成一致共识,才会撰写判辞。一般案件会由5名法官审理,而特别重大的案件会由9位法官审理。  

四、司法透明

新设的最高法院将增加英国司法的透明度,能让公众更清楚地看到这个国家的司法是如何运作。之前12位在上议院司法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法官,被媒体挖苦为“深藏在威斯敏斯特宫幽长的走廊里”,很少出现在公众视野。支持者成立最高法院的人们认为,设立独立的最高法院是英国“阳光司法”的必经之路。而建立一个中立、独立、不偏不倚的法院体系,也是英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法院大楼的多处地方使用玻璃作为装饰材料,给人以透明之感。法官席和当事人席之间距离之小,令人惊讶。如此设计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官不用麦克风就能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同时它代表了司法权与民众的接近。最高法院的案件可开放让公众旁听。最高法院庭审案件时,将允许电视台直播庭审的全过程。最高法院执行官詹妮·罗表示,法院方面和广播机构已就直播庭审细节进行了商讨,她预计,媒体对大型案件的直播将“非常感兴趣”。司法部官员司法部官员威廉·巴克也说,“我们自己会将审理过程全部录制下来,如果媒体想要播出,我们会提供材料。”最高法院被设计得更具开放性,其中一部分将布置成英国司法史展览馆,向公众开放。司法部官员还计划接受学生参观。巴克认为,“现在的上议院无法容纳参观,但是,司法系统和它所服务的民众之间不能脱节,这一点至关重要。”墙壁上的徽章由四种植物组成,代表英格兰的都铎玫瑰、代表韦尔士的韭葱叶、代表北爱尔兰的亚麻以及代表苏格兰的蓟花,四者枝茎紧紧扣连,代表最高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于英国的不同司法区,源于不同群体基于权利让渡所订立的契约和人民的授权。英国最高法院增强司法透明的许多做法在英国司法史上都是首次。

五、法院编制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确立了英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由司法大臣设立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Board for Scotland)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Northern Irel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要成为合格的最高法院法官人选,必须担任资深法官至少两年、或者担任执业律师至少15年。遴选委员会最终提名的人选名单会经由司法大臣送交首相审核,再由首相送呈英国女王作正式任命。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及英国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间,在遴选新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时,政府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最高法院的遴选制度进行遴选。

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时的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来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克拉克勋爵(Lord Clarke)出任,他成为首位未担任过常任上诉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勋爵腾出的卷宗主事官则由原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廖柏嘉勋爵接替。首任最高法院院长由原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菲利普斯勋爵出任。

任何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如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爵位皆可以保留,但他们不能像其他终身贵族一样拥有上议院议员身份,这意味着所有原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后,都将失去上议院议员的身份。至于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最高法院法官在退休以后,可以恢复上院议员身份。

截至2009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法官分别是:

1.菲利普勋爵(Lord Phillips,院长)(2009年10月1日上任)

2.霍普勋爵(Lord Hope,副院长)(2009年10月1日上任)

3.萨维尔勋爵(Lord Saville)(2009年10月1日上任)

4.罗杰勋爵(Lord Rodger)(2009年10月1日上任)

5.沃克勋爵(Lord Walker)(2009年10月1日上任)

 6.黑尔男爵(Baroness Hale)(2009年10月1日上任)

7.布朗勋爵(Lord Brown)(2009年10月1日上任)

 8.曼斯勋爵(Lord Mance)(2009年10月1日上任)

 9.科林斯勋爵(Lord Collins)(2009年10月1日上任)

10.克尔勋爵(Lord Kerr)(2009年10月1日上任)

11.克拉克勋爵(Lord Clarke)(2009年10月1日上任)

 12.空缺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长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出任最高法院法官,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第一庭或第二庭的法官。第二类是“补充名单”上的人士:即已经退休,但年龄未过75岁的前资深法官,这类法官获委任前,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的书面许可。

英国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务另有行政团队负责,这个团队由一名行政总裁,行政总裁之下分别设经历司及机构服务总监各一人组成。经历司统理法院各类涉及司法事务的日常运作及行政工作,而机构服务总监则主管人力资源、财政及采购、图书馆、公共关系、电脑系统、公众教育及合约服务等大小事务。                                                                                                                       (黄斌编译)

来源:北大公法网20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