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最高法院答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4:13:1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1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

 

  一、对此类犯罪分子可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又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已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虽然其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应比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因此,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不应撤销缓刑。

 

  二、对此类犯罪分子如果不撤销缓刑在其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继续计算考验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停止计算考验期,待其拘留、劳动教养解除后再继续计算考验期。
  以上两个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也不一致,究竟应如何执行刑法有关规定,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9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6年02月17日 实施日期:1986年02月17日 (中央法规)
 

【刑法案例】缓刑期间讲狠 撤销缓刑被收监

2010-9-26 17:16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缓刑期内,罪犯跟他人讲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沙洋县法院撤销了对全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9月23日,沙洋县法院以故意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发生效力后于2008年10月7日交付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为:2008年10月7日至2013年10月6日。2010年3月10日,全某乘坐他人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与万某驾驶的摩托车差点相撞。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全某遂讲狠,打了万某一耳光。万某的同伴过去帮助万某时,遭到与全某同车乘坐的李某等四人的殴打。2010年3月16日,沙洋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全某等人予以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的罚款。该裁决已执行。

  法院认为,罪犯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结伙殴打他人,全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遂撤销对全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