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官能去“官”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46:44
医官能去“官”吗?

 

谁。我到过某省,吃饭的时候,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和卫生厅的副厅长的排位就显得怪怪的。是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来接待我呢还是卫生厅的副厅长来接待我?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有没有人认真地去分析其利弊。 如果我们难以在省级城市取消“官本位”——行政级别,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乡镇卫生院的去行政级别下手呢?比如说,有些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与政府官员一样享受政治等各种待遇,容易形成院长是一个“官阶”的官本位观念。其实在基层医院里,如期说是院长,倒不如说是“专家”,至少是当地医术高明的医生,同“官本位”的术语说就是业务干部,也就是说是属于医院层级管理的范畴。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科级干部是县委管的干部,大多是“一方诸侯”,卫生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也只是一个正科级干部。在多数地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只有县医院是正科级,其它单位为副科级。把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干部,县卫生局的股级干部怎么管院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如卫生院的院长定为科级,卫生局管不了他的“帽子”,其他工作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从功能上来看,不管乡镇卫生院,还是县级医院,乃至省级医院,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为政府实现其意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完成卫生指标,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关系。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

   今天这个话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不过,今天席间,业内人士聚在一起,在谈及谁谁的级别的时候,引起大家的一番争论。一位卫生局副局长到了一个副厅级医院做第一把手,到底是升了还是平调,某医学院的院长是正厅级,而局长是什么级?说着说着,大家都糊涂了,谁也讲不清楚。中国的行政级别确实也是太乱了,在政府部门也有副厅级的县长或县委书记。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院校取消“官本位”的呼声好像热了一下,广东媒体也热议了一番。其实医疗卫生领域,取消“官本位”在不同的环境下都发出不大不小的呼声。

 

谁。我到过某省,吃饭的时候,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和卫生厅的副厅长的排位就显得怪怪的。是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来接待我呢还是卫生厅的副厅长来接待我?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有没有人认真地去分析其利弊。 如果我们难以在省级城市取消“官本位”——行政级别,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乡镇卫生院的去行政级别下手呢?比如说,有些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与政府官员一样享受政治等各种待遇,容易形成院长是一个“官阶”的官本位观念。其实在基层医院里,如期说是院长,倒不如说是“专家”,至少是当地医术高明的医生,同“官本位”的术语说就是业务干部,也就是说是属于医院层级管理的范畴。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科级干部是县委管的干部,大多是“一方诸侯”,卫生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也只是一个正科级干部。在多数地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只有县医院是正科级,其它单位为副科级。把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干部,县卫生局的股级干部怎么管院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如卫生院的院长定为科级,卫生局管不了他的“帽子”,其他工作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从功能上来看,不管乡镇卫生院,还是县级医院,乃至省级医院,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为政府实现其意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完成卫生指标,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关系。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

    曾看到某省为乡镇卫生院确定行政级别:乡中心卫生院为正科级,一般卫生院为副科级。大有“提升”以医疗机构的地位之势!以此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可叹、可赞、可笑乎?

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逐步建立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都是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来进行,都是在属地的领导下完成当地的各项指标。将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乡镇,同样表现在县市省,这种现象严重地制约的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比如将来医管局或者医院管理中心成立了,如何冲破“官本位”篱栅呢?显然,这种现象与新医改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不相符,不利于各级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由此及彼,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大医院)都不应当有行政级别。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与行政级别“脱钩”,应是当前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医改医官(衣冠)之“冠”都不能摘去,还有什么可以改呢?

 

   长期以来,我国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都有行政级别,院长基本上是“官员化”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也只有中国少数几个国家有这样的体制。为公立医院确定行政级别,一是作为设立公立医院时确定其编制等级的依据。最近在讨论广东省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时候也将“编制”的问题提出来,编制与医院的等级密切相关,现在县级医院也可以提升三级,本来就是对现有的等级制度的冲击。二是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依据,如定价与免税收等。三是作为确认医院干部地位和待遇的依据。很多地方,院长比局长“大”,在排位上出现很多尴尬的局面,不知道谁领导谁,谁“尊重”谁。我到过某省,吃饭的时候,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和卫生厅的副厅长的排位就显得怪怪的。是省政协副主席的院长来接待我呢还是卫生厅的副厅长来接待我?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有没有人认真地去分析其利弊。

医官能去“官”吗? 今天这个话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不过,今天席间,业内人士聚在一起,在谈及谁谁的级别的时候,引起大家的一番争论。一位卫生局副局长到了一个副厅级医院做第一把手,到底是升了还是平调,某医学院的院长是正厅级,而局长是什么级?说着说着,大家都糊涂了,谁也讲不清楚。中国的行政级别确实也是太乱了,在政府部门也有副厅级的县长或县委书记。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院校取消“官本位”的呼声好像热了一下,广东媒体也热议了一番。其实医疗卫生领域,取消“官本位”在不同的环境下都发出不大不小的呼声。 曾看到某省为乡镇卫生院确定行政级别:乡中心卫生院为正科级,一般卫生院为副科级。大有“提升”以医疗机构的地位之势!以此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医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可叹、可赞、可笑乎? 长期以来,我国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都有行政级别,院长基本上是“官员化”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也只有中国少数几个国家有这样的体制。为公立医院确定行政级别,一是作为设立公立医院时确定其编制等级的依据。最近在讨论广东省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的时候也将“编制”的问题提出来,编制与医院的等级密切相关,现在县级医院也可以提升三级,本来就是对现有的等级制度的冲击。二是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依据,如定价与免税收等。三是作为确认医院干部地位和待遇的依据。很多地方,院长比局长“大”,在排位上出现很多尴尬的局面,不知道谁领导谁,谁“尊重”


   如果我们难以在省级城市取消“官本位”——行政级别,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乡镇卫生院的去行政级别下手呢?比如说,有些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与政府官员一样享受政治等各种待遇,容易形成院长是一个“官阶”的官本位观念。其实在基层医院里,如期说是院长,倒不如说是“专家”,至少是当地医术高明的医生,同“官本位”的术语说就是业务干部,也就是说是属于医院层级管理的范畴。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科级干部是县委管的干部,大多是“一方诸侯”,卫生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也只是一个正科级干部。在多数地方,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中只有县医院是正科级,其它单位为副科级。把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干部,县卫生局的股级干部怎么管院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如卫生院的院长定为科级,卫生局管不了他的“帽子”,其他工作也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从功能上来看,不管乡镇卫生院,还是县级医院,乃至省级医院,他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为政府实现其意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完成卫生指标,不存在谁领导谁的关系。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逐步建立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都是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来进行,都是在属地的领导下完成当地的各项指标。将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乡镇,同样表现在县市省,这种现象严重地制约的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比如将来医管局或者医院管理中心成立了,如何冲破“官本位”篱栅呢?显然,这种现象与新医改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不相符,不利于各级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逐步建立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都是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来进行,都是在属地的领导下完成当地的各项指标。将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乡镇,同样表现在县市省,这种现象严重地制约的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比如将来医管局或者医院管理中心成立了,如何冲破“官本位”篱栅呢?显然,这种现象与新医改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不相符,不利于各级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由此及彼,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大医院)都不应当有行政级别。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与行政级别“脱钩”,应是当前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医改医官(衣冠)之“冠”都不能摘去,还有什么可以改呢?    由此及彼,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大医院)都不应当有行政级别。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与行政级别“脱钩”,应是当前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医改医官(衣冠)之“冠”都不能摘去,还有什么可以改呢?

立和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逐步建立岗位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都是围绕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来进行,都是在属地的领导下完成当地的各项指标。将乡镇卫生院院长定为科级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乡镇,同样表现在县市省,这种现象严重地制约的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比如将来医管局或者医院管理中心成立了,如何冲破“官本位”篱栅呢?显然,这种现象与新医改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不相符,不利于各级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由此及彼,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大医院)都不应当有行政级别。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与行政级别“脱钩”,应是当前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医改医官(衣冠)之“冠”都不能摘去,还有什么可以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