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永: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中国青年报 200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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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导演了这桩离奇的诬告陷害案
2006年02月25日
本报记者 刘万永
 
2006年2月24日,许宁在失望中又度过了一周,他没有接到期待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一个月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许宁犯诽谤罪”的裁定,但至今没有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这意味着他还不是一个自由之身。
许宁是阜新华隆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司机,他面对的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2005年4月8日,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晓云和自己的弟弟、阜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王晓刚共同向阜新市海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许宁“散发”举报信,涉嫌诬告陷害罪、诽谤罪。
2005年8月24日,阜新市细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许宁犯诽谤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与此同时,许宁提出的对王晓云、王晓刚涉嫌诬告陷害、诽谤的反诉被驳回。
许宁不服,提起上诉。在历经5个月的漫长等待后,2006年1月23日,阜新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鉴于王晓云、王晓刚已经撤回刑事自诉,针对许宁的判决全部撤销。许宁对王晓云、王晓刚的反诉同样被驳回。
一场刑事自诉案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围绕此案发生的事实正在逐步呈现出来,由此带来的疑问也越来越多。     十天获了三项罪名
2005年4月1日早上8时多,许宁和妻子苏雨、岳母带着3岁的孩子到医院看病,车开出十几分钟后,发现牌号为“辽J0086”的奥迪轿车跟在后面。许宁很清楚,这辆车是华隆公司财务总监王亚忱的。王亚忱是王晓云和王晓刚的父亲,曾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15年(本报2005年5月18日曾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为题予以报道)。
许宁驾驶的车刚开过阜新市解放大街广场,一辆白色警车突然别住了他们。“车一停,王晓刚和另外3个人跳下车,王晓刚挥着两尺长的警棍,一把把许宁拖下车。”苏雨对当天的情景记忆犹新,“王晓刚用手铐把许宁的手抽伤,然后把他铐上,掏出手枪顶在许宁的头上,一边拖上警车一边骂,‘我打死你,你信不?’”
苏雨说:王晓刚抓捕许宁,既没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抓捕许宁的法律文件。
许宁被直接带到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许宁对本报记者说,自己当时被带到了一楼楼道里,王晓刚再次冲过来,用手枪顶住许宁的额头大骂。当时有多名警察在场,一名警察将王晓刚劝走。
王晓刚抓捕许宁的理由是其偷卖华隆公司的一辆奔驰车。但细河区刑警队很快查明,奔驰车并没有被人盗窃和私卖。
举报不实,应立即放人。但许宁并未被释放,因为其后又被举报盗窃了一辆凌志轿车。
4月10日,细河区公安分局调查后决定:撤销此案,释放许宁。
还没有走出看守所的大门,阜新市海州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前来宣布:4月4日,王晓刚和王晓云以“诬告陷害、诽谤罪”起诉许宁。法院决定立即实施逮捕。     盗窃案惊动了阜新市政法委
更让许宁想不通的事情还在后面。2005年4月1日,阜新市细河公安分局刑警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表明,许宁是因涉嫌盗窃机动车被阜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抓捕的。然而,从当天10时35分开始,细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两名警察对许宁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并没有问及许宁是否承认及如何盗窃机动车的问题,而是详细询问了许宁“散发”举报信的经过。
4月3日,许宁“盗窃”凌志车的案件甚至惊动了阜新市政法委。这一天是星期日,阜新市政法委书记袁传军放弃休息,召开了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参加的“三长会”。
现任阜新市人大副主任的袁传军不同意接受记者的当面采访,但同意电话采访。
记者问:通常“三长会”讨论的都是一些大案要案,一个普通的机动车盗窃案值得讨论吗?
袁传军说:“当时细河公安分局局长找我说许宁不够拘留条件,我们才开会研究。我当时提出,够条件就拘留,不够条件中午12时前放人。正是有我的话,许宁才会放了,现在有人说是我指示拘留许宁,纯粹是胡说八道!”“三长会”结束的当天中午,细河区公安分局批准将许宁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这份“阜细公刑拘字[2005]56号”拘留证注明:“本证已于2005年4月3日12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许宁”。
4月3日上午10时,许宁的妻子苏雨将购买凌志车的合同等证明材料送到细河区公安分局。4月6日,细河公安分局发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阜细公刑延字[2005]50号),决定延长许宁的拘留期限,从4月6日到4月9日,理由是“情况特殊,凌志轿车来源未查清”。     法院管辖权之争
2005年4月4日,就在许宁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王晓刚和王晓云以涉嫌“诬告陷害、诽谤罪”向海州区法院起诉许宁。第二天,海州区法院受理此案。4月8日,海州区法院批准逮捕许宁。
许宁的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晋安对本报记者说:“海州区法院根本无权受理此案,逮捕许宁更是严重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按照王晓云、王晓刚的诉讼理由,此案应该由沈阳(事发地)或许宁居住地所在法院审理。
许宁的户籍在辽宁盘锦。在细河公安分局所有关于许宁的询问笔录上,许宁都明确说明自己居住在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
然而,王晓云、王晓刚向海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的许宁的地址是“海州区经纬路15号”。经本报记者实地核实,海州区经纬路15号是阜新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
海州区法院在立案前是否尽了必要的核对义务,是否仅凭王晓云、王晓刚的起诉书就批准抓捕了许宁?在本报记者的要求下,海州区法院传达室人员电话联系了该院研究室负责人郑刚,郑刚表示拒绝接受任何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7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4月11日,海州区法院两名审判员对许宁进行了讯问。笔录显示,办案人员只是简单讯问了许宁的自然情况和被逮捕的时间,并没有对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承认原告的起诉理由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重要的实体问题进行讯问和核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逮捕作为一项严厉的刑事措施,其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在自诉案件中对被自诉人实施逮捕十分罕见。在本案中,法院对许宁的逮捕完全没有必要。
就在许宁被羁押期间,发生了诸多令许宁及其律师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
4月11日,和此案没有关系的阜新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一名民警提审许宁,并警告他:“交出幕后指使人!”
4月21日,原告王晓云、王晓刚的代理律师赵惠良、郭海环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许宁。许宁对本报记者说:“当时他们拿着提审用的笔录纸,说代表王晓云、王晓刚和我谈一谈,我当场就拒绝了。”
按看守所规定,所有会见必须有记录,但4月30日,许宁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调查赵惠良、郭海环提审许宁的时间、手续时,阜新市看守所告知,没有相关会见记录。
许宁被逮捕后,代理律师杜晋安、周坤立即将许宁在阜新市细河区居住地的租房协议等证明提交给海州区法院。
4月19日,阜新市海州区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说,“该人(指许宁)常年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属海州区)居住。案发前,该人经常将奔驰车停置于万家灯火。”
4月20日,海州区法院向阜新市中院立案庭请示管辖,“因被告人许宁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本市海州区和细河区,现管辖不明,请求贵院指定管辖。”
同一天,阜新中院指定此案由海州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宁经常居住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属海州区辖区,你院可以受理。”
周坤律师认为,这一证明非常荒唐———4月1日,王晓刚以偷卖华隆公司奔驰车为由抓捕许宁,和平派出所又证明案发前该车经常停放在万家灯火洗浴中心,要么说明是王晓刚恶意诬告许宁,要么是和平派出所知情不报,包庇许宁。
2005年4月28日,杜晋安、周坤再次提出管辖异议。5月9日,阜新中院指定由细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判决后原告突然撤诉
2005年5月30日,许宁被取保候审。
8月24日,阜新市细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2004年2月23日辽宁省“两会”期间,许宁被执勤武警拦住,当场搜查出许腋下夹带的一包印刷品是近千封举报信,“当时予以没收”,另一方面认定此前两天,部分与会代表在会场发现了内容一致的举报信,法院因此认定,“(许宁)在部分与会代表中散布,检举信的内容损害了二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许宁反诉王晓云、王晓刚编造许宁书写举报信并散发的虚假事实,没有事实依据;两人编造许宁居住在海州区经纬路15号的虚假地址,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致使其被逮捕,与本案无关。因此,王晓云、王晓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一审判决后,王晓云、王晓刚没有提出上诉。许宁不服,向阜新中院提起上诉。
2005年11月,王晓云被任命为阜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
2006年1月,阜新中院办案人员找许宁谈话,希望许宁撤诉。许宁予以拒绝。
1月23日,阜新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原审自诉人王晓云、王晓刚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是否可以撤回自诉,符合哪些法律规定?2月17日,记者来到阜新市中级法院,该院研究室主任李岩以宣传纪律和院领导指示、本案比较敏感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的要求。
记者问:“王晓云的特殊身份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判决?”
李岩说:“王晓云是2005年11月任命为中院副院长的,但我听说她一直身体不好,最近才上班,所以裁定不受影响。”
对法院允许王晓云、王晓刚撤诉的裁定,周泽律师表示难以理解:从诉讼理论上,只有提起诉讼的人才具有撤诉的权利,在阜新中院审理的这起二审案件中,王晓云、王晓刚并非上诉人,其在二审期间无权撤诉。
他同时认为,裁定是不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的,阜新中院在裁定撤销细河区法院对许宁的有罪判决后,并未将案件发回重审,对许宁是否有罪并没有下文,侵害了许宁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法院都不审了,许宁却到现在还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这是十分荒诞的。     副局长姐姐管着副支队长弟弟
王晓云、王晓刚在起诉许宁的诉状中说:(许宁携带的)所谓举报信共13个方面的问题,在省城“两会”期间传播甚广,在省城、省直机关、省公安厅及14市闹得沸沸扬扬。省公安厅派专人来阜新调查核实,没有一件属实。
然而,在长达半年的案件审理中,王晓云、王晓刚始终没有向法院提供省公安厅的“没有一件属实”的调查结论。
倒是阜新市公安局向王晓云、王晓刚的律师提供了大量书面证言。如:举报信举报王晓云在任公安局户政科科长时私设小金库、倒卖户口。户政科出具证明说:“户政科根本没有小金库问题,王晓云同志将三分之一公款的费用窃为己有,事实根本不存在。”
又如,举报信举报负责危险品管理的王晓刚倒卖上百万吨生产用炸药雷管,牟利几十万元。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证明说:“近年来,阜新市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均合法,举报情况失实。”
再如,举报信举报王晓刚和薄某合伙经营赌场并充当保护伞。薄某出具证明说:“这纯属无中生有,王晓刚这个人我平时根本不接触,更谈不上他是我的什么保护人。”
阜新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王晓云1987年1月进入阜新市公安局任副主任科员,1990年6月任户政科副科长,1992年10月任户政科科长,1995年40岁时任副局长,分管全市治安、户政、巡警支队等部门。
2002年9月,王晓刚被任命为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也就是说,直到2005年11月,王晓云调任阜新中院,副局长姐姐直接分管副支队长弟弟长达3年。     谁该为许宁负责
根据阜新市中级法院的裁定,王晓云、王晓刚无罪。由于王晓云、王晓刚自行撤诉,从理论上讲,许宁也无罪了。
但从2005年4月1日被留置,后刑拘、批捕,直到5月30日取保候审,许宁被关押了近两个月。被举报、抓捕、被批捕、立案、一审定罪、二审裁定,似乎一切工作都从实际出发、按程序办事,但让许宁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公安、法院的依据是什么,谁又应该为他近两个月的牢狱之灾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