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华外企理想仲裁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3:07:54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等国际仲裁机构多年来一直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其明确承认这些机构在中国内地的仲裁资格。
由于目前的对华投资规模庞大,涉及外国投资者的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一些投资者和纠纷相关方希望根据国际商会、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等国际机构的规则,获得可在中国内地执行的裁决,但中国内地现行法律实际上使他们无法做到这一点。
这是因为按照中国内地法律的要求,对于那些即便可以在海外仲裁的“涉外”类纠纷,如果它们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也要由一个“仲裁委员会”举行听证。
中国法院对此的解释是,需要指定一个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仲裁委员会。迄今为止,所有此类委员会都是中国内地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人们本希望,今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能解决该问题。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目前人们仍普遍认为,中国内地法律没有明确允许,涉及中方的纠纷可以根据外国机构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仲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解决纠纷的适用程序和仲裁机构。
目前中国内地法律在该问题上尚不明确。这意味着,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纠纷相关方为了审慎起见,很可能会选择中国内地仲裁委员会,从而限制了纠纷相关方在仲裁人和仲裁程序方面的选择。一些纠纷相关方采取了较为冒险的做法,同意根据国际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
然而,他们中的一些发现自己陷入中国法院久拖不决的诉讼中,对败诉方对裁决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提出的质疑无能为力,看不到执行裁决的可能。
或许可以选择香港作为替代仲裁地点,因为相对于中国内地裁决来说,质疑香港裁决有效性的空间要小得多。
本文作者是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合伙人兼伟凯亚洲纠纷解决惯例主管。此外,她还是国际商会香港仲裁常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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