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1:12:31
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误区日 期:2006-7-25 8:04:55作 者: 刘建宇来 源: 中国法院网内 容:对于一种事物人们不能全面理解时,容易产生盲目性。如行政诉讼立案时将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混同于胜诉权,就是这种误区的具体表现。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四个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称为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只审查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而不审查原告实际意义上诉权即胜诉权。行政诉讼法除规定起诉的条件以外,对原告的起诉权没有增加其他限制条件,故在立案审查时只审查原告的起诉权。

    1、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1)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原告主观的认识、臆断或者假设,是主观标准。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以原告的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犯在立案受理前加以限制,客观上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需经法庭审理方可确定。

    (2)原告的权益不是合法权益也不应成为限制原告起诉的理由。所谓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指权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告认为权益合法即可寻求司法保护,至于是不是合法权益,也有待法庭审理确认。在立案受理时,不应对原告权益是否合法加以限制。

    2、明确的被告

    被告明确即可受理,被告明确可能符合行政法明确规定,也可能原告起诉状确认被告明确。被告明确并非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法庭审查的内容,不是立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1)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基础,原告的起诉请求必须明确具体。所谓具体是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请求种类,即请求判决维持;请求判撤销;请求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请求判决变更,请求判决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在立案审查时应要求原告补正,原告坚持不补正的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并有事实证据,即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不影响原告的起诉权,事实证据是否真实,也有待于法庭审理确认。因此,起诉时提供的事实证据并不必须是真实证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具体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

    5、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和有关复议的规定

    起诉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法院立案审查主要是对起诉人的起诉状进行书面审查,即形式要件的审查,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即应受理。法律规定起诉条件一是防止某些人滥用诉权。二是防止某些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司法保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立案时即审查原告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原告的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犯等等。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混淆了立案审查与法庭审查的区别,限制原告起诉,造成告状难。


(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