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37:29

当前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王石华  日期:09-12-10

 

  二、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与行政诉讼的立法初衷相悖,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控制过严,间接行政相对人不具备起诉资格。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具备原告资格的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直接行政相对人,间接行政相对人不具备起诉资格,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某具体行政行为损害时无法起诉。例如。税务机关对某百货公司违规批准减免税而与之处于竞争地位的商业主体因该项具体行政行为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却因不具备起诉资格而无法寻求救济。

  为扩大原告的范围,可借鉴国外做法即无论直接行政相对人还是间接行政相对人均可提起诉讼。这样税务行政案件数量一定大量增加。

  (二)取消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这两顶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应当先进行复议且以先行纳税为前提。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业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势,但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侵犯了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首先,税务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先行纳税,以限制诉权的方式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次,复议前置虽然发挥了税务机关业务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轧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往往倾向于维护本部门利益,且上级税务机关往往还是下级税务机关所执行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因而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率较高,这样一方面挫伤了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主产和经营。另外从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少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这一点可参照2000修改的《海关法》第64条的做法,该条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先行纳税原则。《海关法》可以这样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何不可?[2]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一)加大宪法对税法的制约。我国宪法只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而未规定税务机关有依法征税的义务。这在宪法层面上体现了征,纳双方的不平等。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改进税收法制教育方式,加快行政程序法建设,以增强税务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诉讼安全意识。法治税的实现不仅要求征纳双方依法征,纳税,而且要求纳税人以法律手段解决征纳过程中发生的税务纠纷当然还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