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 考验高校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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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中国教育报  杨晨光

新《劳动合同法》考验高校用人机制
——访《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全社会特别是企业方面都在积极采取措施适应这一法律,但高校好像反应平淡,没有大的影响,这似乎并不正常。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对高校产生哪些影响?高校应该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高校要解决哪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从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
记者: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常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劳动和人事并轨,过去不归《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这次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对高校将来的发展将是一个重大转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过去高校仅仅是后勤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教师是按照人事管理的,今后将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学校不充分重视、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在用人制度上规范化、法制化,高校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
记者:高校教师管理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将会给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常凯:《劳动合同法》对于教师与学校关系的影响,主要是要从以往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从行政管理转变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合同来明确教师和用人单位即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现实状况来看,目前我国高校中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很明确。高校教师也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保护高校教师权利。作为劳动者的教师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个别权利,主要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和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高校职代会和教授委员会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首先是要保护教师的个别劳动权利,但同时也要保护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要求教师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相关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国大学对教师的管理和使用与市场化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师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诸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绩效考评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对于教师实行工厂化管理、像管理计件生产的工人一样考核教师、一些教师报酬过低等,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锅饭、冗员充斥、工作责任不清等现象。在教师的使用、提升、待遇等方面并不规范,很多规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特别是学校的行政化倾向越来越严重。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造成高校教育质量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行《劳动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但高校教师作为劳动者,他的劳动在性质、方式、绩效衡量等方面又有特殊性。这和工厂、企业的管理有所不同,工作时间上,教师有寒暑假,有上课的课时但可以不坐班等。所以涉及到合同的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劳动定额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
大学管理由行政化到法制化,这是一个国际趋势。2002年到2003年我在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做外籍教授,正赶上日本“大学法人化”改革。以前日本的国立大学教授是国家公务员,现在是被校方雇佣,教授要和校方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国外的一些经验需要我们借鉴。
大学教师是很特殊的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体现,这个问题需要研究。教育行政部门要经过调研,然后和劳动部门一起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反映大学特点的实施细则。大学与教师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体现他们的自主性,以促进中国高校的发展。
记者:教辅人员的管理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
常凯:所谓的“教辅人员”是相对于教师而言的,但不能认为这部分人员在高校的运行中是“辅助性”的人员。高校的教学和科研管理,主要是通过这部分人员的工作实现的。他们也是高校人员构成的主体部分,准确地讲,他们是教学科研的管理人员。
作为教学管理人员,在一些高校中的使用情况也非常不规范,学校可以聘,院系也可以聘,很多教辅人员是由临时工充任,他们的待遇很低,有的干了七八年,连个正式名份都没有。所以,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素质也很难提高。但另外一个问题是有些正式工作人员占着位置不干活,紧缺的地方又没有人干,分配不公、工作量不均匀、待遇不平等、身份歧视等现象都存在。
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的混乱和力量的薄弱,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的质量。这部分人的管理也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畴。一些学校因为编制和成本的考虑,使用大量的派遣工充任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一岗位不属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特征要求。
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而且这部分人员必须要有专业技术资格。适应高校扩招的现实,增加教学管理人员的编制,提高和稳定教学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大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后勤人员的基本权利高校要予以保证
记者:高校后勤领域用工问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应如何解决呢?
常凯:后勤用工不规范目前已经成为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高校后勤大量使用临时工、权钱结合的承包制,致使违法用工现象、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后勤最底层劳动者待遇通常都非常低,许多工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证。由于后勤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高校后勤服务的质量越来越差。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十年工龄和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不签订劳动合同,须付两倍月工资的硬性规定,显著加大了学校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员工的权利意识更强了,在这方面劳动争议上升是一个趋势。学校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恐怕将来的问题会更严重。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北京,大学后勤的劳动争议非常高,一些大学校长多次作为被告,被员工提起诉讼,这些劳动争议相当程度上就是因为学校没有认真执行劳动法,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尤其是现在的劳务派遣,把人都外包出去,由于管理不严、执法不好,出现了很多问题,对整个学校发展都有消极影响。学校后勤人员可以分离出去,走社会化道路,但是学校不能说就不管了,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核算劳动岗位和相关待遇,合理计算用工成本和后勤运行成本,特别是一些后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学校还要承担责任。
大学生就业更有保障面临竞争也更大
记者:从学生角度讲,他们关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大学生就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常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对大学生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过去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很多企业利用大学生实习使用廉价劳动力,开始时许诺干得好就留下,结果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个人都不留,这在今后都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原来有服务期,比如单位说你到我这里必须干3年才能走,这种情况现在属于违法。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稳定就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记者:是不是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常凯:保障是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了,对于企业用工的规定更加严格了,这样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理性,严把入口,对于大学生来说,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不是很容易的了,随便跳槽也不容易。
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就业压力、就业竞争什么时候都是存在的,这就需要大学生和家长转变观念,就业期望不能太高,大学生也是劳动者,不要把工资待遇想得太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目标的选择要实际一些,主动去闯。高校应注重对毕业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就业为导向来进行专业设置,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对整个社会说来,也有积极意义,就是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