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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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一年执法的检查结果显示,曾经的争议或担忧几乎全部在现实中得到印证,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在餐饮、娱乐、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部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将满一年之际,全国人大对这一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再度引发热议。2008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交了上述报告。
  尽管检查组认为法律的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且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上升,但从报告内容看,此前该法规定所引发的争议或担忧,几乎无一不在现实当中得到印证。不少专家担心,报告对于实施过程当中的问题总结得还不够全面。
  执法检查始于2008年9月中旬,由华建敏、陈昌智、桑国卫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对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省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当时,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逐渐显现。
  《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执行,恰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骤重合。法律制定时,正值外需旺盛,劳动力相对短缺问题初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适逢其时;到法律实施时,就业形势已急转直下。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面对当前“保企业”空前高涨的呼声,保障劳工权益的任务比以往更加急迫。
  中小企业监管遇真空
  执法检查报告中,一个颇受关注的数据,是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检查组报告引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去年提高2.3个百分点。报告据此认为,法律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同时,合同的平均期限也有所延长。
  然而,该统计的主要对象仅仅是规模以上的企业。在广东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看来,如果合同签订率的调查对象都是相对规范的大企业,统计结果的上升并不能说明问题。
  2008年4月,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表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企业人工成本平均增加约7.2%。实践当中,这并不是一个特例。事实上,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对成本的上升最敏感,执行《劳动合同法》的阻力也最大。
  这一判断也为报告所证实。虽然没有提供统计数据,但报告仍指出,在餐饮、娱乐、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其实较低,部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也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相对成型的中型企业,而中国560多万中小企业的平均规模只有12人,对它们采取严格的合同和工资制度难度很大。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有关专家始终存在疑虑。有学者分析,有效保护劳工利益,其实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但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多人浮于事,企业也只是简单应付检查,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分布的特点,劳动执法部门更是鞭长莫及。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分析,由于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政府为保企业开工而影响执法力度,加之目前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本就不足,更容易令企业感到合同签与不签没有差别,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企业规避行为难约束
  随着用工成本的上升,不少用人单位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而金融风暴的到来,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规避法律的内在动力。
  劳务派遣量的激增就是最好的佐证。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不是自己直接招人,而是和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由该单位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则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如此一来,企业便可大大降低社保、裁员等相关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付的责任。有统计称,与2007年相比,2008年中国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增加了700万。对此,报告也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黄新发则分析,随着形势变化,企业规避法律约束的情况2009年很可能会增加。
  企业的规避行为必然导致劳动纠纷增多。2008年1月-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数量相当于2007年同期的2.6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布后,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双倍工资争议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但加班工资的争议大幅增加。此外,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难以异地接续,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带来了劳动争议。
  在目前形势下,学者担心,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保就业”,会通过影响劳动仲裁结果,而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放松,令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司法救济。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难,源于制度孤立与机制残缺。例如,中国目前还未能建立劳工集体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机制,这就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效果和规定本身存在差距。
  企业存亡决定劳工权益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劳动合同法》难免处境尴尬。目前面临的难关有可能促使企业设法规避应尽的责任,若不能严格执法,必然会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但同时,法律本身的规定又为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在目前环境下,舆论一致认为,应注重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其中政策更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实行一定的豁免或优惠措施。
  在2008年12月27日举行的“2009年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年报告会”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表示,应放宽限制,令微小企业如小餐馆可以不用执行《劳动合同法》。
  全国工商联则在《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中建议,应根据企业特点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季节性、临时性用工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
  陈步雷则进一步建议,对于低劳工成本、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低附加值的“三低”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政府应对其综合治理。同时,政府应在税收等制度环境上给予中小企业最大限度的扶持。他还指出,不妨以目前的形势为契机,创造条件,实现劳工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
  一些旨在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环境的政策已经陆续推出。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则提出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等手段帮困难企业“松绑”。
  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但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指出,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并不意味着就要放弃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真执行。他认为,企业生存的环境,应通过一系列产业政策来保障,如减少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等方式,加强劳资双方的竞争力与生命力;与此同时,法律一旦制定,就应不断加强执法和监督,保证法律更好地发挥效力。
  一旦经济形势趋紧,在劳动力市场上惨遭淘汰的,往往首先是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弱势人群。因此,此时也正是保障劳工权益的关键时刻。对此,检查组报告也提出要求,充实劳动监察机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
  “和《劳动合同法》一样,《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就业促进法》同样需要认真执行。”王向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