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7:13:43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督促地区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规范自身言行,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吐鲁番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处级党政“一把手”包括:县(市)党政正职和地委管理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副处级单位)中的正职。
  第二条 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一把手”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在领导班子中必须起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导向作用,实行科学决策的中心作用,选人用人上的关键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 “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自觉接受党风廉政教育,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
  第五条 “一把手”既负有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干部的职责,又有自觉接受监督,为干部群众作表率的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遵守政治纪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本单位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执行干部人事制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四)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和基建项目,自觉遵守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
  (五)遵守廉政规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不准直接干预和具体办理属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办公用品购置、汽车修理等业务,不准与修理厂、个体户、工程承包商和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人员形成过甚密的私人关系,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六)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监督的行为表现。
  第六条 “一把手”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党政“一把手”思想作风汇报制。即“一把手”每半年向上级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个人思想作风状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终向地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等情况,同时汇报材料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建房、装修住房、出租私房、调整、转让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情况;

3、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考察、进修留学、定居的情况;

4、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的情况;

5、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自己任职单位、下属部门或系统内工作的;

6、配偶、子女、直系亲属调动工作或工作岗位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本人因私事请3天以上(含3天)假期,因公到外省市出差、旅游、探亲等;

9、本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

10、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重大经济损失;

11、发现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有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线索;

12、组织干部职工去外地参观、学习、考察;

1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上重大事项均应及时书面报地区纪检委和地委组织部。

  (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第七条 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一)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制度。地委、行署领导或地区纪委、地委组织部领导,与分管单位“一把手”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应适时地鼓励、提醒、告诫、劝勉。
  (二)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纪检、组织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息信访等渠道所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地委每年听取一次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关于全地区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状况汇报。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应要求“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地作出答复,答复实行函询制度。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为了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向“一把手”发函询问,收到组织函询的领导干部要在十日内就组织函询问题的真实情况、产生原因及有关情节和经过如实做出回复。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构成违纪的,要坚决查处。
  (三)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一把手”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应由“一把手”负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实行任前廉洁自律专题谈话制度。地委组织部、地区纪检委对新任“一把手”在正式到职时要进行一次廉洁自律专题谈话,并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填入《廉洁自律专题谈话登记表》,同时赠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五)实行党风廉政考察和诫勉谈话制度。地区纪检委对 “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应进行定期、不定期考察,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实行监督员制度。地委组织部应对“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行为实施定期、不定期派员巡视监督。监督员可列席有关会议,向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第八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要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或交换意见,或及时向地委和纪检、组织部门报告。“一把手”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除应积极主动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要定期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党内监督。

(二)实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决策重大问题,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研究重大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以上方可开会。在决策重大问题时,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事项主要有:

1、         本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

2、         本部门单位的重大财务开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解聘、晋级,缺编人员的招收录用;

4、福利、奖励政策等;

5、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确定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合法,并是事关单位发展,事关集体和个人重大利益的问题,防止把个人意志通过集体研究变成集体决策,或者是把不合理的,通过集体研究变为合理的。

(三)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与“一把手”之间应相互监督。班子成员对“一把手”有违纪违法情况而故意隐瞒不汇报的,党政 “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开展批评汇报的,或者党政“一把手”发现班子其他成员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监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监督
  (一)实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组织部门设立12380公开举报专线电话,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面向全社会受理对党政“一把手”的举报,举报情况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地委汇报。
  (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一把手”要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即对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公开,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对各单位“一把手”的违纪行为,新闻舆论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反映,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审核的,可以公开曝光。
  第十条  纪律追究。

“一把手”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政纪,予以追究;或作出通报批评、免职、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听信、传播、制造政治谣言,或者为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大局利益,或者对地委、行署决定不执行甚至阳奉阴违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不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明知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而提拨任用的;
  (四)乱收乱支、虚报冒领、滥发财物,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档娱乐活动和影响公务的宴请,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在工程发包承包时打招呼,或者在土地批租等重大经济活动中为他人谋利,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
  (五)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或报告内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监督“一把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实施违规纪律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精神,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吐鲁番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吐鲁番地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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