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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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的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9年2月16日          【编辑录入:泗阳县国土资源局】

 

泗国土资发[2008]133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作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市国土资源局、县纪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六条禁令”,确保“四个不让”。

严禁上班时间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外出办私事和在办公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

严禁对待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吹毛求疵或讽刺挖苦、说风凉话。

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项工作制度,办事效率低下。

严禁不履行工作职责,对办公设施、通信工具和交通工具等不按规定维护保养 、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使之不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而贻误工作。

严禁违反“禁酒令”、酒后贻误工作。

不让公务在我这里延误

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服务对象的不满情绪在我这里引起

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第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所负责同志离开办公地点,半天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它副股级干部离岗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1天以内的经所在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局长批准。局纪检组设立请销假登记册,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严格值班值宿制度。特殊岗位需值班值宿的,值班值宿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日记,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  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好各种文件、资料及其他重要物品,重要资料内容不得翻印、复印外泄,因资料内容外泄引发矛盾纠纷,按保密法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办公场所做到人走关灯、关窗、锁门,确保安全,严禁在办公室、收发室随意堆放杂物,严禁随意乱动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节假日前夕,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七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上、下班制度方面

1、上班迟到、早退的;

2、未经批准缺勤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串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和从事其他活动的等;

4、未经批准中途离岗办私事的等。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单位内部公开检讨,连续二次以上的,对其诫勉谈话并处罚款100元;被上级明查暗访发现或三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除上交上级罚款外,再处罚款300元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工作环境(秩序)及服务态度方面

1、办公场所“脏、乱、差”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

3、接受服务对象吃请、钱物和向服务对象索要摊派,为个人谋利益的;

4、滥用职权,作风粗暴,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的;

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失公正、公平的;

6、无中生有,传谣造谣,蛊惑人心,无理上访,诬告他人,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并将视情节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免职、解聘、辞退,直至给予党政纪和开除处分。

(三)会风会纪方面

1、迟到或早退的;

2、在会场随便走动、吸烟、打瞌睡或经常交头接耳的;

3、未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接打电话的;

4、未经批准,请人代会的;

5、未经批准,无故缺席的。

有上列1至3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向局纪检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处罚款100元。有4至5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并待岗1个月。上列情形在同一单位发生三次以上的,对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落实工作任务方面

1、未按要求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

2、未将上级布置的工作及时贯彻实施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阳奉阴违、敷衍塞责的;

4、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

有上列1至2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有上列3至4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认错态度诚恳,并能及时主动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

2、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同时或先后犯有本办法所列行为二种或二次以上的;

2、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的;

3、态度恶劣,散布不满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处理的;

4、对调查人及相关证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实行监督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依照《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2、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所负责人要把作风建设列入日常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纪律教育,并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局纪检组(监察室)不定期对全系统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罚款,由局纪律监督检查小组现场出具处罚单,由当事人所在科(室)或单位负责人现场缴纳。

5、本规定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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