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11月实施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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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 》( 2010年10月13日   10 版)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今天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下月起正式实施,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第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等。第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第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