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客服--淘宝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24:11
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共同构建“诚信、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网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淘宝网的正常营运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2、 淘宝网会员应遵守淘宝的各项规则及协议,违者将依据本规则进行管理。
淘宝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做出独立判断。
3、 淘宝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的总体思路为纠正违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纠正违规,即淘宝有权对违规行为直接进行纠正。此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删除违规的商品、信息、评  价、图片,直接限制违规注册的账户登陆与使用,要求卖家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查封重复铺货式开店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副店、下架虚假交易的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等。
教育为主,即淘宝对会员单次的违规行为,只扣分、不处罚(单次违规的扣分直接达到相应处罚分值的除外)。且会员所扣分数在每年12月31日24时统一清零。
处罚为辅,即为达到教育目的,当会员所扣分数累计到达一定分值后,将根据违规行为所属类别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处罚不可被撤销。且淘宝对会员因违规被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淘宝保障所有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淘宝规则的前提下,开展正当经营的权利。非本规则规定的情形淘宝一概不予处罚。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1、 违规发布商品或信息。指除发布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外,其他违反《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放错类目、信用炒作商品、无图片或者图片不符、重复铺货、商城空挂商品(除机票、酒店、旅游商品外,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表示不能即时进行交易的行为)等。
2、 炒作信用。指以增加“会员积累信用”为目的,以虚构交易事实为手段,企图或已实施足以影响他人“会员积累信用”的行为。
3、 违规出价。有在短时间内大量拍下商品且不付款的等非正常出价行为,已经或可能扰乱网站交易秩序的行为。
4、 付款未发货。指除机票、酒店、旅游商品外,普通卖家在买家付款后,被投诉以无货等理由拒绝即时发货,或在系统中操作发货实际却未发货的行为;加入商城、电器城等特定市场的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在淘宝要求的时间①内完成发货的行为。电器城冰箱、空调、洗衣机、液晶电视、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类目以卖家明确销售可以覆盖到的区域为准。
5、 恶意评价。指评价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以损害被评价人利益或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人做出有违公序良俗或淘宝认为不当的评价;或以差评、中评对被评价人进行侮辱、诽谤、胁迫的行为。
6、 网上描述不符。指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买家收到的商品与卖家发布该商品信息时的描述存在不符。②
7、 未履行承诺之服务。指淘宝介入后,由淘宝判定买家发起的退货退款理由成立,但卖家拒绝向买家或相关人返还商品价款及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的行为;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加入淘宝特定的局部市场、平台或申请使用淘宝特定的技术服务时所承诺的服务;或卖家拒绝履行其在商品详情页面、与买家使用阿里旺旺交流时所承诺的物流服务、提供发票服务、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包维修等售后服务。
8、 违规注册。指会员通过软件或非法渠道,大批量恶意注册淘宝账号,扰乱淘宝秩序或加大网站系统平台负荷的行为。
9、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指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中企业类认证的卖家未在淘宝规定的期间 内公开其营业执照信息或未及时更新的行为。
本规则生效前已开店的卖家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公开其营业执照信息;本规则生效后新开店卖家应在开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公开其营业执照信息。
10、 违反消费者保障服务质量规定。指除“假一赔三服务”和“正品保障服务”外违反消费者保障系列相关规定的行为。
11、 违反商城积分规定。指违反《淘宝商城积分规则》的行为。
12、 违反商城店铺规范。指违反《淘宝商城商家店铺规则》的行为。
13、 违反商城支付方式。指违反《商城商家销售行为规则》关于商城支付方式规定的行为。
14、 违反商城发票规定。指违反《淘宝商城发票规则》的行为。
15、 商城人气炒作。指违反商城《商城商家销售行为规则》,进行人气炒作的违规行为。
16、 违反商城商品评论规定。违反《商城商品评论发布规则》的行为。
17、 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道德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指违反淘宝其它协议、规定,或其他有违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1、 泄露他人信息。指有证据证明会员违反淘宝网关于发布信息的规定,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的隐私信息。
2、 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指违反《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阿里旺旺使用规则》、《社区发帖规则》或使用淘宝提供的其它信息沟通渠道,发布违法、违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被权利主张人投诉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投诉成立③。
4、 欺诈。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会员财产权益的行为。
5、 盗用账户。
第三章  扣分分值
第一节 A类违规行为

第二节 B类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1、 会员的违规行为将按照A类、B类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2、 当会员因为A类违规行为而被扣分时,每累计12分,进行一次节点处罚,处罚措施为店铺屏蔽(包括淘宝站内所有搜索;首页导航;直通车、淘宝客、钻石展位、媒体广告等所有营销类服务)限制发布商品并公示警告12天。
会员单次违规行为导致其A类违规行为总计分超过12分或12分的整数倍时,如前一处罚节点未进行处罚的,累计合并处罚。
会员在受A类处罚期间再次受到A类处罚的,新处罚措施将在上一处罚期满后开始执行。
3、 当会员因为B类违规行为而被扣分时,扣分累计或单次达到(或超过)12分、24分、36分、48分时,淘宝将分别对会员做出如下处罚:
1)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12分但未到24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7天;
2)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24分但未到36分时,会员将被同时处以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及公示警告14天;
3)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36分但未到48分时,会员将被处下架所有商品④,且同时并处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所有功能、关闭店铺⑤及公示警告21天;
4) 当扣分达到或超过48分时,会员将被处永久封号⑥。
会员在受B类处罚期间再次受到B类处罚的,新处罚措施将替代旧处罚措施立即执行,旧处罚措施不再执行。
4、 除永久封号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会员被执行的处罚措施才能解除:会员违规行为被纠正、会员所受处罚期间届满、处罚期间届满后会员参加线上考试并且获得合格。但永久封号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被再次恢复。
5、 商城、电器城卖家发生“付款未发货”的,在被扣分的同时,须向买家赔付实际支付金额的5%但不超过30元的违约金。
6、 会员所扣分数将在每个自然年的年终(即每年12月31日)24时被统一清零。但年终前已被永久封号,不可再恢复。
第五章  附则
1、 本规则自2010年6月10日起生效。
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淘宝网会员行为管理规则(商城)》和2009年9月15日发布的《淘宝网会员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于同日废止。其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2、 本规则生效之日前,会员所对应的历史违规行为记分分值,将折算成新的违规行为记分分值(历史违规次数将统一换算后计入新的记分⑦,历史未清零分值将直接加至新的记分)。
会员在本规则生效之后的违规行为记分,将在历史的违规行为记分基础之上进行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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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付款时双方约定为定制或预售的商品,完成发货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为准;完成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网上或者系统上录入的揽件时间为准。
② 若与第9条消保违规行为重合,以后者论处。
③ 权利主张人在3天以内针对同一卖家的投诉应视为一次投诉;且权利主张人应在每次投诉时确认,被投诉卖家店铺中已发布但未被投诉的信息中不存在侵犯该主张人权利的问题。卖家在2010年3月22日前被投诉侵权的数据将不再追溯。若本条款与第16条违反消保服务质量规定之条款重合,以后者论处。
④ 下架所有商品,指将用户出售中的商品信息撤下,放到仓库中,处罚结束后用户还可将商品信息再次发布。
⑤ 关闭店铺,指店铺被关闭,但保留原有商品信息、原店铺名称和原店铺域名。
⑥ 永久封号,指该用户不能再登录淘宝网及阿里旺旺,且删除该用户对应的店铺及商品。
⑦ 以记分周期内的最高分值48分除以此类型最高的违规次数,再乘以用户已违反的次数。用户历史上同时有二种(或以上)的违规次数,换算时只按最高分值换算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