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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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善招委(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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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招委(2009)3号
关于印发《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
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行为,现根据县招投标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将《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         嘉善县建设局
嘉善县交通局                    嘉善县水利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嘉善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投标
诚信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交易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推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诚信保证金是指参与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人在投标前以转帐或银行汇票等方式汇入招投标双方约定的指定帐户,旨在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  投标诚信保证金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招投标双方进行约定。
第五条  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投标诚信保证金约定条款,约定投标诚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时间、有效期等。招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诚信保证函格式,投标诚信保证函应当至少包括该投标诚信保证函有效期、诚信承诺的内容、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承诺单位等内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诚信保证函。投标诚信保证函为投标文件必要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诚信保证函或对招标文件有关诚信保证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  我县投标诚信保证金统一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纳入专户管理。
投标诚信保证金有效期约定应当与投标保证金一致,并与投标保证金同时收缴、退还;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外,投标诚信保证金收缴、退还管理办法参照《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细则》中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诚信保证金约定金额一般按照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高于100万元。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之一的,其所提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 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八)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故意以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十一)购买招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或虽然有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但未在投标截止期前3天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的(突发或意外事件除外);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条  按照招投标双方约定,投标人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由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将投标诚信保证金转招标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否则按照约定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善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  电 话:0573-84128381(办公室) 传 真:0573-84128100  电 话: 0573-84128382(监督科)
嘉善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电 话:0573-84129503  传 真:0573-8412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