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在治本的维权行动——从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看农民工权益维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3:34:52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维护始终是热门话题。围绕农民工权益保障,国家和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措施,而日前出台的《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视作农民工权益源头维护的体现。
工资关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区在探索维护广大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大部分地州都已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并且一直在不断的总结、完善。目前,对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统一,理由有四点:一是各地管理模式不一,有的地方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地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于法定的职能、职责,这一制度应明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其帐户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统一监控,建设行政部门参与监管和监督;二是保证金收取的比例不一,有的收取比例太低,起不到保障作用,有的收取比例偏高,加大了缴纳方的资金压力,造成收取困难;三是缴纳主体不一,有的由建设方缴纳,有的由施工方缴纳,有的由建设和施工双方各缴纳50%。由于市场的一体化,各地不同的规定对这一制度的顺利实行带来了困难;四是由于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议尽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基于上述问题,自治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统一。当然,这里所说的统一,不是指保证金全区统一管理,而是指实行全区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统一的保证金缴纳比例。
人们注意到此次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范围特定于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重点行业,这是因为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区成为内地省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输入的重要区域。近几年来,进入我区的农民工数量年平均在45万左右,最高年份达到60多万人,其中建设领域年平均使用农民工约为25万人左右。文件所说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工程项目多、使用农民工数量大,也成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自治区已经清理解决的2003年底以前竣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2.47亿元,全部是建设领域的拖欠。所以,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重点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是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其他行业也有拖欠,但可以通过正常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予以解决。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企业在银行预先存入工资保证金,对于不执行的企业,《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己开工的项目,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再行复工。企业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依法作出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责令缴纳工资保证金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建筑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予以约束和保证,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予以前置保障。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确定,则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能够起到保证作用,即在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预先缴存的保证金要能够发挥应急支付作用,保证被拖欠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二是要考虑企业的资金承受力,企业发展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肯定会暂时沉淀部分资金。鉴于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的实际,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从以人为本来讲,必须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缴存比例如果太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我们不仅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同时参考了内地部分省区的做法,确定了一个比较适中的比例。《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既考虑了保证作用的发挥,又兼顾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说是符合我区实际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负有重要责任和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考虑到目前工程款拨付环节以及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环节上容易出现的问题,《办法》明确:保证金缴存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但由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单独开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这样规定,既保证了保证金的落实,又减少了工作程序,同时,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到了甲乙双方共同关心的位置。目的是确保规定的落实。同时也约束了建设单位,只有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项目才能开工建设。
就一般情况来讲,保证金是不足以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说到底,建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绝不是说缴存了保证金就可以拖欠。《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