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有错即道歉,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12:52

新京报:有错即道歉,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2010年05月14日02:34新京报律师我要评论(2) 字号:T|T

■ 观察家

错了,就应该道歉。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更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繁琐的理论来论证,沁阳市有关官员的硬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更被动。

两年前,河南沁阳市的8名村民举报村支书涉嫌经济问题,之后他们在公捕大会上被“挂牌示众”,并被沁阳市法院以诽谤罪判刑。他们上诉后案件重审又被加刑。去年8月,中央领导做出批示,案件被撤销。(《新京报》5月13日)

但他们还没有得到自己的正义:去年在出狱时,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村民被要求写“悔过书”,村民索性不出狱,结果又被连拉带拽、簇拥着走出了监狱;之后,政府愿意补钱了事,但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所以村民至今拒领。最关键的是,他们希望政府认错道歉,但一直没等来。

几位农民用自己朴素的方式,捍卫着一个更朴素的道理:错了,就应该认错道歉!

首先,为自己的错误赔礼道歉,这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法定形式,是不容回避的。4月29日人大刚刚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所有该法涉及的政府损害公民人身权利,致公民精神损害的行为,都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相较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新法扩大了政府赔礼道歉的范围,这是立法反映公民权利意识进步的必然。所以农民们要求政府认错,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政府机关的法律意识不能落在公民后面。“抹稀泥”式的减免学杂费、送油送米等,无法规避政府的法定责任———向公民道歉,也要成为政府重塑公信的起点。

其次,程序问题不能成为不道歉的借口。

本案始于当地司法机关错误地把本应自诉的“诽谤罪”当成公诉案处理,违法地抓捕了8位村民,并且利用“公捕大会”羞辱了他们,最终还两次做出有罪的错误判决。在中央领导批示之后,案子被公安机关撤销,检方也撤回了起诉。今年1月12日,公安部还向全国通报了这起“错案”。这是个“错案”,毫无疑问。

但沁阳市政法委副书记吕兆国向媒体解释说:“我们程序上肯定错了,但实体上有没有错,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不好说。”这个道理似是而非。

本案被撤销时,程序上正处于焦作市中院撤销沁阳法院原判,发回重审过程中。去年9月,村民接到了市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和释放证明,上书原因为“取保候审”。今年5月10日,沁阳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没见过撤诉理由是“错案”的文书,所以检察院无法认定案子是错案,据刑诉法,撤案理由也没“错案”这一条款。

如此一来,一个铁定的错案,就变成法院、检察院都不能认定的“糊涂案”了。之前把自诉的诽谤案办成公诉案的检察院,忽然“严格执法”了。的确《刑事诉讼法》没有“错案”这一款,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51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很明显“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的案子,就是“错案”,当然要撤案。撤案理由不是“错案”,又是什么呢?退一万步说,案子撤诉在程序上不能认定为“错案”,但能认定为“取保候审”吗?

错了,就应该道歉。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更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繁琐的理论来论证,沁阳市有关官员的硬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自己更被动。黑格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