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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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四川日报社会·视点(05版)发表《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发回重审》现全文照录如下:
丘小庆诉他人名誉侵权案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本报讯(记者刘传建)经过近八个月的审理,四川大学教授丘小庆因被指学术论文造假而状告他人名誉侵权一案,“因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日前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11月25日,本案被告之一、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张淑华研究员的代理人张宇律师告诉记者,他已于周末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裁定书。
据了解,本案原告丘小庆教授就职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系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2005年底,本案被告张淑华、欧真蓉与左俊勇等六人,以不能容忍自己“是一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为由,曾给国外《自然生物学》杂志主编写信,要求撤销其在该杂志上一篇学术论文上的共同署名。该论文的主要撰稿人是丘小庆教授。
由于该信被“新语丝”网站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在《自然》杂志造假蒙人”的文章全文引用,在国内外掀起一场舆论风波。丘小庆教授由此认为,张淑华、欧真蓉2人“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的文章”,“采用捏造和诋毁的方法和语言”,引起舆论关注,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于去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欧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害抚慰金。
一审败诉后,张淑华等以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被告丧失了传唤知道案情事实真相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以帮助查清事实的机会;一审判决超越原告诉讼请求对另一事实进行认定;混淆不同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等程序或实体性理由,于今年3月2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原审被告的上诉,丘小庆则认为“原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并认为张淑华、欧真蓉在有“科学造假”、“纯属杜撰”词汇的信件上签名,本身就已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关注该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审理类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材料且并未同意其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一般不应当认定提供者侵权”。他们认为该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在于张淑华和欧真蓉两人是否将其署名的信件向网站提供,从而使公众知悉。省人大代表阎小川律师在阅读了一审判决书后甚至认为,该案审理不仅程序有错,而且实体也错。一审法院用似通非通的长篇法理阐释,回避了信件被公之于众的事实认定这一关键问题。
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管重审判决如何,科学问题或者学术纷争,显然不属于法律能够予以调整的范畴。
五柳村编者注:本案发生时五柳村即编有一个专题丘小庆涉嫌造假案,收存有一些文件包括我的评论可作参考。今日发现专题还在但没有内容了。在这个blog网中还录存有我的一篇文章的摘要,即转录于此。丘小庆案及法官判决词研究作者:taoshilong 来源:csdn.net 发表于6个月以前.据2007年3月21日天府早报报道,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定其对丘小庆构成名誉侵权的一审判决,四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研究员张淑华等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用了许多篇幅去论述科学、伪科学的涵义,表述自己认为科学无法分真伪,真理是相对的等等观点,而对本案的核心,丘小庆文章所引用的实验数据是否真实是如何判定的,未有说明,而法院判决书认为,在丘起诉前,张、欧已根据自己的判断将其称为"科学造假"、发明"纯属杜撰",又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鉴定和调查取证的申请,如同法院先作出判决再根据判决结果开庭审理,这显然是错误的。不过我另外收存的《方舟子:成都武侯区法院公然禁止人们反对伪科学和学术造假》还在;链接四川日报的本案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在线  2007-03-21 12:41:02)也可以看到。
另外,搜索到四川日报中的相关报道也列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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