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黟公司状告《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终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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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黟公司状告《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 终审胜诉
作者: 张曙光    发布时间: 2003-03-04 11:40:21
因刊登《宏村之痛》(以下简称《宏》文)报道的《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日前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束。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南方周末》侵犯了黄山京黟旅游公司名誉权的判决,要求《南方周末》刊登道歉声明,为京黟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撤消了一审法院要求《南方周末》赔偿京黟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新华网曾于2002年12月5日报道了这起涉及新闻单位的名誉侵权案。从事皖南古民居、世界文化遗产宏村旅游开发的黄山京黟旅游公司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3月21日《南方周末》第5版用一个整版刊登了该报记者采写的长篇报道《宏村之痛》。《宏》文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攻击,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3项判决,一、被告在《南方周末》第5版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文字声明内容应经法院审查许可);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整;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南方周末报社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宏》文报道是否有失实或者评论不公正之处,二是《宏》文是否构成对京黟公司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认为,《宏》文是在反映黟县人民政府混淆政府行政管理权与旅游资源所有权、出让宏村旅游资源经营权给宏村古民居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目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对类似宏村古民居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对《宏》文有关此方面的观点正确与否,法院不作出认定。京黟公司系合法成立,目前正在进行宏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终审认为,《宏》文在“游客花30元门票只能参观两个民居”、“合作内幕”京黟公司投资额问题、宏村村民旅游收益及导游被解雇问题、古民居20%维修费使用问题等4个方面报道失实、评论有失公正并且使用了“掠夺者”等不恰当的词语,侵犯了京黟公司的名誉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唯判决南方周末报社赔偿5万元人民币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本案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撤消第二项。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一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