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25:11
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
上传时间:200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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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星空武神
13:30—14:50
主 持 人:
袁  杰(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 言 人:
1、范瑞华(台湾地区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2、王雨本(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3、李新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4、彭真明(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5、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何立慧(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7、王延川(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8、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评 议 人:
王  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指导处处长)
刘  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彭  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4:40—14:50  自由发言和讨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袁杰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

台湾地区万国法律事务所范瑞华律师

首都经贸大学王雨本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新天教授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副教授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何立慧副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延川副教授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副教授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指导处王磊处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法官

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
袁杰:大家下午好,上午咱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讨论,下午我们继续。今天下午有8位老师和律师发言,第一位有请范瑞华律师发言。
范瑞华:大家午安,主持人和在场的法学先辈,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报告这篇文章,我拿到东吴大学邀请的时候是今年4月,刚好在替一家荷兰的跨国公司处理组织调整。我突然觉得应该为劳工们写一篇文章,在企业社会责任里,劳工是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在金融危机之后,台湾的企业主除了裁员之外采取了一个弹性的措施:无薪休假。
这篇文章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提供数据上的资料供大家参考,首先是介绍台湾劳动力的就业状况,台湾有1080万的人口,今年3月份失业人口官方统计数字是63万左右。我们把劳动机关的统计数字统计出来,无薪休假的劳工有20万人次。企业很多采取这种方式来面对金融危机的问题。
我们也发现这种问题,这种企业集中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越大规模的公司越采取这样的措施。无薪休假对业主和劳工来说有一个优点,对于业主,我不用立刻采取法律的动作裁员,按照法规的规定,预告期间有一些遣散费的支付,是有成本的问题。我立刻裁员,要先看看公司是不是有这一笔钱运作,而且还有一个社会职业身份的存在,无薪休假对于劳资双方乍看是很有利的措施。在去年第三季很多大型的企业采取这种措施,第四季有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同意采取无薪休假,我们面对的问题是法定基本工资要不要维持?有些企业一个月休15天,基本劳动薪资没有达到一个标准。第二个问题,无薪休假中我可不可以兼职?对于中产阶级来说,我要交房贷和小孩的补助费用,如果我没有这种费用怎么办呢?我不得不去外面打工。我可不可以在外面兼职?第三个问题,我在无薪休假回来之后,老板说,我要把你支遣,我们计算支遣费的方式是过去在职6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基准,也许你是在无薪假期间,比原来的法定工资还少,你6个月回来就被支遣了,相关的费用怎么算?这就是一个个案上的问题。
在去年12月之后,相关的劳动机关也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文章最后部分,把当时劳动机关采取的措施提出来。最重要的是,我们当时做了讨论,讨论当时是不是要做法律上强制的手段,保护劳工权益的部分。我们的劳委会最后采取公布一个劳资双方协商减少工时的协议书的范本,这基本上是双方参考的依据。这里定了一些可以供劳资双方来考虑,无薪休假要考虑哪些事情,可不可以在休假期间兼职的问题。劳委会做了规定,即使是无薪休假,但是法定的基本工资还是要被维持,台湾是1.78万,即便双方协议休假,一个月你只工作十天,也是要支付基本工资的。
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企业主,其实我们接触过有非常多有良心的企业主。他们不管他们认为说今天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法律层次或者说道德层次,他们每天都要面临有判断的问题。在合理的经营条件下,他兼顾所有的利害关系的权益,是供应商的权益还是股东的权益,其实他每天面对的都是这些判断利害关系的冲突和优先顺序的排列问题。如果他说公司的订单拿不到,我们面临亏损的状态,怎么处理劳工呢?当我们讨论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一件事,是不是有可能做一些区别性的处理。我们今天谈劳工的问题,涉及到劳工的尊严,人权价值的部分,似乎还要让外部的法规进来进行一些调整,不能单纯由良心来决定。超过劳工尊严以外的事项,是不是能够有一些弹性的规定的。如果当时的劳委会采取强硬措施,不允许这样的方式,不能采取无薪休假的措施,我相信很多企业主会采取裁员的动作。这对于劳工来说是更不愿意面对的状况,站在实务家的立场上,这是非常非常困难的,有良心的企业主每天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我就报告到这里,谢谢。
赵旭东:感谢范律师的发言,她把社会责任的探讨从宏观的、抽象的问题引入到了更微观、具体的专题当中去。下面有请王雨本教授发言。
王雨本:大家下午好,接受刘俊海教授的作业以后,回去做了一点功课,有一些想法和大家汇报一下。
企业社会责任被《公司法》确立以后,到今天,关于它的概念、内涵、外延的争论一直是众说纷纭。既然进入了法律,它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咱们可以这么讲,如果我们说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劳工、社会环境,如果我们说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话,何必要说它呢?现行的法律中都包括,他们可以散见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果我们进一步说,还应该包括关心人类、关心社会的发展,这大概和法律规范固有的意义相悖,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至于说社会责任,本身不会有错的。上午张老师提出来什么叫责任?取之于社会肯定要担责任,至于社会责任是道德的、法律的、法定的等等,我们公司的实践,或者经济的发展,根本就不等待理论界研究的同步,该做什么已经做起来了。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什么呢?怎么能够把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不客气讲,现在是一个悬浮状态,这个责任一点也没有落实,理论界搞不清,实践当中问题会更多。我个人体会,我们把社会责任法律化,至少有二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意义是什么呢?我们为企业的内部治理、外部经营提供一些理论依据,甚至是立法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为社会责任的实现,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现在想就第二个意义谈一下自己浅显的看法,我总是觉得社会责任的问题讨论了这么多年,不应该总是坐而论,应该起而行了。
用什么办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我在最近的论文里有一点这样的想法,就是受人民银行的启发,人民银行搞了一个企业基本信息的数据库,还搞了个人的基本数据库。这两个数据库实现了以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利率马上就降下来了,效果是非常明显的。能不能建立一套我们国家自己的市场信用的法律体系,把企业的有些抽象化、原则化的社会责任,充满愿景性的东西落到实处。能不能通过什么办法,通过我们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依法记录、加工、披露、使用,这样可以让不仅是交易的相对人而且公众都知道这个企业是否尽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这个事情就具体化得多了。
我们现在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除了现行的实体法的制度以外,我们要建立信用法治立法的制度,现在我们有很多地方性的规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能不能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的信用立法,通过立法的手段,将来得到的后果是二个,一个是法律的制裁,违反法律规定,还有一个是被其他市场主体用市场的办法予以选择。你不尽社会责任,不讲诚信,当这些信息被充分的披露以后,每个社会公众都了解以后,不和你交易就是了。我们能不能设计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引进一些国内信用立法的现成经验,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一套信用法律体系,使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我汇报就到这里,谢谢。
赵旭东:感谢王教授,他主张社会责任研究应该务实,应该开始进入和关注制度设计的层面。下面有请第三位发言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李新天教授。
李新天:谢谢主持人,谢谢俊海教授的热情邀请。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通过上午大家的发言和讨论,我很有启发和体会。特别是开拓了眼界,同时也更多的迷惘。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这是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刚才有老师讲,一定要划分清楚。这概念是一个动态的,美国最先是从道德层面讨论的,后来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个人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已经存在的,而不是现在要发现一个社会责任问题。公司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扩大,还有一个是利害关系人在扩大,保护人的范围在扩大。从本质上来讲,大部分国家都倾向于把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从伦理道德的层次向法律的层次倾斜来发展,通过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思想进行修正,这是一个很粗浅的趁势。
第二,具体谈一下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依据是什么?这里主要谈三个方面:1、从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一种社会责任;2、从公司自身发展来看,确立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根据有关调查,当顾客了解到一个企业破坏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有91%的人选择购买别的产品,80%的员工选择离开这个公司。这说明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除了注重产品的质量,满足自己需要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感方面的因素。上次讲到了房贷公司的房子,不买你的,买别人的。企业越注重社会责任,产品和服务就越有可能获得更大更多的市场份额;3、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理论,这里讲到,除了股东和雇员以外,包括顾客、公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在变化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和董事或者经理人员,这些经营者只有和职工、债权人、消费者共同的合作,密切的合作,才有可能更好的推动公司的繁荣和发展。如果忽视了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那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第三,如何完善和实践公司对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现在我们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这里很多规定也涉及到一种社会责任,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了。首先要完成这方面的立法,一个是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在公司法当中的地位。我们现在有一个第五条了,有一个抽象概念。下一步的文章还有很多要做,公司法的立法停留在这一条,包括消费者的责任的问题,应该也可以更加具体一点。
另外关于消法第49条的有关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个在实践当中,法院判决差异非常大。《产品质量法》,我个人认为也存在很多的问题,2000年进行了修订,但是一方面是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监督权和处罚的权力,但是怎么来监督它,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另外,立法者也过于依赖于这种行政处罚。所以在立法之外,处罚之外,应该对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的本身市场功能方面要强化,要细化。特别是在未来的侵权法当中,这部分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也应当有所体现。我个人认为,要形成以公司法为主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具体的 实施依据,以侵权法和刑法为补充的模式,这样才能完整的形成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构建。
通过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来确立社会责任,上午有教授谈到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建立一个监督与激励机制,这也是很重要的。要真正落实公司与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立法上确立,也要从实施上尽可能的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的用监督的机制。上午有人提到政府的采购、税收方面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公司为了实现长远持续的发展,应当切实履行在社会当中的义务,当然必须是平衡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谢谢各位。
赵旭东:谢谢李教授,一开始他说有很多的困惑,这也是我们现在很多人的感受,随着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确信的东西更多,方向更加明确,后来李教授说的,我感觉你已经想得比较清楚了。下面请华东师范大学的彭真明教授。
彭真明:感谢主席,感谢刘俊海教授的邀请。确实也有很多的迷惘,我们有很多想不清楚的问题,我谈几点感受:1、我们现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现在是股东利益至上还是社会利益至上?《公司法》强调股东利益至上,但之后有一个相关的利益人。这一规定对股东利益至上是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颠倒,或者完全否定掉?我们讲仅仅是一个补充或者是一个平衡。我们想公司的基本面还是股东利益至上。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还是股东权益是第一位的。企业现在有一些压力。前一段时间,金融机构紧缩银根,很多媒体批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副行长急了,我们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使命。这种做法我们非常赞同,但是我们要追问中国银行作为一个海外的上市公司,如果明知一个贷款不能给他赚钱,可能带来风险,还要贷,之后造成损害,股东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作为公司的高管,还有一个义务是诚信。这种背景下,我们觉得股东的利益至上还是基本面,我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我们不否认,那么现在怎么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危机下,我们能不能过分的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而否定股东利益至上这一点。尤其是在中国的环境下,我们没有股东利益至上的理念,我们把股东利益予以限制。我不大同意这种观点。作为投资者,我把钱放到公司,我首先是要挣钱的。
第二个观点是我们怎么理解《公司法》第五条,我们没有搞清楚制度内涵和外延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制度,怎么有操作性?法律责任主要是一个单行法规定的,比如说前面谈到很多税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从《公司法》的层面来讲,主要是一个道德责任。或者我们写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个理念,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个什么理念呢?更多的东西是不是在这。
第三个观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在哪里。金融危机下,很多企业发生了困难,要减员、减工资,这就有一个问题来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矛盾的问题,怎么处理?政府借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通过立法,把本来应该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强加给公司,这会使政府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混淆,会不会回到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尤其是在我们的现状,我们现有的情况是个强政府、弱社会,这时候应该给中小公司比较宽松的环境,而不是强加给它们很多的义务,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尤其是在现在的环境下。谢谢。
赵旭东:谢谢,彭教授把几个问题都非常尖锐的提出来了,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宗玉副教授。
王宗玉:文章都在论文集里,是我和硕士生一起写的,我谈以下几个看法。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最起码应该有一些最基本的含义和方面,我现在想到的是对股东的责任,第二是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第三是对员工的,第四是对消费者的,第五是对环境的。刚才有的同志谈到,利益相关者有20几个,其实并不多。社会责任对应的是芸芸众生。还有一个要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不断变化的,今天这样样子,明天是另外一个样子,不能拿过去说现在,也不能拿现在说将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
第二,企业公司的生存盈利发展是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第二位的,对我们国家的企业公司现在已经尽到社会责任,我们应该给予正当的客观的评价。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现在企业的生存发展是第一位的,如果企业都不生存了,都撤资了。一切社会责任流于空谈,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强调这一点。
第三,我们强调公司治理和个人的平衡。一个是善待,第二我们的思维要平衡,第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更要有平衡的思维。劳动法的学界都在叫好,你到实践看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我是人民大学的法律顾问,学校里的争议也是很累的。并不是说单位就是强者,很多的事情很复杂,在我们《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我们恰恰没有想到金融危机的出现。某种意义上来讲,有雪上加霜的性质,尤其是包括一些劳动保障制度,这些都是必要的,但都是有一个时间、地点、环境的。我们拿了各个国家的东西都可以说这个国家好,那个国家好,但是我们和别的国家真的不一样。
第四,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的统一,这一点我觉得我们不能割裂开来,我们又说它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律责任,我们现行的法律已经有了规定,其他法也有很多的规定,对员工的那么多的规定,消费者的也有很多的规定。说对应的那些东西都有规定,但是之后会有新的规定,同时也是一种道德的义务。
第五,我们谈到社会责任对不同的公司不同企业应该区别对待,上午已经有老师说了。
第六,应该有奖励的机制、惩罚的机制,应该发掘企业公司的内在动力,一步发挥出来是不行的。
第七,社会责任,我认为是既有可操作性的,同时也是我们的一个指导思想,即使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在考虑问题时候,一定要有这个指导思想。大家应该看到,我们的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太灵活了,法官的权力太大了,你站在社会的角度、平衡的角度会不一样的。甚至连刑事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很大的。这是一个指导思想的问题。道德也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学者说社会责任是道德层面的,如果纯粹是道德层面的,我们搞法学的不用去研究了,留下给伦理学就可以了。道德都是存在的,同时我们有时候可能过高的估计了我们法律的能量,其实法律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尤其在我们中国这么一种特殊的人情大于法,我们的关系社会的情况下,所以我们的法律,我们虽然搞法律,但是要考虑到法律的局限性。
最后,我觉得作为我们搞研究的,既然我们说今天谈到公司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更多的深入公司、深入企业、深入内部,看看公司企业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到底是什么状况而不是说我们自己在那里想。书本上理论上比较多,但实际情况不是那么简单。同时又要从具体的事务中摆脱出来,着眼于社会,各行各业,客观公正的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所以我觉得,有时候我们做一些实际的行动,比我们谈论很多年都有用,所以我经常说,我们谈了很多理论,很多东西都非常有名,但是真的我们坐下来想一想,我们那些理论到底被社会采纳了多少?落实了多少?我说的不一定对,请指正。谢谢。
赵旭东:谢谢,王教授对这个问题的梳理非常系统,而且里面有一句话我听起来特别有意思,他说“公司多赚钱,好好活着,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我想起一个逻辑,一个单位领导做的最大的事就是什么也不做。下面请何立慧教授发言。
何立慧:首先感谢刘俊海教授的邀请,也感谢各位专家。我提交的论文这里有了,我主要谈以下几点:
第一,责任问题,好多专家也谈到了,作为我们法学研究人,我们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肯定不简单的是一个道德责任问题,肯定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我关心的肯定是这么几个问题,一个是从公司的角度,包括股东、债权人之间的相关人,第二是社会的角度,第三是从政治的角度。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大家都提到究竟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咱们传统上理解,钻法律的空子,也有程序法上的空子,公司社会责任有更重要的问题,还有一个执法上的问题。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承担,这种情况下,公司社会责任既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社会问题。就作为法学家来讲,还是法研究人来讲,如果说以法律有关,也存在这个问题。我提交文章的时候,他们认为最主要的是关于执法方面有漏洞的,环境责任或者说是劳动者、消费者,这是最突出的。
第二个方面,有关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问题。我在论文219页提出7个方面,主要是相关人利益的问题。社会对企业经营的容忍,企业行为的社会外部性,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社会是企业的利益之源,企业与社会利益的共同性,企业与社会人的身份转换,人的本质与人类文化的本质要求。人不仅要求自己幸福,也要求周围的环境幸福。这七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我们要关注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为什么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真正落实这个很重要。
关于企业范围的问题,我看好多文章,很多的资料。社会责任本身界定不清楚,有的是法律方面的,有的是道德方面的。最好限制在三个方面,实体法的漏洞、程序法的漏洞和法律执行漏洞。这作为法律的视角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个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度的问题。度的问题必然会涉及到方式问题,是不是我们捐赠这么简单?我认为从法律角度考虑,必须考虑哪些可以标准化,哪些可以规范化,哪些靠自觉?如果分不清楚,讨论是空泛的。要注意强制性的范围和自愿性的范围。
第六个方面,如何落实的问题。法律不仅是促进的问题,一方面是惩罚,一方面是促进。如果是属于法律强制的问题,应该有法律规制。还有一个是有法律促进,你做的道德方面的层次、责任,落实了,我们可以鼓励。
最后是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的冲突与分析防范。肯定是有冲突,但是相关的制度不健全,如果直接规定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有什么方式,可能不但没有好处,还有一些企业不正当的利益,还有一些损害。因此在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还需要设立相关的分析研讨。
袁杰:谢谢。刚才在他的发言中,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涉及到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作为法学界我们主要关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哪些漏洞,特别是在劳动的权益保护几个方面。他同时提出对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以及掌握度的问题。下面请王延川教授做演讲。
王延川:大家下午好,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实现的机制。我在这里谈个问题:
第一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社会责任之所以在当代社会能够产生,主要基于两个事实,即当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是人权社会。风险社会大家有目共睹,有来自自然的灾害,还有像视频安全,这是人为的灾害。还有一些是无能也好,运气不好也好,这都会产生这样的风险。怎么办呢?就存在一个谁来分担的问题。一般来说,风险产生以后,是自己来承担的。19世纪的时候,自由主义的社会,风险都是自担的。以后人权这个概念产生以后,自己承担的时候,如果自己的财产和能力不足以承担这种风险,国家来介入。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把公司也拉进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其实就是一个风险的分散问题,当代社会的现状,风险社会和人权的要求,这个概念就产生了。当然我们讲为什么让公司来承担责任?好多的风险是公司导致的,公司有钱了,有能力来承担,承担之后可以转嫁给社会。从经济分析角度讲是非常好的。还有一些公司自己打广告的问题。
还有一个是类型的问题,大家讨论都是很多的。我们讲叫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从司法操作的角度而言,我们能不能变成一个提法,法定责任和意定责任。法定责任来自法律的规定,社会的共识,还有一种是意定的责任,我在章程中规定怎么样来尽社会导致的义务。在行业规范里,所有的商事主体来制定这个规范,也是这样的意定责任。跨国公司还可以存在对世界的,我们讲SA8000、国际联盟等,我本来可以不承认它,但是我们追认他,就成为了约束。从操作层面上来讲,能不能有一个法定的责任和意定的责任。这就引申出来我下一步,我认为在实现社会责任的时候,可以实现二种机制,一个是他律,建立在法定基础上,一个是自律,建立在意定的基础上。
如果不鼓励一个公司尽社会责任,他可能会转嫁风险,你给他鼓励,他会认为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很划算的。税收、采购,我们是不是可以弄一个排行榜,我们通过信息的披露有一个活广告的作用。第二个问题,在实现机制的时候,对关系人扩张和限制的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到底有多少?美国最多的时候有27种,有两种人是不能纳入的,一个是股东,一个是债权,公司债的持有人,比如说客户。可以直接通过公司的协商,把一些风险降到最低。股东是公司实际的持有者,在表决的时候,会对自己做过多的利润分配。纳入到关系人的消费者、劳动者,我们讲社区,甚至我们讲的很多的持续发展,凡是不能和公司提前进行协商的,把他的风险降到最低的人,是可以纳入到利害相关人的范围里的,如果可以纳入到项目里,这对公司是更大的负担。在关系的范围界定方面要节制一些。
还有一个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问题。在他律里,我们通过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甚至公法的规范,这个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自律里,最重要的是章程。我们对章程的认识不足,能不能在自律方面体现章程的作用,体现对公司的约束。一旦章程说,要捐款,这样就具有可操作性,公司会面临这样的诉讼,高管也会面临诉讼,他违反了章程,违反了相关的义务。
行业规范。我感觉中国利用的是不足的,甚至很多规定是相反的。最常见的是开瓶费的问题,银行、电信公司、房产公司很多的行业规范对消费者是很不利的。
第三是国际的条约准则,这三种都是自律的规范,我自己承认了,我愿意承担这样的规范和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国家和公司的分担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曾经引起了一阵轩然大波,国家减轻了责任,包袱踢给了公司。这有一个国家分担的问题。
在责任承担方面,公司、股东的责任分担问题。在诉讼的时候,能不能有一个公益诉讼的组织,公司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谁来起诉他?最后我要说,在制裁方面,一个是法律的制裁,一个是行业的制裁,还是贯彻自治和他律的结合。谢谢大家。
袁杰:感谢王教授,他从多层次、多角度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下面请王建文教授发言。
王建文:感谢主持人,感谢会议主办方。我简单的谈几点想法。
首先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及其实现可能性的看法。很多老师都总结了,公司社会责任牵扯到的几个性质,有这么几个关系不可回避。一个关系是公司的盈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的感到。第二是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有第三相关的是私权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行途径方面,很多老师也谈到,通过具体化的立法制度化、规则化,从而实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这就牵扯到对公司性质的认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明确规定的条款,性质上讲,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存在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从严格的法律规范意义上来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又似乎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责任。它是什么?就只能是综合既有法律责任的属性,又有道德属性的规范。如何来实现?《公司法》在05年的起草过程中大家必然会讨论过实现途径的问题,最终还是一个抽象的条款,是立法中的巨大的进步。未来立法会不会具体化?我认为不应该具体化。这做不到,如何来实现呢?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在《公司法》的规范中作为一种理念加以运用,在《公司法》内部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的运行以及责任的调整这个方面。另外,还包括信息披露的制度,这一点包括刘俊海教授上午提到的一系列的问题,这都是可以讨论的途径。
第三方面是一个外部监管。我们可以设立一些标准,鼓励和惩罚。是不是能够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尽管你赋予了更多的标准,未必成为一种责任加以惩罚,因为是单方面的自己的一种要求,我不能实现我的要求的时候,事实上很难制裁。因为你有合同责任,要有一个契约,单方面的说一种责任能否施加,这是质疑的。
最后要回到一个问题点上,公司的社会责任如何实现?从公司法律上讲,我们只关注涉及公司法规范的几个方面,治理结构的规范,信息披露的规范,治理结构规范之外有一些理念,解释相关的利益进行冲突和权衡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的。我后来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觉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本书、一篇文章,而是在《公司法》运行过程中,《公司法》在司法和法律运行过程中,所必须时刻面对的进行解释的重要的问题。因此,简单的来讲性质与实现途径恐怕很难,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进行解释。这个文章看似与这个不相关,但是我感觉还是有关系,这就是具体体现。公司的高管从事重大经营失误的时候,如何处理?这就是理念性的缺失,如何追究?我们有规范。法律依据是什么?尽管有多种解释,最终还是规定为《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为好。
最后补充几点,在公司高管重大决策失误赔偿责任的裁判准则。对失误本身的司法认定,是重大的失误。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董事、监事、经理这样几个层面。高管事实上我们应该做扩大解释,事实上履行了公司高管职能的人,以及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担负这样责任的人。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主体范畴之中。对这样一种责任免除的条款,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自治的方式来免除,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免除。这就牵扯到社会责任的理解问题,如果我们概括性的通过章程的规定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从解释上讲,如果严格按照公司自治来说未尝不可,因为是章程上约定的。但我认为,这个恐怕不能这样解释,应该是公司股东对公司章程涉及到了性质和效力的理解问题。总体上,从立法例的比较认识以及公司本身性质来讲,我认为整体上可以做这样的概括,原则上应该禁止,例外的允许。例外允许的时候,要进行非常审慎的司法审查。这个标准不要留给立法机关来确定,司法机关可以做,但未必做司法解释,还是个案的司法审查比较好。如果说我们有很高很发达完善的社会责任和公司性质的公司精神和公司理念,这种解释也不困难。
袁杰:感谢王教授,他刚才对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社会责任是否应该具体化谈了自己的观点,还包括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怎么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非常微观的讲了公司高管问题。现在发言就到这里,请三位评议人,首先请王磊处长评议。
王磊:谢谢。感谢刘教授。我说三层意思,首先在行政部门里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抽出时间来听一听老师、教授们的真知灼见,收获非常大。从社会责任来讲,《公司法》确立以后,对其理解、范围、内涵、外延,对我们来讲都只是一个概念,今天听各位的精彩发言,无论从伦理层面、法律层面,从内容上,都是全新的概念。工商局就是管公司的登记管理的,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块如果能够理解得更好,对于执行理解相关的规定,包括执法结构,后期的出资,在理性方面会更有帮助。以后别的部门,有机会多和我们这些老师请教切磋,共同的提高。
第二提一个问题,我的同事做了一篇论文,我们实际上想通过这个场合提出一个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而且是这两年来,特别是金融危机以后突出的问题。这些国际性的跨国公司留一些遗留的问题在国内,没有正常的退出手续,在法律上如何规制?是不是没有履行社会责任?今年一季度做了统计,一季度全国28万多家外商投资的法人企业里,3912家没有经过正常的清算注销,被工商局因为连续不来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占到退出市场主体的72%,只有1500多户是正常履行清算的,而不能完身而退的只有400多家。尽两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低端的制造业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山东沿海发达地区,通过产业的调整,一些老板一看赚不到钱了,环境保护压力加大了,干脆扔了一屁股债务跑掉了。通过这个现象,把他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挂钩起来,我们做这个实际工作的,你别看是3000多家,我们还有一个内资,我们不好做一个评判,国内的企业,小老板们有没有这种非正常退出的呢?有没有呢?肯定有这种现象。如果要是内外资都加起来,还是比较平衡的。
外商企业虽然只有28万多户,但其经济总量里对我们国家的经济贡献是不可小视的。近年来我们掌握的一组数据,这28万户,对国民生产总值贡献率超过20%,对于税收的贡献率超过30%,对于劳动用工的贡献率超过20%,尤其是对于进出口、在贸易方面最高,超过了70%。我们国家的进出口超过70%是由这28万户外商投资企业完成的,这部分企业的健康运行,对经济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都不可小视。借这个场合,给各位老师提出这样的问题,通过这个现象反映出来的,作为一个公司来讲,作为一个企业来讲,通过准入环节、治理环节、运营环节、退出环节,如何履行好社会责任,在退出环节有这样一个问题,在准入环节,更多的是外资审批、修改等大的问题,在运营环节的时候,主要是涉及到劳动用工、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的维护,从我们本身来讲,是如何监督好外商投资企业完身而退。
第三提出一个希望或者是说建议,希望在座的专家老师有兴趣有时间,就这个问题做一些研究,做我们的智囊,提出一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便于我们从坐而论到起而行。我们作为实际部门来讲,成熟合理的建议会及时采纳,以实际行动推进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谢谢。
赵旭东:谢谢王处长,下面请刘敏法官
刘敏:今天我们应该说参加了一个公司法盛宴,我们收获很大。我们这个小组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第一评议人讲了三点,我也只说三点。
第一我主要想回应王宗玉教授的观点,企业尽社会责任一句话,简简单单的,好好活着,好好挣你的钱,多挣就是最大的贡献。这应该说是我所认为的社会责任的核心。好好的活着,因为我们平时习惯做司法解释了,好好活着包括三个内容:1、好好的生;2、好好的活;3、好好的死。这三个内容,王处长刚才也提到了,我非常赞同你的观点,这也是我最近一直很关心的问题。这两年,最高法院对死的问题非常关注,如何好好的死。尤其是金融危机条件下,弃厂逃债现象非常突出。我们接到的反映也是,直接决定这些死的企业如何规范地死亡。我们在前不久的《公司法》司法解释2中已经有了一个非常有利的设计。去年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批复。今年应对金融危机,把企业“死亡”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一个是破产问题,一个是清算问题,都是在通过规范法人的死亡,让他们好好的活、好好的生,这是一脉相承的。如何好好生,如何好好死,如何好好活,目前法律框架有一定的规定了。
第二个问题,多挣点钱。这也是对的。作为公司来说,作为市场主体,与生俱来的本性就是营利性,这是无须指责的。但是要强调好好的挣钱,依法的挣钱,合法的挣钱,只要尽到了这个责任,也是尽到了生与死。王教授的话非常精辟,就看怎么解释了,越解释内容越多。第二点还是王教授的,要善待公司,要把生存、营利发展放在第一位。当它在生存盈利发展的过程中,带动了其他主体共同发展。第二位才是社会责任,如果撇开基本生存,强调更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刚才王老师提到劳动法的问题,也有一句很精辟的话,自从劳动法颁布之后,很多的职工拽着企业打官司。打赢了公司,挣得了过去的薪金,失去了未来的岗位。职工和企业是共生死的。
第三,何立慧教授的观点我很赞同。我们现在大张旗鼓的谈公司的社会责任,我们在座的都是法律人,要么是立法的领导、要么司法机关的法官,要么就是学界的专家,我们更多的是强调法律层面的责任。如何通过社会责任的强调来强化法律的完善和适用,这应该是重中之重。如果撇开法律的完善和适用,空谈社会责任,很多主体都有社会责任,我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只有把道德层面的法律、社会责任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分开来看,法律人先来研究法律层面的,如何通过适用法律使法律层面的最基础的社会责任落实了,然后再谈更高层次的东西。我们先谈吃饱,到了高级阶段,我们再谈吃好的问题。
我的话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赵旭东:谢谢,下面请北京大学彭冰副教授评议。
彭冰:前面二位都讲得很好,我也是从王宗玉老师开始讲。王老师讲了一大堆观点,大部分我同意,我觉得讲到利益相关人有20多种,他觉得不多,我觉得很多。从公司管理层面的责任来讲,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有两种主体要尽最大的诚信义务的话,就会乱。我们就无法衡量它。不说20多种,我认为二种都是多的。在传统的《公司法》说,在公司濒临破产的时候,对债权人是要有一定的义务。如果看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发展,就像美国一些州采取的州的公司立法上所谓的立法条款的适用,就会觉得很乱,反而给管理层逃避责任提供了借口。他一个很差的企业亏损了,他有社会责任,要拯救社区的企业,反而逃避了责任。
我同意王老师的观点,也是我们其实说企业在社会中有独特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说什么叫正义,就是每个人去干他应该干的事情。企业是要自己创造价值,从事这个行业。我们引出二点,法律的归法律,伦理的归伦理。我们在《公司法》的第五条到底有没有可能在以后得到适用?建文老师只悲观的观点我觉得或许有可能。随着法律漏洞越来越多,大家开始用诚信原则补充各种法律漏洞。以后可能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公司法》的法律漏洞越来越多,我们不得不用第5条来补充法律漏洞。第5条变成了《公司法》的帝王条款,这都是有可能的。方式可能是法官用他司法的智慧在一些特殊的具体情况下,通过判例做出来的。伦理的归伦理可能在二个方面,第一位讲到台湾的很有意思。实际上从理论上来讲,在一个社会中是有企业和利益相关人互动的空间的,如果我们创造一个足够的空间,在正常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会达到一个互利的结果,我们看到一个无薪休假的制度出来,我们政府要做的是总结经验,提供范本,在必要的时候给他支持。在这个层面上,伦理的问题可能在这个社会有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上,可以强调很多社会讨论的问题。有几个发言人都在讲跨国公司,后来都没有讲,可能在全球化的时代上也面临一些困难。按道理说,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一个市场竞争的结果,你给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市场份额减少了。但是在全球化的情况下,这个事情变得很困难。在国内,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我们不买血汗工厂的产品,他就倒闭了。在全球化情况下,变得很困难。产品销售在全世界,不同文化、不同国家对社会伦理的道德认同是不一样的。沃尔马的东西在美国因为采购了血汗工厂的东西,美国人在抵制他,但是在中国卖得很好,在第三世界国家卖得更好。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怎么样实现这样所谓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变得更加困难。谢谢大家。
赵旭东:感谢三位评议人深刻精到的评论,我们这个单元的时间超过了。社会责任确实是一个《公司法》最热门、重大的主题,而这个主题恰好是和我们05年《公司法》修改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年,在《公司法》我们见到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例,这是一个创新和突破。而这个突破是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具体的工作下完成的。05年的《公司法》修改是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在法工委具体的负责下,具体说是法工委的袁杰副主任的亲自操持下来进行的。刚才谈了很多的问题,在座的各位也特别想听听立法的解释。
袁杰: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在国务院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的时候已经写上了,在专家起草的过程中已经提到了这个理念。今天参加这个会感受很深,一个是人民大学办的论坛,我参加了几次,作为一个立法工作者,汲取了很多的营养。从今天的会上我们看到,05年《公司法》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之后,对什么是社会责任,在学界、实践界都展开了广泛的研究。我个人最多的感受是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比当年更深刻了。
说说第5条,当年我们的想法很简单。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提出了很多的反对意见。最主要是二点:一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太宽泛,没有一个定义;第二是条文后面没有法律责任,违反社会责任,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要有确定性。现在想起来差点就删掉了,因为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当时和法制办、有关专家深入的探讨,我们也研究一些国外的做法。主要是看美国的一些做法,主要是处理大的寡头和企业的职工的关系,这个问题是从恶性收购开始的,后来在法律上确定下来。
看到美国主要是提出了这样一个,股东利润最大化和其他职工利害关系人的平衡问题。我们考虑到,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我们非常需要一个和谐的环境。当时一个很重要的想法,觉得这样对我们来说,对现在的中国是有现实意义的。当时一些企业盲目的追逐利润,破坏环境的情况比较严重,比较突出。很多小的企业,造纸厂等排污水去赚钱,大家也觉得提出一个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很有好处的。当时的想法比较简单,从现在看,我们大家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更加广泛。这几年无论从网上还是学界都看到越来越广泛、宽泛的理解和讨论。
我个人感觉,第5条的理解,从最宽的理解来说,承担社会责任应该分为约束性规范和自愿性规范两类。第5条主要讲约束性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第5条是延续下来的,最后是落到承担社会责任这六个字上。没有承担社会责任,后面没有笼统的规定,只是对个别的特定的行为做了相应的社会责任的规定。我个人理解需要道德规范约束的,道德规范能约束的,不用法律来解决。自愿性的内容要大力的倡导,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款,我们从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二个价值观是并行不悖的。我们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要避免走极端。在我们国家有行政强势的传统下,我们要特别注意保护公司的自主权,保护公司创造生产力的积极性,第5条第2款是一个适度的安排。
道德性的规范、自愿性的规范是不是可以转化为法律性的规范、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上我们已经做了一些探索,法律的目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要为实践服务。大家也看到了,在公司法里,我们对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本来是一个职业道德约束的。但是咱们在公司法里最后规定一个民事责任。有些是需要用道德来解决的,道德解决不了的时候,我们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它。05年研究《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发现,企业最基本的是要验资,我们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给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企业验资,一个月后要加收利息,这是完全失去职业道德的行为,大家讨论认为要追加一定的民事责任。大家看到《公司法》最后法律责任增加了一条。《证券法》里因为它对评估机构有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些东西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刚才有好多同志都提到了逃避债务的问题,我们的《公司法》司法解释2就规定了,你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董事怠于行使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保险法》中也有一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些东西是要转化到法律上来的。但是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个人的意见是要特别注意把握公司的本质,公司的法律关系,公司及其相关利益人在法律定位上的关系和作用。保险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公司社会责任不是一个很虚构的话题,而是很具体的,可以具体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上来。谢谢大家。
赵旭东:本单元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单元由王有成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