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实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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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
上传时间:200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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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星空武神
15:05—16:30
主 持 人: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 言 人:
1、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万国华(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3、孙学亮(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4、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孙玉萍(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副主任)
6、王斐民(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评 议 人:
黄心怡(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  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沙  勇(德兰集团董事长、江苏省政协委员)
16:20—16:30  自由发言和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孙学亮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副教授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斐民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

东吴大学法学院黄心怡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副教授
黎建飞:现在我们进行第四个单元。在这个单元又是这个时间主持,我们特别要体现赵旭东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他说一个好的厂长就是什么事都不做,我们认为在这个时候主持,一个好的主持就是什么话都不要说,我们按照这个原则进行。首先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先生发言。
李曙光: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参加人大公司社会责任的论坛。实际上,我记得这个论题已经开过很多次会议了。在今天这么一个形势下,我想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讲三个方面的数字,一个是由国资委管理的国企,现在是138家。它的数量虽然少,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社会责任方面。
第二个数字是现在有接近80家左右的部委和部级单位,就是我们讲到的涉及到的目前国务院组成部门下面直属的企业,像我们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教育部下面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同时包括部一级的单位,比如像工、青、妇、残、侨等,下面有6000家央企。这些央企虽然不是我们日常报道的重点,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在国资委管理下的企业,但是我们这样一些由各个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影响面是非常大的。另外,我们还有地方国资委管理的11万家国有企业。我们把这三个数字加在一起,我们现在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在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和对整个社会的扶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最大的。它比跨国公司、民营企业影响大得多。我们很多问题虽然没有直指国有企业,很多人在谈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很多指的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我有三个观点,想在这里讲一下。第一个观点,实际上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通过更多的上缴红利来承担他们的社会责任。为什么这么说?我们现在从1994年制定预算法的时候,当时提出来建立三大预算制度。实际上这后面两个预算基本上没有建立。2007年国务院提出来要加快建立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度,这个制度从08年开始收取,从国有企业收取红利。这实际上是把国有企业分为三档,第一档只上交10%,资源类的企业,主要是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电信。第二类是一般竞争企业,主要是钢铁、贸易、出口、加工等,第三类是军工和科研企业,暂时不交。按照国务院的这样一个收取办法和预算的意见,现在三类企业目前只交了547亿。可是08年全部的国有企业初步的估算利润是9000亿,也就是说,我们国有企业作为全体国民出资建立的企业,给全体国民的回报是非常少的。因此,我们谈社会责任的时候,我们就说,一个基本的,不要说社会责任,首先说能不能履行一个股东的责任,正确的履行一个股东的责任,现在可以说是远远的达不到我们全体国民、全体股东对国有企业的预期。因此,要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我认为是非常不到位的。在这一点上,就应该要加快我们的国有资本金预算的改革,促使国有企业更多的上缴红利,履行真正的社会责任。除了一般的社会责任应该缴税之外,国有企业还有一个额外的社会责任,应该是更多的上缴红利。
有三个方面的改革下一步是加快推进的,目前主要是集中在央企。央企仅仅是工业交通类的企业,我们的金融企业现在基本上不交,烟草也暂时没交。我们四大行,工农中建,我们在处理大量的不良资产,我们有大量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实际上都没有纳入到国有资本金预算里面来。下一步国有资本金预算的改革,新的法律已经规定了有这么一章,即要扩大上交的范围,提高上交的比例。现在最好的企业,资源性的企业仅仅只上缴10%,这太少了,还有一般性的企业上交5%,甚至不交。你连一分钱利润都不交,我们全体纳税人为什么要养这样的国有企业,如果你又不承担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的任务,纳税人有什么理由用大量的公共财政预算的钱去推国有企业呢?我觉得完全不应该这样做。所以应该提高上交比例,我个人建议应该是60%,应该超过50%以上。余下的40%可以留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资。
改变国有预算的制度结构。我们2008年的547亿是三个结构,200亿用于资本金的增减,也就是说是46%用于国有资本金的补充和增减。另外190亿大概36%是用于支付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去年的冰雪冻灾,我们支付了160多亿给五大电力企业。第三是大概8%支付给国有企业战略布局和改革调整,我们有破产的支出,以及并购重组的支出,这大概占到15%。目前这个结构是非常不合理的,用于资本增减这是一个暂时的任务,去年自然灾害比较多,年初的冰雪冻灾和汶川大地震,这个也不是长期的。应该更多的把资金用于进行结构调整,特别是减员增效再就业与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的安置和呆坏账的冲减,这个比例应该达到40%以上。而前二类应该占60%左右。因此增减资本这一块应该少一点。
通过这三个方式扩大上缴范围,提高上缴比例,来推进我们国有资本预算的改革,让国有企业承担更大的更合适的社会责任。
第二个观点,现在市场经济当中,对我们中国整个社会转型当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构建当中,国有企业承担着另外一个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如何保证个人交易信用的链条能够非常的完整,保证比较好的交易信用。我认为在现实当中恰恰是让我们有很多担忧的地方。有两个现象比较突出,第一是担保圈的问题,这始终是我们这么多年改革的一个心结,解决不了。从早年的深圳担保圈、上海担保圈,到新近几年的新疆担保圈,这是一个毒瘤。国有企业承担着非常大的职责。为什么这么多的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有一多半是因为或有负债,是因为循环担保、胡乱担保造成的。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比如说河北常州化工的发展,完全是因为宝硕的破产,这是一个互相联保单位。早期像福建的九州公司,为什么破产?为什么退市?这是一个多米诺骨牌的效益。担保圈的问题如果能够解决得好,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大量的新的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出台实施。比如说像《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出台以后,新的《反垄断法》、《破产法》,出台都遇到了实施当中的障碍,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国有企业没有履行好他的责任导致的。我们现在很多的国有企业应该破产的不破产,或者现在仍然在进行的国家已经对外承诺的政策性破产结束,我们现在还在做政治性破产。所以我想国有企业应该承担起建构社会交易信用的责任,在这方面对我们整个社会影响非常大。
国有企业还有一个在保障就业这一块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现在各个政府都推到非国有企业身上,国有企业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金融危机和整个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谢谢大家。
黎建飞:谢谢,我们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讨论,所以超时是没有加班工资的。现在请天津商业大学法学系孙学亮主任发言。
孙学亮:我向大会提交的论文《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由于时间比较仓促,有些问题阐述不是特别充分,我用一点时间表达几点意见。
首先正如各位专家所言,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毋庸置疑,通过履行社会责任,从整体上提升中国企业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当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更要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性质,否则从法律上就没有太多意义了。写这个论文有一个起因,天津有一个比较大的民营企业,企业的老板想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试图的给底下的管理层放权,他自己退出来。他要设计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描述的时候,有一个问题,我对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可不可以进行限制?如果我不加限制,将来董事滥用他的权利,拿我的钱进行捐赠,我可能控制不了。或者是捐赠了,将来可以说在履行第五条,股东的控制权怎么体现,公司限制了,事情传出去,老百姓怎么说。这说明注意到了《公司法》第5条已经把公司的社会责任放到法律当中来了。我觉得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确实非常必要。
我个人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界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注重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公司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表现,盈利性的动机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只有在这一点上才能谈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我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下了这么一个定义,公司在保障自身盈利,承担法定事务的前提下之外的责任。不应该包括相应的环保法、税法等等确定的义务,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增进社会公益的责任上来。
作为一个公司,在遵守法律和一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目标,这既是对股东的基本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的基本责任。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公司连最起码的盈利目标都无法实现,掌握了一定的经济资源,不能带来税收,不能够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我非常赞同前面有好几位专家提到这个观点,公司保障盈利,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在中国我觉得特别要强调履行社会责任或者倡导社会责任,对国有企业来讲,要特别强调盈利性的目标和动机,否则就会导致一部分应该由政府作为行政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交给企业去承担。就会导致事实上的政企不分。
正如东吴大学的林教授所说的,每单位货币代表的财富的价值是相同的。从另外的角度来说,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掌握的等量货币的财富价值是相同的。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就是在创造价值,这也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政府通过税收机制、财政机制、公司机制等等,把企业所创造的价值按照预设的目标进行再分配。从而使每个部门和机构各有所得。但是我们说,正如市场会失灵一样,法律、政府也不是万能的,由政府和法律所创设的分配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就需要辅助的机制来进行补充。公司的社会责任我觉得就是这么一种补充机制,即社会财富或者利益的补充的调整分配机制。通过各种社会评价机制促使企业履行这种责任,就是非官方的机构。但是更多的应该是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比如一些捐款排行榜等,如果政府来做这个事情,就显得不太地道了,但是民间机构来做这个事,这是对企业的鞭策。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利益再分配,企业基于这种压力下,会积极的参与到社会财富分配当中来。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
通过法律政府所创设的一种分配机制,效果是通过法定责任落实的,税收、工资,如果不能保证,通过法定责任来强制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软约束,通过这种软约束对企业进行约束。正是这种法定责任,社会责任的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分配的调整机制。这样最终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这是我对公司社会性质的看法。
第三我谈谈怎么看待《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我理解为道义上的责任或者道德属性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不能司法化。但是对它的司法化我认为应当审慎。这就好比法官在适用民法当中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一样。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我适用这个原则来加以判断。这个责任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完全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原则,只限于在特定的情况下,当董事代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了,法官用这个利益平衡来平衡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我认为这个适用应该审慎。
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政府机构都不能在基于《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和既有的法律规定之外对企业苛加任何的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形成政府部门向企业进行乱摊派的有力根据。司法化一定要慎重。上午蒋教授认为,第5条应该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附加。我个人更倾向于把他理解为对于股东控制权的约束,或者是对忠实义务的发展。谢谢。
黎建飞:谢谢,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袁达松教授发言。
袁达松:谢谢主持人,感谢主办方和承办方。我的论文是企业经营机构的分析,从问题到原理,展开主体行为责任救济一系列的分析,我就不展开了。今天开了大半天的会,受诸位的启发我有一点感想。
对于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有一本代表作,就是杜拉克的《公司的概念》。是通用邀请他做了一两年的社会调查的报告,但是通用的总裁斯隆完全不接受这个报告。后来斯隆在死前写了一本《我在通用的日子》,一再交代死后发表。他认为通用的成功在于分权,他认为通用的成功不在于社会责任。但我们今天看到通用死了,要让美国政府来救。而且通用的失败有很多原因,很多人忽略了金融上的因素,他超过一半的产值是做企业贷款按揭的金融服务,他死在这一块。
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它有没有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一般的企业有什么不一样?如果在中国,还有没有更不一样的地方。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几个研究的前提。一个是执政党相对不变,也就是说国家和政府是比较重叠的。市民社会不发达,社会机制不发达,政府和社会的分野也不清楚。行业自律,社会自治基本上是社会授权。在这么样的分析前提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金融机构存在一个很大的特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或者说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责任经常会发生一个向政府责任转移的特点。展开地说,证券行业最多的问题是挪用保障金,亏了政府买单,稳定压倒一切,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买单。银行业也一样,风险在于违规拆借。到最后没有存款。小规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什么的,到最后储户的钱拿不到了,政府买单。保险业又何尝不是?像新华保险,最后大股东把资金挪用了,还是要政府来买单。中国的金融机构有一个特色,不是太大不能倒,无论倒与不倒,对个人、公民、社会大众的责任,由政府来买单。所以我们的法律是部分调整这个问题,至于怎么调整,我想是一个大问题。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黎建飞:谢谢,下面请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王斐民教授发言。
王斐民:大家好,社会责任像一个高山,布满丛林的高山,和布满礁石的大海。刘俊海很早就在攀升这座大山,今天的发言者也带我们游历了这个领域,我的思路和方法是比较微观的。主要的问题是强调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董事义务和公司设立责任,我想能够在这样一座大山里踩到一个石头,弄到一滴水,就是贡献。
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有人在谈,狭义的公司治理和广义的公司治理。在讲公司治理的含义延伸之后,成为了一个问题的二个层面。我在这个问题上,有自己的一些思考。这里涉及到三个概念。第一个概念是公司的治理,我们传统上讲的狭义的公司治理的概念。第二个概念是公司帝国在治理一个国家,甚至跨国公司在治理多个国家,在公司帝国统辖下的社会环境里的,还存在一个公司寡头对人们的支配的问题。还有一个公司责任的问题,通过利益相关对公司进行管制,这是一个管制公司的概念,在公司帝国支配弱势群体的情况下,他们的一个关系问题。
关于中国的问题,协调和处理是一个相互冲突的问题。加强监管,弱化协调,加强协调,可能弱化监管。在我们国家的社会,强协调,弱监管是重要的问题。我们提出来一些为了利益相关者来进行一个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司的治理,会提到很多方面的东西,比如说资本市场的约束,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公司施加的法律义务,我想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而对公司进行的治理。我们这个社会正是由于这一方面的管制是处于弱监管的概念,所以公司治理才更加重视。台湾实践大学的易明秋教授对我的启发很大,他主要是对报告的审计制度,然后从中发现问题,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思路,把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和追究公司的民事刑事的法律责任,找到一个结合点。上市公司反收购方面的董事的责任也基本上遵循了这样一个思路。在目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时候,如果因公司的社会责任为由而采取反收购的话,这样一个董事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引入社会责任的理论。美国的很多州明确了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反收购措施的理由,这个正当与否留给事后救济。欧盟国家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要求董事会事先披露要约收购,对职工利益的影响,并且通过内部参与的方法做一个课题。基于这样的经验,我提出二个方面的建议,来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的社会责任问题。
第一建立上市公司反收购事前的社会责任义务。董事会如果面临公开收购,要采取反收购措施,而且是以社会责任为理由,应该向全体股东公告这样报告,对于态度、动机和利益相关人的影响提出意见。如果要获得免责,可以取得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同时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时候,可以免除责任追究问题。
第二个建议是建立和完善董事违反义务事后的责任义务。公告的成本比较大,而且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所以公司法提供一个另外的途径。我们上市公司有很大比例的职工董事。如果我们在董事会的决议中取得了职工董事的同意,他也可以直接采取反收购的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者,股东或者是职工监事保留一个事后追诉的权利。当然在追诉的时候,对于公司的管理层来讲,董事会来讲,要适用一个商业判断规则来进行保护。谢谢。
黎建飞:谢谢,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东教授发言。
杨东:谢谢主持人,感谢各位老师。我提交了二篇论文,简单说三个观点。
第一我觉得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我们国家正如刚才几位老师谈到的,在国有企业特殊的情景下,我们的公司社会责任不是说得太少而是太多了。从一开始,我认为,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国有资本预算刚刚开始,股东的利益才刚得到保护,而更多的承担了社会责任。从传统的公司法人理论来说,股东就是股东,其他利害相关人就是利害相关人。而对全体民众,作为股东来说,央企没有尽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不要过多强调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来说,社会责任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了,相反我们对于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最大的体现。
第二我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分为二个情形,一种情形是正常经营情况下,还有一个是在危机等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体现出来。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美国在反收购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各州为了防止大的收购通过判例和立法发展起来的,是反收购的措施,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吸收到社会主义的理念开创了这样一个理论。而公司的这个理论就是一个利益平衡协调机制,主要是体现在是平时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特殊的情形下,主要是公司的并购重组。第二是公司的破产清算,这样一些刺激到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最大的时候的举动。我们就应该在这样的时期让这个理论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平时就让公司好好搞好经营活动,创造最大的财富,这本来就是合规经营的公司的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不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三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怎么思考?像雷曼破产了,美国的金融机构开创这些证券化的品种,从而导致了美国乃至全世界为他承担责任。雷曼高管赚取了足够的资金,可以生活一辈子,我们全世界人民都为此受苦。特别是涉及到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销售的金融机构,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的高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从事金融机构衍生商品的开发的高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金融机构倒闭了,但是高管还在,他们拿了很多钱走了,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忠实义务的延伸或者说是注意义务的延伸,是可以再探讨的。特别是在当前的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该从立法上进行突破,进行细化。特别是这种危机下,给予特殊的规定是可以考虑的。因为金融衍生品的品种,我们无法在直接的衍生品的设计和项目过程中给予过多的管制,不能过多的制约管制金融创新。但是我们又要探究金融危机衍生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就要从源头抓起,就是要从这些金融机构的高管,让他们从开发设计开始就要承担责任,我初步设计为特殊的社会责任。我们一方面让它放开手脚去开发创新新的金融衍生商品,不能有过多的限制,同时我们需要设计开发新的理论视角或者立法的规定,来给这些从事金融衍生品的特定的责任,可不可以考虑这样特殊的责任,即完全从立法上来考虑这个问题。
我们国内的很多金融企业通过兜售这种衍生商品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很多都是美国不销售,而是到境外去销售。但是我们却没有很好的法规去管制他。花非常昂贵的律师费去打官司,美国搞的阴谋也好,什么也好,实际上美国本身也是受到很大的伤害的。金融机构的高管盲目追求利益的表现,在平时进行金融活动的时候,它的这种金融创新给社会本身带来了巨大财富,这之后我们也要防范给社会、全世界带来巨大的风险。依据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和金融机构创新的需要,以及创新管制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不可以考虑让这些金融机构,特别是衍生商品的开发销售服务的高管,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可以再去研究和思考。这只是我初步的想法,非常不成熟,希望求教于各位老师和专家,谢谢大家。
黎建飞:谢谢,我们直接进入评议阶段,请东吴大学法学院黄心怡教授评议。
黄心怡:大家午安,非常高兴聆听各位指教。我对于前面的三位教授的发言讲一点自己的感想。非常感谢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精辟的见解,通过扩大上交范围等三种非常具体的方式提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很感谢孙教授在明确的指出了我们公司义务的优先顺序,应该视公司盈利为目标,理清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盈利和法定事务之外的责任,并且点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基本上应该是一个补充调整的机制,司法化的过程我们应该谨慎的对待。袁教授指出中国大陆的金融机构由于很特殊的性质,对公民、社会、政府负有异常的任务,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有非常不同的感想。
我在这里提出个人的一点点观察和感想。就台湾的现状来讲,我们一直提到说所谓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台湾目前有环境污染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就劳工的权利保障,台湾有劳工基本法。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企业责任。学界有争议,但是这个争议不代表台湾的企业不尽社会责任。比如说有公司聘请大专的学生对小朋友进行辅导作业的工作,对智能上发展不充分的小孩提供相应教育工作。为什么台湾企业愿意通过这样的方式呢?台湾企业希望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同时可以建立起消费者对这个企业的认同感,从而建立良好的忠诚度。在绿色意识越来越高涨的情况下,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例如女孩们买化妆品,就想要不要胎盘素的化妆品,因为不想去侵害动物的生命权。购买文具的时候,希望是有80%的再生纸的。这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动力驱使下进行的工作。在他尽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会发生利益的冲突。举简单的例子来说,当一个公司的董事会说,我们今年的利润不要分给股东了,全部拿去尽社会责任。对于股东来讲,期待分红被精明的决策剥夺了。如果这个董事会特别支持一个政党团体、宗教组织,说我们今年的利润全部拨给他们。那股东支持的不是这个政党团体怎么办?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是需要观察和思考的。
黎建飞:谢谢,我们下面请北京大学的郭雳教授继续评议剩下的内容。
郭雳:各位下午好,刚才王教授和杨教授都选择了反收购过程中对于社会责任的关注作为切入点,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角度。如果以美国为微参考系的方案,我们更多的是讨论特拉华州的自治,还有一些如俄亥俄州,他们更多的是对社会的关注。而对于消费者来讲,比较典型的则是加州。这几个州的法律值得进一步的关注和展开。
回到中国,我们一整天的讨论都是围绕一个主线展开的。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一个法律责任还是一个道义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这样的道义责任以何种方式向法律责任进行转化?我体会,要讨论这样的一个主题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为如何去定义,二为如何去计量,三为如何去实现社会责任。第一是定义问题,很显然,换句话说,到底是以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理解社会责任。广义包括我们上午提到的27种甚至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其中争议比较大的股东、债券持有人和其他的合同债权人。相反,如果狭义的界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会更多的关注于法律关注比较少的社区、就业、公益的问题,以及涵盖不充分的劳工环境和消费者。到底采取怎样的定义,范围的大小会实质上会影响到于社会责任的讨论。
接下来是一个如何计量的问题。黄文宇先生在分析中国近代失败的时候说,中国失败是因为数目管理。对于社会责任的问题,没有相应精确的计量,就无法进行比较,也就难以完成取舍的过程。如果搞得不好,甚至是会形成对相对已经比较清晰,正在形成的股东主义的冲击和干扰。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觉得讨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来计量,有比较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的。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实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事前的介入,可能是公司企业事中的讨论,或者是破产法官、仲裁员的事后考虑。也可能是通过董事责任的方式,股东表决的方式,或者是不同形式的委员会来实现,都是可以继续研讨的方向。另一方面是一个实现方式的问题,到底是采取奖励的方式,惩罚的方式,二者兼而有之,还是哪种方式得到更多的侧重,也会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这个单元之前的讨论在很多程度上给了我们启发,分歧和困惑仍然存在,我也希望在今后的交流中进一步得到澄清。谢谢。
施天涛:今天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惯例,就是主持人其中有一个最后要做总结。我很乐意来遵循这个先例。另外我发现主持人在做总结的时候,有那么几个主持人并没有真正总结,而是打着总结的幌子来贩卖私货,我也很乐意来遵循这么一个惯例。
今天听了一天的会,想借此谈谈我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我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概念上讲很简单很清楚,至少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复杂。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话题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法律的。我们说从分类学上来看,第一我们讲道德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上的公司责任可以再继续分,我们以商法为本位,可以称之为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与非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非公司法上的社会责任以公司法为本位,在理论上叫做外部责任。再进一步往下分,这个就比较有意思了。我们看世界上主要有二个模式,一个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模式,一个是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模式。德国体现着某些社会主义的色彩,主要体现职工参与某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强调职工利益的保护,从参与决策层面来讲,主要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参加监事会、董事会的角度来入手。美国不关注这个东西,不在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做文章,关注的问题是董事的行为。面对公司实施某些行为,董事的行为是不是恰当的行为?今天很多同事已经讲过,最后落实到这种行为,落实到商业判断上。
我所这里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如果我们都是在特定的话题上、框架上来说,陈述观点还是很清楚的。中国是一个什么模式呢?其实说我们05年公司法修订之后才写上公司社会责任是不完全正确的。我们的《公司法》在修订之前,我们已经是德国的模式了,强调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强调职工利益的保护,甚至强调职工的福利、培训等等。新《公司法》加了一点,在经济活动中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就引发出比较难的问题,类似美国的情况,要从行为上来考虑问题。
第二个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行起来难不难?我觉得也不是很困难,至少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困难。如果从道义上来理解公司社会责任,大家不需要太多的行动,只要多开几次会就可以了。还有就是法律上说的,这是企业必须要做的,因为这方面社会责任的关注表示法律对人类基本生活、基本人权的保障,造酒的不能造假酒吧。现在对环境这么关注,要达标。涉及到基本生活安全这样的问题。我们执行起来也是很容易的。劳动法、产品责任法都写得很清楚。
第三公司法上的社会责任,这有二个话题,一个是职工那块,基本上没什么话题好说了,你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参与好了。你别把整个企业的职工都放在董事会里。商业决策这里,我们大家提到了,这和股东利益有冲突,要照顾利益相关者,今天很多利益相关者有多少多少人,有人说要考虑到,有人说没有考虑到。债权人要不要考虑,合同法已经非常清晰了。银行有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如果都不行还可以搞金融危机,不用去考虑债权人。公司有劳动法。在美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有背景的,是在反收购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在美国来讲,公司社会责任只有在各国的判例和州法里才是强制性的。写示范法的人超越地方的,但是不会去强制的。与此相比,地方保护是一个落后的东西。
公众股东保护已经足够了,有证券法,还有证券监管机构,还要吗?够了。补充一点,利益相关人说到破产的问题,要有公司社会责任,公司都没了还有什么社会责任?恰恰是政府的社会责任。要安排好,让人有饭吃有衣穿。
现在我们看起来,公司的社会责任剩下什么问题,就只剩下社会公益。资助学术、资助学校,盖明德楼这肯定不是人大自己的钱,这就是一个公益捐赠,这没有什么问题。你捐赠,自己亏损你还捐赠?这里有很多问题。这里有一个参考标准,有一个税收扣减的问题,第二公司有财物控制的问题,第三如果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还盯着你。法律还要求考虑什么问题呢?不多了,我们不能打肿脸充胖子乱来的。现在有几个谈到授信义务的标准问题,如果你法庭连这个胡来的标准都没有,那也是个问题。
最后,作为一个结束语,我个人觉得公司的社会责任也不是太大的问题,我们鼓励我们欢迎宏源老总经常承担社会责任,多来促进我们学术教育的活动。谢谢大家。
李曙光:我插一句,破产不要理解为就是破产清算,现在的破产从国际趋势来说,越来越多都是重整。现在美国的安然到GM都有这个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考量,有很多的听证会和债权的分类表决。对这个概念要清晰,现代社会对企业进行拯救,有更多的公众利益的考量。
施天涛:谢谢李教授补充,这一单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单元由宋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