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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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
更新时间:2007-8-22
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有一项优越的发明:科举制度。它保证了官员的质量,避免了古代世界里大多数选官制度所具有的流弊——世袭官员熟悉政务,但作为既得利益机群拒绝一切变化;上级选官容易滋生腐败;民选官倒是好主意,但不能保证被推举者的质量。所以,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用考试选拔行政官。这项制度起源于中国。
科举制度的创立者是杨坚。他于全国统一之后废除了流弊百出的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选取贡士三人,经考试成绩优秀者称秀才。杨广又设进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举考中以后一般就可以任官了。
唐朝的科举制度有了进步。当时的科举考试分两类:一曰贡举,一曰制举。前者的应试对象主要是经各地各级学校考试选拔出来的生徒。以及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审核身份是为了杜绝工商等“杂色”,也就是贱民)。考试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目比较多。主要的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重视。考试所依据的经典和题目要求常有变动。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明法科规定考律七条、令三条,全部通晓者为甲第,通晓其中八条为乙第。制举是皇帝特诏的考试,科目、时间、场所均由皇帝临时决定。制举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贡举受欢迎。武瞾执政时期,设立武举。考骑兵技巧和步兵技巧,为武官候选条件之一,但远不如文官科举受重视。唐朝科举考中者取得“出身”,并不一定能够立即做官。做官时脱下老百姓的布衣,换上官服。因此术语叫“释褐”。武瞾皇帝曾经在洛城殿策问贡士,是殿前试士的滥觞。
唐律有关科举的规定是:“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法律解释是:州、县及学校在贡举之前必须审核被举人的德才,德在才先。“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考试通过,选举者也要负刑责。若是考试不及格,则选举者在前条基础上减罪二等。若同批被举人五人中有三人及第,有关官员不必对不及格者负责。但其中只要有一人“德行乖僻”,有关官员仍要受罚(以上见《唐律疏议·职制》“贡举非其人”条)。在我看来,德这东西很难确定,所以选拔生徒的官员实在可怜。
唐朝科举的通过率大约是百分之五,竞争非常激烈(如果设10%的中国人识字,那么每400个人中有一个人科举过关),考到头发白了都没有考中的大有人在。李世民曾经说过:“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后来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都是事实。走后门的和作弊的都已经出现,唐朝比较有趣的一个走后门途径是通过写小说取得主考官欢心。
这里要强调一下:唐朝选官,科举不是主要途径。封爵、帝亲、勋庸、资荫、胥吏、技巧等等都是做官途径。这些途径虽称“诸色”,但任官者是科举出身的十多倍。
宋朝是科举制度完善的时代。此时士人一通过科举,就可以任官,不再经过吏部考试。为了防止作弊,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誊录试卷法”。“糊名考校”简称“糊名”,又称“弥封”,就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等个人信息都用纸和浆糊隐没起来,是阅卷官不知道试卷作者,以防徇私。这项制度于太祖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在省试(即礼部试,由尚书省吏部主持)中实行。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改由考官主持糊名事务。后逐渐推行到州试(即乡试)和其他考试中。“誊录试卷法”也就是将考生的试卷交由专门的抄写员抄成副本,阅卷官只能批阅副本的制度。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始实行,进一步杜绝了科举作弊的可能性。
宋朝省试过关的举人,必须经过殿试才算真正登第。殿试又称“御试”、“廷试”、“亲试”,在御殿举行,考试完毕后由皇帝主持唱名仪式。殿试合格者有一个绰号“天子门生”。他们按成绩高低授官。以上正规录取的进士为“正奏名”,而由皇帝以特恩名义录取的进士,都是屡次落第的老举人,在殿试之年由礼部令立名册,参加附试,额外录取。术语为“特奏名”,又称“恩科”。
辽、金、西夏也有自己的科举制度,都是模仿汉制建立的。
元朝建立后,长期没有科举制度,这跟蒙古贵族保持既得利益的需要和民族偏见有关,也跟程朱理学信奉者的反对有关(宋金以词赋取士,不切实用,遭致他们反感)。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有中书省大臣建议恢复科举制度,并且提出意见如下:“ 学秀才的,经学、词赋是两等。经学的是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勾当,词赋的是吟诗课赋作文字的勾当。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人都习学的浮华了。……俺如今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等都不用,止存留诏诰章表,专立德行明经科。明经内四书五经,以程子、朱晦庵注解为主,是格物致知修己治人之学。这般取人呵,国家后头得人材去也。”(《元典章》卷三十一《礼部》四《学校·儒学》)爱育黎拔力八达批准。次年即举行考试。以后每三年考试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地方考试,于考试年的阴历八月举行,全国共设十七处考场,录取限额三百名,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七十五人。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不同。蒙古、色目人考两场,第一场考“经问”五条,在《四书》内出题。第二场考“策”一道,也就是时务对策作文,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考三场,第一场考“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前两者在《四书》内出题,后者各治一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于“古赋”、“诏诰”、“章表”中选考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文,章表用四六文体,参用古体。第三场考“策”一道,于经史时务内命题,限千字以上。作文对答除了《礼记》止用古注疏以外,其他儒学经典都必须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程朱理学从此统治中国思想界。
会试是礼部考试,于乡试翌年二月在礼部举行,赴考人为三百名乡试合格者,考试科目与乡试相同,录取限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人。
殿试又称廷试,是最高一级考试,于会试同年三月七日在翰林国史院举行。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考试内容为编撰“策”一道,由监考官、读卷官批阅。中选者分为三甲,第一甲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为第二甲,赐进士出身,正七品;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正八品。
元朝总共举行了九次科举考试。
明朝从一开始就建立了科举制度。规定只有官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全国最高学府,学生称为“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各府、州、县都设有官办学校,学生有固定数额,称为“生员”,俗称为“秀才”。读书人考取生员之后就享有免役权和不受笞杖刑和不受刑讯逼供的法律权利,可以礼见长官。生员可以参加每三年一次的乡试(布政使司一级),考取即为“举人”。生员也可以经过考试推荐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以直接任官,监生也可以被选拔为官。但举人、监生出身者开始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者不重要的副官。举人并可参加三年一次的会试(全国统考)。会试合格后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进士可以直接任知县(正七品)。头几名一般选入翰林院。明朝是封建专制达到顶峰,完全变成祸国殃民的毒瘤的第一个朝代。在科举制度方面也有表现:禁止生员谈论时事政治。各级考试的考题全部出自儒家经典,对这些经典的诠释一律以宋代理学家的注解为准。更怪诞的是答题必须模仿古人语气,不得涉及时事,不得自由发挥。考试文体统一为强调排比对偶的八股文。
末代封建王朝清朝官吏的主要来源仍是科举。科举被认为是“正途”。但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以及政治上平衡汉族士大夫的势力考虑,清朝从初年就开始允许出钱买官。称为“捐纳”,被认为是任官的“异途”。出钱可以买虚衔,也可以先捐监生功名,再以监生出身捐实职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一次性缴清购款)。可以为自己捐,也可以为亲戚捐,甚至为幼童,死人捐官。是清朝一大弊政。
清朝的官员任用有民族区分。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钱粮、兵器、火药的府库官员全部由满人担任,地委卑微的小官,如驿丞,全部由汉人担任。科举制度中规定汉族官员必须有举人以上出身,满人则无此限。
由于放手招官,而实际官职有限,大批有资格做官者只能派队候补。形成了“官缺”这一清朝特有的政治术语。“官”只是个虚衔,“缺”才是实际官位。
到了清朝末年,曾经是世界上最好的选官制度的科举制度已经完全不适合于时代,甚至可以说没什么用处了。鸦片战争以后,欧美文化冲击中国,加速了它的消亡。光绪二十七年,直隶等七省四十五州府县停文武考试五年,到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1905年,在袁世凯和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下,取消了这种制度。
讽刺的是,欧洲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以后,进行改良,从而产生了更先进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其结果是中国反而得从欧美引入这种制度。从1994年开始,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到今天,全国所有的省份,都已经实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试的科目曾有变动,大体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行政工作的基础知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