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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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一项优越的发明:科举制度。它保证了官员的质量,避免了古代世界里大多数选官制度所具有的流弊——世袭官员熟悉政务,但作为既得利益机群拒绝一切变化;上级选官容易滋生腐败;民选官倒是好主意,但不能保证被推举者的质量。所以,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用考试选拔行政官。这项制度起源于中国。
科举制度的创立者是杨坚。他于全国统一之后废除了流弊百出的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选取贡士三人,经考试成绩优秀者称秀才。杨广又设进士等科,以及第者任官。隋朝制度,科举考中以后一般就可以任官了。
唐朝的科举制度有了进步。当时的科举考试分两类:一曰贡举,一曰制举。前者的应试对象主要是经各地各级学校考试选拔出来的生徒。以及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审核身份是为了杜绝工商等“杂色”,也就是贱民)。考试由尚书省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目比较多。主要的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重视。考试所依据的经典和题目要求常有变动。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时务。明法科规定考律七条、令三条,全部通晓者为甲第,通晓其中八条为乙第。制举是皇帝特诏的考试,科目、时间、场所均由皇帝临时决定。制举出身也可能得到“美官”,但不如贡举受欢迎。武瞾执政时期,设立武举。考骑兵技巧和步兵技巧,为武官候选条件之一,但远不如文官科举受重视。唐朝科举考中者取得“出身”,并不一定能够立即做官。做官时脱下老百姓的布衣,换上官服。因此术语叫“释褐”。武瞾皇帝曾经在洛城殿策问贡士,是殿前试士的滥觞。
唐律有关科举的规定是:“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法律解释是:州、县及学校在贡举之前必须审核被举人的德才,德在才先。“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考试通过,选举者也要负刑责。若是考试不及格,则选举者在前条基础上减罪二等。若同批被举人五人中有三人及第,有关官员不必对不及格者负责。但其中只要有一人“德行乖僻”,有关官员仍要受罚(以上见《唐律疏议·职制》“贡举非其人”条)。在我看来,德这东西很难确定,所以选拔生徒的官员实在可怜。
唐朝科举的通过率大约是百分之五,竞争非常激烈(如果设10%的中国人识字,那么每400个人中有一个人科举过关),考到头发白了都没有考中的大有人在。李世民曾经说过:“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后来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都是事实。走后门的和作弊的都已经出现,唐朝比较有趣的一个走后门途径是通过写小说取得主考官欢心。
这里要强调一下:唐朝选官,科举不是主要途径。封爵、帝亲、勋庸、资荫、胥吏、技巧等等都是做官途径。这些途径虽称“诸色”,但任官者是科举出身的十多倍。
宋朝是科举制度完善的时代。此时士人一通过科举,就可以任官,不再经过吏部考试。为了防止作弊,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誊录试卷法”。“糊名考校”简称“糊名”,又称“弥封”,就是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等个人信息都用纸和浆糊隐没起来,是阅卷官不知道试卷作者,以防徇私。这项制度于太祖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在省试(即礼部试,由尚书省吏部主持)中实行。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改由考官主持糊名事务。后逐渐推行到州试(即乡试)和其他考试中。“誊录试卷法”也就是将考生的试卷交由专门的抄写员抄成副本,阅卷官只能批阅副本的制度。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开始实行,进一步杜绝了科举作弊的可能性。
宋朝省试过关的举人,必须经过殿试才算真正登第。殿试又称“御试”、“廷试”、“亲试”,在御殿举行,考试完毕后由皇帝主持唱名仪式。殿试合格者有一个绰号“天子门生”。他们按成绩高低授官。以上正规录取的进士为“正奏名”,而由皇帝以特恩名义录取的进士,都是屡次落第的老举人,在殿试之年由礼部令立名册,参加附试,额外录取。术语为“特奏名”,又称“恩科”。
辽、金、西夏也有自己的科举制度,都是模仿汉制建立的。
元朝建立后,长期没有科举制度,这跟蒙古贵族保持既得利益的需要和民族偏见有关,也跟程朱理学信奉者的反对有关(宋金以词赋取士,不切实用,遭致他们反感)。直到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有中书省大臣建议恢复科举制度,并且提出意见如下:“ 学秀才的,经学、词赋是两等。经学的是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勾当,词赋的是吟诗课赋作文字的勾当。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人都习学的浮华了。……俺如今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等都不用,止存留诏诰章表,专立德行明经科。明经内四书五经,以程子、朱晦庵注解为主,是格物致知修己治人之学。这般取人呵,国家后头得人材去也。”(《元典章》卷三十一《礼部》四《学校·儒学》)爱育黎拔力八达批准。次年即举行考试。以后每三年考试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是地方考试,于考试年的阴历八月举行,全国共设十七处考场,录取限额三百名,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七十五人。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不同。蒙古、色目人考两场,第一场考“经问”五条,在《四书》内出题。第二场考“策”一道,也就是时务对策作文,限五百字以上。汉人、南人考三场,第一场考“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前两者在《四书》内出题,后者各治一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于“古赋”、“诏诰”、“章表”中选考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文,章表用四六文体,参用古体。第三场考“策”一道,于经史时务内命题,限千字以上。作文对答除了《礼记》止用古注疏以外,其他儒学经典都必须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程朱理学从此统治中国思想界。
会试是礼部考试,于乡试翌年二月在礼部举行,赴考人为三百名乡试合格者,考试科目与乡试相同,录取限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人。
殿试又称廷试,是最高一级考试,于会试同年三月七日在翰林国史院举行。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考试内容为编撰“策”一道,由监考官、读卷官批阅。中选者分为三甲,第一甲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为第二甲,赐进士出身,正七品;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正八品。
元朝总共举行了九次科举考试。
明朝从一开始就建立了科举制度。规定只有官办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为全国最高学府,学生称为“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各府、州、县都设有官办学校,学生有固定数额,称为“生员”,俗称为“秀才”。读书人考取生员之后就享有免役权和不受笞杖刑和不受刑讯逼供的法律权利,可以礼见长官。生员可以参加每三年一次的乡试(布政使司一级),考取即为“举人”。生员也可以经过考试推荐为监生。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以直接任官,监生也可以被选拔为官。但举人、监生出身者开始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者不重要的副官。举人并可参加三年一次的会试(全国统考)。会试合格后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进士可以直接任知县(正七品)。头几名一般选入翰林院。明朝是封建专制达到顶峰,完全变成祸国殃民的毒瘤的第一个朝代。在科举制度方面也有表现:禁止生员谈论时事政治。各级考试的考题全部出自儒家经典,对这些经典的诠释一律以宋代理学家的注解为准。更怪诞的是答题必须模仿古人语气,不得涉及时事,不得自由发挥。考试文体统一为强调排比对偶的八股文。
末代封建王朝清朝官吏的主要来源仍是科举。科举被认为是“正途”。但为了弥补财政收入,以及政治上平衡汉族士大夫的势力考虑,清朝从初年就开始允许出钱买官。称为“捐纳”,被认为是任官的“异途”。出钱可以买虚衔,也可以先捐监生功名,再以监生出身捐实职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一次性缴清购款)。可以为自己捐,也可以为亲戚捐,甚至为幼童,死人捐官。是清朝一大弊政。
清朝的官员任用有民族区分。理藩院、宗人府、掌管钱粮、兵器、火药的府库官员全部由满人担任,地委卑微的小官,如驿丞,全部由汉人担任。科举制度中规定汉族官员必须有举人以上出身,满人则无此限。
由于放手招官,而实际官职有限,大批有资格做官者只能派队候补。形成了“官缺”这一清朝特有的政治术语。“官”只是个虚衔,“缺”才是实际官位。
到了清朝末年,曾经是世界上最好的选官制度的科举制度已经完全不适合于时代,甚至可以说没什么用处了。鸦片战争以后,欧美文化冲击中国,加速了它的消亡。光绪二十七年,直隶等七省四十五州府县停文武考试五年,到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1905年,在袁世凯和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下,取消了这种制度。
讽刺的是,欧洲引进了中国的科举制度以后,进行改良,从而产生了更先进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其结果是中国反而得从欧美引入这种制度。从1994年开始,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到今天,全国所有的省份,都已经实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考试的科目曾有变动,大体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行政工作的基础知识等等。
(转载自《近代中国网》)
【附一】科举制度的缘起与发展脉络      作者:邸永君
科举制度是隋唐之际兴起的一项运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吏的制度。唐以后历代王朝竞相因袭,并多增革损益,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被废止,历时1300余年,且为古代朝鲜、越南等国所仿效。其流韵遗响至今仍存,不可谓不源远流长者也。
一、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
所谓科举,乃“分科举士”之简称。历代皆有选官之法,但方式不同。如汉代实行察举制,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等。此类选任官员之法,因统一严格的无标准可循,以致显要官职尽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豪门势衰,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兴起。隋朝建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设志行修谨、清平干(幹)济二科,(1)开科举之先河,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初步创立。
唐承隋制,历经高祖、太宗、高宗、武后等朝,科举制日趋完善。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常见者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官职,其次仅予出身。常科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较之隋朝大有拓展。常科中尤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显要而进士科地位更加突出。官僚即使位极人臣,但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仍难以被同僚心悦诚服。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按成绩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入仕开辟了一条道路,与当时寒门势力上升的时代背景相适应。
唐代设科取士一般情况下为每年一次。报考者来自各级学馆,称生徒。由学馆荐举人选,送尚书省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乡贡先需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尚书省参加吏部(后改礼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考试内容各科不同。明经科与进士科主要选拔通才。明经科主要试帖经,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且年轻者具优势,中考者多为少年才俊,有“三十岁人老明经”之语。而进士科试策论,难度较大,故而有“五十少进士”之说。
唐代科举开科,内容极为广泛,除选拔通才之外,另有选拔专才的科目。如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为社会输送专门人才,录取后考虑专业分派相关机构任职。
关于考试规模,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最多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者落第。由于录取者少而参试者多,终身不第者占绝大多数。而正因为中进士极难,一旦登第便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又被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离仕途飞黄腾达殆不远矣。
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者仅获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受重视程度远逊于进士、明经等文举诸科。(2)
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二、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代是科举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时期。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制度日趋完整、严密,成为其政治文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科举包括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名目。而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士、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与唐代比较,宋代科目呈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开创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解试又称乡贡,即由地方将人才贡于朝廷。故而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京城。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类型。每逢开科之年,例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解额解送至京城,试于礼部,即为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即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为防止各级考官作弊,特规定若有子弟、亲戚、门客应试,则相关官员必须回避;开考前数日,考官须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并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委派权同二至三员协助,称知贡举。此外,还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官、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子,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可授官,不再称举人,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对应试者出身要求甚严。“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者,一律禁止应试。但对应试者无论士农工商,不分天南地北,非重门第,只看文章。只要质量合格,即可录取。上乘者则得高第。每次殿试录取举人总数,较唐代礼部试要多出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中下层地主和殷富农民,另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子弟明显居于少数。
朝廷严禁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入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作弊一经查出,则以重典治罪。(3)科举制曾在宋代的政治、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中产生过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脱颖而出,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三、辽金元时期的科举制度
与两宋几乎同时,我国北方曾有两个少数民族建立王朝。即契丹人建立的辽朝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他们逐渐接受汉制,实行科举,同时对其进行改造,各有自己的特点。
辽朝得燕云十六州后,即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录取不过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百数十人(4)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曾禁止契丹士子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至辽末,此禁令已名存实亡。
金代以科举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是为“北选”、“南选”。旋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O年后,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时达到九百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字试策、诗,同汉人进士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5)
十三世纪,蒙古兴起。继而灭金,建立元朝。又灭南宋,统一中国。元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未遑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三年(1314),始开科举。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七十五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若干人及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见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较前代为少,进士地位亦低。(6)
四、明代的科举制度
至明代,选拔官吏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尤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永为定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明代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师)举行。南、北直隶由京顺天府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若与正科时间重合,则以当年为恩科,正科则顺延至翌年。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崇祯间,南北直隶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丑、未、辰、戌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加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官,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后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三百名(题请及思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甲三人直接进入翰林院,状元授修撰,榜眼边修、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称馆选。选中者入翰林院,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庶吉士须在庶常馆课业三年,经考试(称散馆)后,优者留馆,成为正式翰林馆,落选者委以他职,世人仍以翰林目之。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7)
五、清代的科举制度
清承明祚,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科举制至此规制大备。科目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文科考试。层次有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所谓童试,为最初级考试。清代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生,称为生员。未得生员资格者,不论年龄,皆称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为国子监。国子监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需参加国子监举行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则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及在籍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七月,可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乡试沿明制,例行于秋八月。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乾隆时,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入正榜。
会试,即由礼部主持的考试,又称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遂成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向无定额。最多者为雍正庚戌科,录取四百零六名,最少者为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九十六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为最高级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士是是仕途的起点。考选庶吉士之制于明代考选无常,而至清代则科科皆有。翰林清望更是大增。在清代政治舞台上,诸多显贵尤其是汉族官员,多数拥有进士出身,高官更多出自翰林。
清代文科,沿袭明制,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文武二科之外,尚有制科。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曾有博学宏儒(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的名目。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出上述科目外,清代还实行翻译科,是专门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译举人中九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然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清末,世变日亟,各项制度多有更张。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清廷下诏,改革科举考试内容: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兴学校、废科举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从刘坤一、张之洞等人之议,于光绪三十一年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废。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竟草草收场,从此不再。(8)
以往关于科举制度的论述,多认为明清时期为生员(秀才)、举人和进士三级人才结构。但以笔者对翰林院制度的研究,清代翰林院制度内的考选庶吉士以及其后的留馆、大考等,均具与科举制度相似的特征,是科举制度的延伸和极致;翰林和上述的生员、举人、进士共同组成了清代科举的金字塔型结构。因此可以断言,清代科举人才层次是四级而非三级。
六、结语
古诗有云:“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回收往事,不禁唏嘘。然科举虽废,其魂犹存。当今之高考制度,即可见到科举的形影,而全社会对文凭学历(出身)的重视,可视为科举惯性的作用。总之,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值得学术界予以进一步关注,并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1)《隋书·帝纪第二》,《高祖下》
(2)参见《新唐书·选举志上》。
(3)参见《宋史·选举志一》。
(4)参见《辽史·圣宗纪》。
(5)参见《金史·选举志》。
(6)参见《元史·选举志》。
(7)见《明史·选举志》。
(8)《清史稿·选举志》。
(本文来自中华文史网)
【附二】唐五代的童子科
童子科是唐五代科举制下常科科目中的一个小科目,虽然与进士、明经等科相比,童子科并不占重要地位,但童子科的设置对童蒙教育和唐五代科举制的繁盛均起了积极作用。
唐五代童子科面向的对象为年幼、聪慧的童子。童子的年龄限定前后有所变化,唐初规定为十岁以下,即“凡童子科,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大中十年,因诸道所荐送童子多年齿已过,所业常流,故又将年龄限制在十二岁以下,五代后唐应顺元年(934年),童子登科的年龄限制在15岁以下。
唐初科举考试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考,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又归礼部侍郎主考,童子科也不例外。童子科的考试内容据《唐会要》卷76《童子》: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唐代科举考试对所试经的规定:《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合起来称为“九经”,前文所言“通一经”当指此九经中的任意一经。
以后,唐代童子科考试内容也在不断调整和加深难度。
唐五代童子科登第者的入仕情况较为复杂,律令中未见规定,我们仅能从具体事例中推知。唐五代童子登第后,一般都授虚官,如玄敏、员、刘晏、吴玄通、刘日新。也有登第后至弱冠才授官的,如裴耀卿、郭忠恕,也有登第后未见授官,再登制科或吏部科目选者,如王丘、贾黄中。后唐长兴元年八月敕,童子“及第后十一选集初仕未得授亲民官”(《文献通考》卷35《选举考》)。
唐代童子科的产生是与唐代历朝皇帝、大臣重视童教分不开的,并与唐初政府缺乏所需的各类人材有关。唐初高祖颁布了一条诏令,褒扬史孝谦教授幼童,“讲习《孝经》,咸畅厥旨,义方之训,实望励俗。”此种风气为唐朝历代帝王所效仿,唐太宗曾召见七岁神童贾嘉隐,武则天召见四岁童子毛俊诞,并亲试《千字文》。
唐五代社会教育体制的变迁与完善也为儿童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接收教育的环境,补充了在国家教育体制中对十四岁以下儿童教育的不足。
唐五代社会教育对儿童教育和童子科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几种教学类型应为:乡学、家学、寺学(佛学)、私人讲学、书院。乡学是唐代社会教育体制中对儿童教育最具影响力的教育形式之一。乡学主要面向社会中下层子弟的初级教育,以乡村童子为教育对象。唐人皮日休《伤严子重》序云:“余为童在乡校时,简上抄杜舍人牧之集,见有与进士严恽诗。”乡校即乡学,为乡村对儿童进行童蒙教育的重要场所。如《兔园策府》、《太公家教》就是唐五代村落乡校教师为学童编写的童蒙读物。家学是唐五代士大夫对其子弟进行启蒙教育的最为重要的教育形式。其主要形式有父兄教子弟,在唐五代家学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唐五代家学的兴盛正是由于唐王朝大力推崇科举取仕,士大夫亦视“门调户选,征文射策”(《全唐文》卷467沈既济《词科论并序》)为取禄之正途。唐五代山林寺院中设立的寺学,也是童蒙教育的重要场所。唐五代时期的敦煌文书中保存了大量的敦煌寺学学郎读物、抄写作业,如:《百行章》、《俗务要名》、《开蒙要训》、《太公家教》等。唐五代寺院经济强盛,许多贫寒子弟随僧洗钵,论学读书,而至通显者,时有所闻。如王播少孤贫,尝客扬州惠昭寺木兰院,随僧斋食,后相懿宗。此外,唐五代私人讲学、书院也都为童蒙教育提供了有利的学习场所。
唐五代童子科的产生和发展与唐五代历朝皇帝大臣重视儿童教育有关,并与该时期的家学、乡学、寺学、私人讲学、书院等不同形式的社会童蒙教育有着密切联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形势的变迁,诸种教学形式在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不一,但诸种教学形式都对该时期童子科举的发展及童蒙教育起了积极作用。同时童蒙教育的发展对科举制度的兴盛也起了推动作用。
(来自中国国学网)
【附三】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    作者:郭培贵
明代科举,处于中国古代科举发展的鼎盛阶段。自上世纪初,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海内外学术界发表专门研究明代科举的论文已逾百篇;进入新世纪,又有数部专门研究明代科举的著作出版[①];另外,一些通论中国古代科举和专论明史、明代教育史、明代政治史的著作也都有大量篇幅涉及到明代科举[②]。以上成果中的绝大部分,都从不同视角和层面对明代科举进行了富有创见的探讨;但从宏观角度总结明代科举发展特征及其启示的成果尚不多见,为进一步加强这一问题的研究,笔者特撰此文,并就教于方家。
一、明代科举发展的主要特征及其成因
以开放、客观、公正为特征的科举制度,“大抵萌于南北朝,始于隋而成于唐”[③],完备于宋、元;明代则处于其发展的鼎盛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其一,完全实现了科举与空前完备的官办学校教育的紧密有机结合。尽管科举与学校结合的趋向,早在科举制确立和发展之初的唐代就已出现,如中央各学的生徒成为科举考生的主要来源之一[④],就是其具体表现。宋代以后这种趋向仍不断发展。但自唐至元,在科举与学校关系日趋密切的同时,又始终存在着科举与学校的矛盾,表现为时而重科举,时而重学校,宋徽宗甚至还一度取消科举,而完全以学校考选取代之[⑤]。只是到了明代,科举与学校才真正牢固而有机的结合起来。具体表现在三点上:一是科举成为官办教育的轴心和导向,无论是国子监,还是府州县学教育,都完全以科举为导向;特别是洪武二十六年制定的府州县学教官考核法,专以科举成绩和通《经》与否作为考核教官称职与否的依据,更在制度层面上把府州县学教育完全纳入以科举为中心的轨道[⑥]。二是官办教育成为科举广阔而坚实的基础,不仅其教学内容完全以科举考试科目为中心,而且科举考生也以学校生员为主体,明后期甚至几乎完全来源于学校[⑦],从而,使科举考试真正成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的考试;这就为统一考试内容、文体形式和考生的知识结构、思想素养等提供了前提条件;不仅有利于考试制度本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对于朝廷加强对天下士子乃至全社会的思想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官办教育成为科举的重要补充,表现为学校不仅成为科举落第者的收容站[⑧],而且学校功名及其入仕途径成为科举功名的重要补充;从而大大缓解了社会矛盾,进一步增强了科举与学校的互补性、适应性、吸引力和控制力。
其二,形成了五级考试体系。在宋、元科举三级考试的基础上,明代又形成了五级考试体系[⑨]。首先表现在增加了“科考”,即正统九年奏准,在乡试之下增加由各省、直提学官主持的“科考”,作为科举的最低一级考试:规定除“在京吏员、承差人等”由所在衙门保勘和礼部考送外,各省、直的应试生儒,只有科考中式,方能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⑩]。其次表现在自永乐二年开始增加了在殿试之后从二、三甲进士中选拔庶吉士的考试,以培养和储备高级人才[11]。故明代科举的考试层级应为科考、乡试、会试、殿试和庶吉士考试五级制。这不仅进一步提高了科举考试的难度和规范程度,而且为提高选才质量提供了条件;成为明代对科举制度的重要发展之一。
长期以来,一种流行观点认为,“童生考试”是明代科举的最低一级考试。但实际上,它只是决定童生[12]也即未入儒学的士人能否成为府、州、县学生员的考试,与科举考试虽有一定联系,但并无直接关系,因它并不是参加科举必经的一级考试。自明初至明末,各省、直都有许多未入儒学的士人以“儒士”身份参加乡试的例子[13],而他们之所以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就是因为参加科考中式,而非童生考试中式;对此,《明史·选举志一》也有如下记载:“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异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14]其中“三场并通者”,也即科考中式者。所以,只有“科考”才是决定生员和社会上的“儒士”能否获得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是科举考试体系中的最低一级考试。
因五级考试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层级选拔”上,即下一级考试成为上一级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故称之为“考试体系”。五级中,有两级属于为上一级考试举行的确认应试资格的考试,这就是确认参加乡试资格的“科考”和确定参加殿试资格并实际上决定能否获得进士头衔的会试,其它三级,即乡试、殿试和庶吉士考试都是确定功名的考试,中式者分别获得举人和一、二、三甲进士及庶吉士的头衔。
其三,形成了空前完备的功名体系。在健全的科举层级考试体系和官办教育体系基础上,明代形成了由状元、榜眼、探花、庶吉士、二甲进士、三甲进士、举人、监生、岁贡和生员等科举和学校功名构成的层级功名体系[15]。考中举人尤其是进士以上的科举功名固然是每个士子所艳羡的目标;但考不上也不是没了出路,还有监生以下的学校功名供其竞取。每级功名都与一定的资格、社会地位和待遇相联系。其中,进士以上的功名仕途最为优越;举人、监生也都有选官资格;岁贡只要通过由翰林院主持的“廷试”,既可获得监生身份入监肄业,又可直接充选府、州、县学教官;最低等的生员,虽不能直接选官,但所着服装等级已在平民百姓之上,且能享有“除本身外,户内优免二丁差徭”的优待[16]。由上可知,明代功名之多样、层次之合理、体系之完备、待遇之优厚,都是前代不能企及的,不仅显著扩展了科举和学校的包容性和适应性,而且大大提高了其吸引力。
其四,科目的高度单一和考试的高度统一。“科目单一”是指沿宋、元之旧,明代科举取士只设进士一科。“考试统一”是指各省直乡试与会试在考试的场数、内容、出题及答题依据等方面都完全统一。如考试场数,乡、会试皆为三场。又如考试内容,乡、会试皆为“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试经史策五道;未能者,许减其二;俱三百字以上”。第一场的出题与答题依据,皆为“《四书》义主《朱子集注》;经义《诗》主《朱子集传》,《易》主程朱《传》、《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春秋》主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17]。永乐后又规定统一以《四书五经大全》和《性理大全》为宗。成化后,《经》、《书》义考试的答卷文体也空前统—,考生一律要用“八股”文体答题。科目的高度单一与考试的高度统一,是唐宋以来科举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是出于人们所熟知的适应统治者加强思想控制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出自考试制度本身追求客观公正的內在要求。這一局面的形成,既为统一阅卷标准、减少作弊进而提高考试录取的公平性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科举取士走向了僵化。
其五,防范和惩治作弊的制度达到了空前严备的程度。如为防范作弊,而实行了考官回避制度,锁院及内、外簾官隔离制度,考生入场搜检制度,巡绰监考制度,考卷弥封、誊录和对读制度,使用异色笔答卷、誊录和阅卷制度,考官会审落卷制度,填榜前提调、考官和监临官共同核对朱、墨卷制度;乡试后解送和复查中式考卷制度;总之,对可能出现作弊的每一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18],可谓周严细密。至于惩治作弊,也远比前代严厉。如考生作弊,前代一般处以“罚科”,即取消其参加下科或下几科考试的资格;明代自嘉靖后,则例处“枷号”,即身负重枷“于礼部前”示众一月,然后发为民[19];万历后,又定为“重枷三个月,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20]。官员作弊,不论职位高低皆严惩不贷,甚至涉嫌作弊者也处以罢官。如弘治礼部侍郎程敏政、嘉靖阁臣翟銮就皆因涉嫌科场作弊而罢官。上述措施基本保证了明代科举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进行和客观公正原则的实现。诚如万历进士谢肇淛所说:“二百年来,法度之至公至慎者,独此一途耳!”[21]
其六,取士地域的广泛性空前增强,并得到制度的切实保证。主要表现为宣德后实行各省直乡试按定额录取和会试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录取制度[22];而无论确定各省直解额,还是划分南、北、中各卷的录取比例,都始终贯彻了在主要依据各地科举实力的前提下,对边远落后地区给予充分照顾的原则。如陕西、云南、四川、广西四省的解额,与内地省份特别是与江西、浙江、福建等省的差距,要远远小于二者在科举实力上的差距[23]。而按南、北、中卷地区录取比例分別爲55%、35%和10%的规定,可知北卷、中卷地区比洪武、永乐间的实际录取比例都提高了近一倍的幅度;南卷地区的录取比例,则下降了二十一个百分点[24]。所选庶吉士也是广泛来源于全国各个省、直[25]。这既保证了各地区享有政治资源的相对平衡,又优化了官员队伍和统治集团成员的地域组合,不仅有利于实现各地人才素质特点的互补,而且对巩固统一、增强全国尤其是边远地区对朝廷的凝聚力和促进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七,创建了进士观政制度,对于新进士历练和熟悉政事以及提高其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颜广文《明代观政进士制度考略》有详述[26],此不重复。
其八,明中叶后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要职几乎全部由进士占据,及“非进士不得入翰林,非翰林不得入内阁”的局面[27]。科举功名成为决定士人地位和朝廷政治资源分配的主要因素。弘治四年,礼科给事中王纶所言:我朝科举之法最为尽善,“取之有序,进之有等”[28]。就反映了明代科举功名等级与任官等级完全对应的特点。这既是明代科举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同时也在铨选中把形式公平原则贯彻到当时所能及的最高水平。
明代统治者在推动科举制形成上述鼎盛局面的同时,也由此继续获得唐、宋以来多方面的巨大效益:首先,确实选拔了大批人才,而且保证了中上层官员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这对于提高国家的文治水平起了巨大作用。其次,由于其选拔的人才来自全国的各个地区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加速了社会上下的流动速度[29],故大大提高了各地区、各阶层对朝廷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对于稳定社会、巩固统治和加强统一皆具重要意义。其三,促成了社会上下习文读《经》风气的形成和经久不衰,对普及和继承传统文化、促进民族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明代科举制之所以获得上述发展而达到鼎盛,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统治者的高度重视。表现为历朝皇帝都不遗余力地探索和进行保证科举规范性、公平性的制度建设,亲自过问和处理科举考试中出现的弊端和问题,这方面的记载在《实录》中可谓连篇累牍,就连在位仅十个月的明仁宗,《实录》也有其谕令礼部“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的记载[30],而正是这一谕令直接促成了会试划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取士制度的诞生。其二、继承了前代科举制度的成果。明代科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大都是前代已经出现的,明代统治者所做的就是使其基本原则体现得更加充分,使其内容更加系统、严密、完备和规范而已。其三、适应明代强化中央集权尤其是强化皇权以及官僚制度空前发达和建立与此相应的文官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强化对知识分子及其思想控制的需要和进一步增强朝廷凝聚力、巩固统一的需要。其四、适应明代阶级关系的新变化。明代非贵族地主不仅构成了地主阶级的主体,而且其数量及其在地主阶级中所占比重都空前提高;学校和科举考试几乎成为非贵族地主乃至平民获得政治身份并进入官绅阶层的唯一途径,尤其是科举更成为决定士子前程的主要依据,即王士性所说“缙绅家非奕叶科第,富贵难于长守”[31]。以科举考试博取身份特权,再以身份特权谋取经济利益,成为社会流动的主要方式。因此,社会各阶层对科举考试都趋之若骛,普遍予以高度关注,其竞争之激烈、压力之巨大,成为推动其发展的强劲动力[32]。其五、科举制本身的优势及其在发展中的内在张力。
二、明代科举的教训与启示
然而,与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盛极则衰。明代科举在发展到鼎盛阶段并仍然获得积极效益的同时,其流弊和负面影响也日益暴露。其中所蕴涵的教训和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科举在选拔了大批人才的同時,也压抑了大量人才。由于科目单一、名额有限和考官衡文失误等原因,明代有越来越多的有才之士被挡在科举正途之外。对此,当时人就有明确认识。如成化状元吴宽说:“余昔两忝校文之列,自谓能得士,至所失亦不少焉。谓毎试不失天下士,其可信乎!谓尽得天下士,其亦可信乎!”[33]探花出身的正德阁臣王鏊也说:“国家以经学取士,其名最正,其途最专;然天下之才,自非一途之所能尽。”[34]万历探花顾起元也感叹道:“嗟乎!自国家以博士义取士,高才生困此者多矣!”[35]以上都是科举得高第者的认识,自然符实可信。以实例来说,明中后期著名文人文征明、何良俊、章潢、陈继儒、冯梦龙等和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医学家李时珍等,就都非科举出身。其中,李时珍还曾“三举于乡,不售”[36]。
其二,科举人才素质距离当官行政所需素养越来越远。科举是为了选拔合格的任官来源,而合格官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又是多方面的:不仅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而且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道德素养,具有一定的法律、行政知识和对社会的认识能力以及政治责任心、进取精神和行政能力等。明代科举所选人才是否具备以上素养呢?这从当时人的以下评述就可得出结论。如早在洪熙元年就有人指出“近年宾兴之士,率记诵虚文为出身之阶”[37]。正德时国子监祭酒陆深也说“今日举子,不必有融会贯通之功,不必有探讨讲求之力,但诵坊肆所刻软熟腐烂数千余言,习为依稀仿佛浮靡对偶之语,自足以应有司之选矣”[38]。主要生活在嘉靖间的何良俊对此更有切肤之痛,故其满怀愤懑和忧虑地指出:今时学者,读千篇旧文,即取青紫,便可荣身显亲,扬名当世;而体认圣《经》之人,穷年白首,饥冻老死,迄无所成!人何不为其易且乐而独为其难且苦者哉?人人皆读旧文,皆不体认《经》、《传》,则《五经》、《四书》可尽废矣!呜呼!有天下之责者,可不痛加之意哉![39]
而明末顾炎武则对应试举子中盛行的“拟题”风气给予猛烈抨击:今日科场之病,莫甚乎拟题。且以《经》文言之,初场试所习本《经》义四道,而本《经》之中,场屋可出之题,不过数十。富室巨族,延请名士,馆于家塾,将此数十题,各撰一篇,计篇酬价,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记诵熟习,入场命题,十符八九。即以所记之文,抄誊上卷,较之风檐结构,难易迥殊。《四书》亦然。发榜之后,此曹便为贵人,年少貌美者,多得馆选。天下之士,靡然从风,而本《经》亦可以不读矣!
正因如此,他才发出八股取士之败坏人才有甚于秦始皇焚书坑儒和科目出身者“十有八九皆为白徒”的感慨[40]。
由上可知,明代科举考试从内容到形式虽越来越有利于客观公正精神的实现,但所取士子的实际素质距离官员行政所需素养却越来越远。尽管明太祖创立进士观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新中进士无行政经验的不足,但因该制对进士观政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和硬性的考核标准,故其实际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其三,严于防弊而忽于求才。明代科举在把防范与惩治作弊的制度发展到空前严密和完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提高和保证所取人才综合素质方面的制度进行及时改革和创新,从而出现了严于防弊而忽于求才的弊端。也即顾炎武所说:“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41]。严于防弊,对于维护科举考试的客观公正固有重要意义,但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这就是对科举考试而言,防弊及其所维护的客观公正应都属手段,而非目的,它们都应该为科举考试的最终目的——选拔到合格的后备官员而服务;如果脱离了这一目的,防弊措施再严密,客观公正再充分,也都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明代科举之所以出现这种只务一味防弊而忽视求取实才的弊病,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君主专制官僚政体下,统治者对于形式公平的追求往往优先于对于实效的追求[42];二是明后期统治者昧于世界发展的大势,对自身所处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一无所知。所以,仍在前代基础上,把防弊和强化思想控制作为完善科举制的主要甚至全部任务。这一教训昭示后人:制度建设不应仅仅追求程序和方式的客观与公正,而且还应保证所有程序和方式的设计都要始终围绕既定目标的实现来进行,达到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统一;而所定目标又必须务实和符合时代潮流以及世界发展的大势。
其四,自天顺八年后,除成化很短的一段时间外,科举虽然都是文、武并设,但一直是“文强武弱”,有限的武举人才难以得到及时任用;即使在明末崇祯帝着意振兴武举的时候,武举也没有取得与文举相埒的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朝野上下“重文轻武”观念及其风气的盛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腐朽的武官世职、纳级等制度的阻碍和选政的日趋败坏。不仅大大限制了武举应该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发挥,而且成为武官队伍素质和军队战斗力下降的重要原因。
其五,延缓了明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了人力和才智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官本位制下,人们实现自身价值最好也几乎是唯一的方式就是当官,明代科举由于其高度的客观公正性而赐予了天下每个士子公平的应试权利,甚至给予了每个良民都可通过科举步入仕途的希望,故而形成了士子乃至全社会只要一有可能就会对科举趋之若鹜、如痴如醉的局面。又因明中后期铨选极重出身,要想仕途通达就必须考中进士,“是以四方之士,经营一第至华颠偻背,始就功名”[43],也即隆庆时首辅高拱所说:“举人皆不乐仕,苟年稍强、学未甚荒者,皆相与迁延,冀幸一第,直至年迈学荒、沦落已甚,然后出而就选,以为姑用了事。”[44]值得注意的是,这还是极少数士子有幸考中举人的情况,而更多的情况则是老于考场而一无所获[45]。由此造成了一代又一代士子及其聪明才智的巨大浪费,他们把自己的宝贵时光和青春年华全都耗费在对富国强兵毫无益处的背诵和习作八股时文上,这自然会大大延缓当时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是导致了科学技术的落后。中国古代科技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明后期却在天文、数学、历法、物理、机械制造等方面逐渐落后于西方,这与明代科举长期把科学技术排斥在考试和受其支配的学校教育体系之外有着直接关系。本来,在洪武三年开始的科举考试中,尚有算学一科[46],相应的在当时的学校教育中算学也被列为教学内容之一;但洪武十七年颁行的《科举程式》则把算学完全排斥在外,其后学校教育中也就逐渐不见算学的影子,遂使科学技术完全退出官方主流的教育体系之外。
诚然,重人文而轻科技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点之一,并非明代所独有,但在这一点上明代却比前代走得更远。更为不同的是,明中后期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和人类发展大势则是前代从未遇到的。当时世界正经历着开始由自然经济为主走向以商品经济为主、由地区局部交往走向以西方殖民者纷纷到达全球各地进行通商掠夺和资本原始积累为特点的全球交往时代,同时也是西方科学技术进入飞速发展的时代。但明朝统治者对此毫无察觉,仍与前代统治者一样,把施政的着眼点始终放在单一的强化皇权和维护主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秩序上面,而科举制度恰恰就成为实现这一统治目的的最得力工具,因而也就成为导致社会发展迟缓、不能及时向近代转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若放在当时世界形势的大背景下来考察明代科举,其对当时社会发展所起的消极作用就更为明显。
当然,上述流弊及其负面影响,不应完全视为科举本身造成的后果。事实上,科举始终是作为专制皇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官僚制度实现统治的得力工具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所以,从根源上说,造成上述流弊和负面影响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应是当时统治者保守、落后的统治理念和专制皇权官僚制度。
注释:
[①]黄明光:《明代科举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王凯旋:《明代科举制度考论》沈阳:沈阳出版社,2005年6月版。
[②]主要有Ping-ti Ho(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明清社会史论》),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邓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2年版;宫崎市定:《科举史》,东京:平凡社,1987年版;李新达:《中国科举制度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Benjamin A.Elman(艾尔曼):A Cultural History of Civil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帝制晚期中国科举考试的文化史》),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史·明代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南炳文、汤纲:《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张显清、林金树等:《明代政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海峰、李兵:《中国科举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年版;刘海峰:《科举学导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页。
[④]《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六章《学校与科举》第112——142页。
[⑤]《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
[⑥]《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洪武二十六年五月丙寅”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3317—3318页。关于明代府州县学教官考核制度的发展,请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笺正》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70页。
[⑦]《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称明代“科举必由学校”(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675页),也即必须通过学校才能走向科举,换言之,只有学校生员才具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这一说法影响十分广泛,至今仍被许多相关论著所引用。但实际上该说是不准确的。因按洪武十七年明廷颁布的《科举程式》规定,应试科举者,除“国子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儒士之未仕者”和“官之未入流者”,后又允许吏员也可参加科举考试(俱见《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43、1553页)。把明代科举考生来源说成“必由学校”,虽突出了明代科举与教育的一体性,却忽视了明代科举考生来源无论制度规定还是其实际状态都不限于学校生员的特点。
[⑧]儒士科举落第可通过“童生考试”入府、州、县学,成为“生员”,又俗称“秀才”;府州县学生员和国子监生科举落第仍然分别为生员和监生,享有相应资格和待遇。故对科举落第者来说,学校实际起着收容站的作用。
[⑨]关于明代科举考试的层级,学术界流行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实行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如吴宣德先生认为“乡试是明代科举考试中最先举行的考试”;“会试和殿试是科举考试的第二和第三阶段”;而选拔庶吉士则“是科举考试的一个附带产品”(《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第458、477、453页),即不能构成一级独立的科举考试。王凯旋先生则更明确认为“明代科举取士实行三级考试制度,即乡试、会试和殿试”(《明代科举制度考论》第76页)。二是认为实行四级考试,如刘海峰先生《科举制与‘科举学’》一书认为“明清时期科举大体分为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贵州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笔者认为应是科考、乡试、会试、殿试和庶吉士考试五级制。
[⑩]万历《明会典》卷七七《乡试》,中华书局,1989年缩印本,第450页上。
[11]永乐后,庶吉士主要以考试方式选拔,虽还未能像清朝那样每科皆考,但据笔者统计,有庶吉士的科次已占同期总科次的71.6%,其中直接考选庶吉士的科次占63%;说明此选确已成为明代以殿试为基础的选拔高层次人才的经常性考试,理应视为科举考试体系中一级独立的考试。关于庶吉士的考选、培养和任用,请参阅耿清珩《明代庶吉士述略》一文,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90—100页。另据笔者统计,明代一百六十二位实任阁臣中有八十七位是庶吉士出身,占阁臣总数的54%;礼部、翰林院、詹事府的官员也大多为庶吉士出身;此外,庶吉士还是执掌监察和言路的科道官的重要来源。
[12]据笔者考察,“童生”之名,大致起自元代,但其意仅指“未成年儿童”,尚无专称未入儒学的士子之意。明初,仍沿元代用法,如谢晋《兰庭集》卷下《夏日过陈孟敷书馆写画诗》,有“窗前研具颇幽洁,侍右童生亦闲雅”句,即为此意。天顺六年正月颁布的《提学敕谕》,对未入儒学的士子,仍未用“童生”的称谓。“童生”用以专称未入儒学的士子,当起于弘治以后,而且日益成为专称。如何瑭《柏斋集》卷九《九问》载,“富阳生员甚少,及选送童生,又止二人,可谓不振之甚矣”!魏校《庄渠遗书》卷一○《河南学政》也载童生是“未入学者”。万历《明会典》卷七八《学校·儒学·风宪官提督》载万历三年《提学敕谕》云:“童生必择三场,俱通者始收入学。”方以智《通雅》卷二二《官制·仕进》也云,“今则试秀才,例称童生而已”。以上皆为通称未入儒学的士子为“童生”的例子。明中后期,有时也称社学学生为“童生”。如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二《约教》载,“每学,量童生多寡,分为四班”。眀末冯从吾《少墟集》卷一四《做人说上》也载,“吾侪自七八岁入社学后,叫成做‘童生’”。本文所述是前一种用法。
[13]如据《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载,景泰七年阁臣陈循奏言,江西吉安府,“生员之外,儒士报科举者往往一县至有二三百人”(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5690-5691页)。另据《福建通志》卷三七和三八对福建明代举人来源的记载,自洪武三年至崇祯三年,福建共有儒士二百六十五人考中乡试。其中,莆田县黄初、黄文琳和闽县张爕还分别考中天順六年壬午榜、成化四年戊子榜、弘治十四年辛酉榜第一名,闽县亢思謙还以“山西儒士”的身份考中山西嘉靖十三年甲午榜第一名。又据《浙江通志》卷一三四至一三九,浙江自永乐十二年甲午科至万历二十二年甲午科,共有二百五十三人以“儒士”身份中乡试。明代成化十七年辛丑科状元王华(浙江余姚人)、正徳六年辛未科会元探花邹守益(江西安福人)、正徳十二年丁丑科会元榜眼伦以训(广东南海县人)都是以儒士身份中式。儒士中式要到嘉靖以后才明显减少;浙江截止到万历二十二年甲午科、福建截止到崇祯三年庚科还有儒士中式者。
[14]《明史》卷六九《选举志一》,第1687页。另外,从以上所举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儒士参加乡试的例子,可知其数量绝非“一二异敏”,而是在考生中应占相当比例。
[15]状元、榜眼、探花和二三甲进士都是前代已有的功名。“庶吉士”作为仅次于一甲进士的科举功名则为明代所独创。“举人”、“监生”、“岁贡”、“生员”等名词虽在明代以前就已出现,但在当时它们还不代表功名。如举人,在宋、元,还只是各州士子在州试及第后进而参加会试的一种资格,而且是一次性的,会试结束,不论及第与否,这一资格就不复存在;下次要参加会试,还必须再次参加州试,及第后方能再次获得资格。而明代举人,身份不仅是终身的,而且还获得了连续参加会试和选官的资格。“监生”在前代尽管也有授官者,但并未成为常制;而在明代则获得了固定的选官资格,其入仕数量大致是进士的十倍!
[16]万历《明会典》卷七八《礼部三十六·学校·儒学·风宪官提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54页。
[17]《弇山堂别集》卷八一《科试考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54页。
[18]详见万历《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五·贡举·科举·乡试》,第449-450页。
[19]《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丁巳”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765页。
[20]《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十五年二月庚戌”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8123页。
[21]谢肇淛:《五杂组》卷一四《事部二》,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22]万历《明会典》卷七七《礼部三十五·贡举·科举·乡试、会试》,第449页、450页。
[23]据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进士地理分布表》,洪武至永乐间,四川考中进士为75人,陕西58人,广西42人,云南8人;江西为665人,浙江533人,福建533人。又据《明宣宗实录》卷9和卷55。可知宣德元年丙午科始行的乡试解额:四川为35人、陕西30人,广西20人,云南10人;江西为50人,浙江、福建各45人;宣德四年,云南又增至15名。可见,四川等四省与江西等三省在乡试解额上的差距要远远小于它们在科举实力上的差距。
[24]若仿宣德、正统间所定南、北、中卷的地区划分原则,大致以南直、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为南卷地区,以北直、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为北卷地区,以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为中卷地区(据万历《明会典》卷七七《会试》载,宣德、正统间所定“中卷”地区还包括南直所属庐州、凤阳、安庆三府和徐、滁、和三州。这里为计算方便,权归入南卷地区);又据吴宣德《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明代进士地理分布表》提供的各直、省考中进士数,则可知洪武至永乐间,南、北、中卷地区录取进士,分别为一千八百五十七名、四百五十名和一百二十五名,分别占总数(二千四百三十二名)的76.36%、18.5%和5.18%。可见,南卷在进士总数中占据绝对优势。
[25]見郭培贵2005年博士论文《<明史·选举志>与明代选举制度考论》第425-427页《庶吉士地理分布及其特点》,藏南开大学图书馆。
[26]颜广文:《明代观政进士制度考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27]《明史》卷七○《选举志二》,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1702页
[28]《明孝宗实录》卷四六“弘治四年十二月戊辰”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933页。
[29]何炳棣先生经大量统计,认为明代平民出身进士的比例为49.5%(《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钱茂伟先生則得出以下统计结论:永乐九年至成化五年之间,出身于平民之家的进士在60—86%之间递减;弘治十八年以后则在38—55%之间浮动(《国家、科举与社会》第141页)。另,《明神宗实录》卷535“万历四十三年八月丙申”条也载礼部言:“绩学博一第者,强半寒素之家”,第10143页。
[30]《明仁宗实录》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己酉”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90页。
[31]《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70页。
[32]参见张显清《科举制历史作用刍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1期。
[33]《家藏集》卷四○《赠施焕伯同知许州诗序》,四库全书,第1255册,第357页下。
[34]《震泽集》卷一九《时事疏》。四库全书,第1256册,第329页上。
[35]《客座赘语》卷九《盛伯年》,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283页。
[36]《湖广通志》卷一○○《艺文志·传》,四库全书,第534册,第574页下。
[37]《明仁宗实录》卷九下“洪熙元年四月庚戌”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289页。
[38]《国学策对》,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五,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1558页。
[39]《四友斋丛说》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点校本,第23—24页。
[40]《日知录》卷一六《拟题》,黄汝成《集释》本,岳麓书社1994年5月版,第590页。
[41]《日知录》卷一七《糊名》。黄汝成《集释》本,岳麓书社1994年5月版,第615页。
[42]专制官僚体制固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如各级官僚在履职过程中往往重形式而轻内容、重程序而轻实效、重政治而轻成本、重本本而轻实际、重承上而轻恤下甚至不恤下,就皆源于这种“权在上而不在下”、“权大于法”的官僚政体。
[43]《明穆宗实录》卷四七“隆庆四年七月丁亥”条,台湾“中研院史語所”校印本,第1181页。
[44]高拱:《议处科目人才疏》;清高宗敕选《明臣奏议》,商务印书馆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本第519页。
[45]明代乡试、会试的录取率皆呈逐渐下降趋势。其中,成化至嘉靖间,乡试录取率平均在3.95%以下,隆庆以后更降至3.1%以下,故在庞大的应试队伍中最终能金榜题名者只占很小的比例。
[46]《明太祖实录》卷五五“洪武三年八月乙酉”条,第1084页。
(来自中国国学网,该篇论文原载于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此处作者略有增删。)
【附四】明清科举制度的初级考试
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由地方主持的初级考试办法,包括童试、院试、岁试、科试等步骤。清代康熙年间方更为完备。
童试又称小考,由各府、州县长官主持,考选本地的童生。考试分四场举行,第一、二场试一文、一诗,第三场试一赋一诗或一策一论,第四场试小讲三四艺。对考生逐场淘汰,最后被录取的童生名册被送往本县儒学署,然后再往上送督学院,等中央所派的督学使者(又称学政)来监即举行院试。正试试两文一诗,复试试一文一诗,并默写《圣谕广训》百数十字。被录取者即成为所在地县学(州学或府学)的生员,初学的称附学生,逐步升为增广生和廪膳生,他们统称为秀才。
廪、增、附生每年必须参加由学政主持的考试,称岁试,因故未考者,必须补考。考试时,试以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文一,五经《易》、《诗》、《书》、《礼》、《春秋》文一,五言六韵诗一。依照考生文字的优劣,分为一、二、三等,考列一等的,原为廪膳生的不计,原为增广生、附学生的,经复试后可补叙廪膳生,每年便可领到廪饩银四两。复试试以四书文一,五言八韵诗一。
当时有“三年大比”制,即每隔三年举行一整套的自下而上的考试步骤,每逢子、午、卯、酉年的秋季,举行乡试,每逢辰、戌、丑、未年的春季,举行会试。当大比之前一年,由督学举行一系列的科试,其次序为第一日试经古,正复两试,与岁试同。第二日试廪、增、附生四书文一、策一、五言八韵诗一。第三日试童生,与岁试同。第四日复试经古。第五日复试取得一等的廪、增、附生。第六日复试取进的童生。第七日试出学的贡生,贡生如已出学,可不应试,但欲应乡试者,必须参加此项科试。科试除童生考试补为附学生外,凡廪膳生取列一、二等或三等前三名的便取得了次年应乡试的资格。
童试、院试、岁试、科试等仅为科举的初步,至进而为乡试、会试、殿试,才是科举选士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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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谈谈我国历史上几种人才选拔制度的利弊得失
中国的人才选拔制度是在汉代形成的,汉以前,对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往往是临时的和随意的,未形成明确的制度。两汉时期实行的是察举制度,又称选举制度。这是一种“乡举里选”产生,经地方长官确认并定期向朝庭荐举人才的制度。所荐举的人才分为三科(三类):贤良方正、孝廉秀才、博士弟子。这些人才被荐举到朝庭后,前两科或经皇帝策问后择优录用、或竟不问而即任用;后一科则要进入太学继续深造。
汉代的察举制度在开始时比较注重被荐举者在当地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还比较合理和公正,但到东汉以后,由于地方上豪强势力的发展,各地人物的品评臧否渐由这些豪强垄断,乡举里选也被他们所把持,徒具了形式。虽然从手续上说“乡举里选”的所谓人才还需地方官的确认,但由于豪强势力与官府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因此这一手续基本成了虚设,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官员不是很多,到东汉末年,随着政治的全面腐败,情况自然更糟。因此汉代的察举制度虽然也选拔过一些人才,如西汉著名学者董仲舒就是以贤良方正被察举的,曹操在汉末也曾被举为孝廉,但从总体来说,由于这种制度太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它难以保证所察举的人才的质量,东汉后期有首讥刺察举的歌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
魏晋以后,由于地方豪强势力的进一步扩张,人才选拔更加受到了他们的控制,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甚至也不得不向豪强世族让步,承认了他们对人才选拔的垄断,于是就产生了“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出身豪门、任魏吏部尚书的陈群于黄初元年(公元220年)提出实行的,其办法是州设大中正、郡设小中正,中正官基本上均由当地豪门世族充任,职责是:“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把本地人物从“上上”到“下下”分为九品(九等),下一品能否升入上一品,也由中正官品评确定。小中正品评的人物报送大中正,大中正审核后上报司徒现款审,然后交尚书从上三品中任用官员。在这种制度下,人物的品评完全是由中正官“爱憎决于心,情伪由于已”凭主观决定的,必然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必然“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出身和门第比才能和学识更重要、更具决定意义。因此,“九品中正制”完全是一种埋没人才的黑暗制度。这种制度从它施行之日起,就不断受到了有识之士的指责和抨击,但由于豪门世族的存在,这种制度仍然延续了近四百年的时间。
由于地方豪强世族在战乱中势力受到了削弱,同时由于“九品中正制”由豪门垄断取士与中央集权存在尖锐的矛盾,因此到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团结庶族和寒门,扩大统治基础,便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实行科举取士的制度。
科举制度是用考试的办法选拔人才的制度,决定人才是否合格与取舍的标准是考试的成绩,它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应考者是否有真才实学在这里成了决定的因素,因此科举制度是一种有利于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它为那些出身微贱但却富有才华的人提供了出人头地的可能和机遇,从此,一个人不凭门第和出身,依靠个人奋斗同样也可以拥有辉煌的人生,与“九品中正制”相比,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正因为科举制度是一种较为公正的人才选拔制度,有利于为统治者选取人才,为他们的统治补充新鲜血液、扩大统治基础,因此科举制度自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以后历朝历代都沿用了这一制度,并将其视为国之大典,十分重视。但在其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科举制度也产生了不少的弊端,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一.由于科举考试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荣誉和地位,所谓“十年寒窗人不知,一举成名天下闻”。对社会底层的人来说,这更是改变他们的处境和命运的唯一出路,虽然这条道路充满了艰辛,但却有着走通的现实可能性因此,科举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读书人的思想,使一代又一代的读书人将科举看成了读书的唯一目的,看成了实现自身价值的唯一所在,少小开卷,皓首穷经,不断在考场博杀,耗尽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在科举下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意志和人格,成为了自觉的奴隶,科举的这种效果,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早就意识到了,唐太宗就曾难以抑制得意地说道:“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
二.由于通过科举获取功名是做官、在很多时候甚至还是出任宰相的必要条件,因此以后将要参加科举的读书人也受到了全社会的另眼相看,被目为“白衣宰相”,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价值取向。这一方面有助于知识和知识分子地位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这一价值取向又是畸形的,使读书带上了非常强的功利性,人们重视读书是因为这是通过科举最终做官的必由之路,知识的价值、读书的目的,都在于做官。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影响下,一个人读书是否有成,就是看他是否通过科举做到了官,至于学问是否真有造诣,精神和人格是否健全是并不被看重的,这就严重毒化了人们的思想,对普遍的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使人们对做官以外的一切实业统统视为末流,不予重视,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三.由于科举对读书人的命运关系极大,因此科举的内容自然就成了人们读书的内容、日常的功课,科举注意什么,社会也就崇尚什么。唐代科举很重诗赋,因此当时诗教成了教育的重要内容,从而直接促成了唐代诗歌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文学宝库增添了丰富精彩的内容;科举要求应试者要有好的书法,因此练字成了读书人必修的功课,也促进了我国书法艺术的发展。科举的内容对社会风尚虽有过这样一些有益的导向和推动,但由于它内容的偏狭,对社会所起的负作用则是更主要的。科举考试的内容从一开始注重的就是儒家经典,从此儒学成了每一读书人自觉研习的内容,除非科场或官场失意,一些人看破红尘会到释道二门寻找精神寄托,否则儒学基本成了读书人所掌握的唯一学问。虽然汉武帝时期就已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儒学真正独尊,被所有读书人自觉尊奉,应该说还是借了科举之力。宋明理学的兴起,同样也是由于科举,因为科举考试答题必须合乎圣人之意,而宋明理学正是最合乎统治者胃口的注解儒家经典的标准答案。科举内容的狭隘,使人们不去重视儒学之外的一切经世致用的实学,甚至产生“六经外无学”的错觉,学习兴趣和研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严重妨碍了自然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四.科举既然是一种通过考试选取人才的办法,对试卷的评审必然就会有客观公正的内在要求,而评卷要做到客观,尽量不受人为的主观因素影响,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使试卷标准化、格式化,这样评卷时用标准答案一对照就可立判优劣高下。唐时已有近似现在“填空”的所谓“帖经”、“墨义”的考试方法,明以后产生的八股文,更是一种从内容到形式都高度格式化、标准化的东西,在内容上,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 、“五经”,答题要求模仿宋儒经义,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上,八股文更有严格的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行文必须按起承转合的要求分八层意思(八股),句法也要求排偶。这种对试卷标准化、格式化的要求,开始初衷也许是为了评卷更加客观公正,但造成的结果,却是完全扼杀了读书人的独立思想,使他们完全变成了只会死记硬背教条的木偶,不敢用也不会再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学术的进步并造成了国民的愚昧。
由于这些弊端,使科举这种最初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制度,最终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成了束缚教育发展、限制人才成长的桎梏。到十九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学东渐,社会发展要求人才多元化,教育也应增加现代科学内容,但僵化狭隘的科举制度却无法承载这时代的重负,因此,二十世纪初,在它沿袭了一千三百年后,终于走向了自己的末路,遭到了历史的淘汰。
但是,应当指出,科举的消亡并不意味着应否定和取消考试,事实上,考试仍是检验和选拔人才的有效方法之一,关键是怎么考和考什么?而要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借鉴科举制在历史演变中的利弊得失,总结吸取其经验教训,将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来自中国国学网,作者:王青汉)
【附六】宋朝科举之外的七种入仕制度
自从实行科举之后,在古代,普通人走向仕途的途径几乎都在这条道上。不过在宋代,除了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外,朝廷还有制定了其它一些制度,作为人们进入仕途的补充,这些是和前代有所不同的。
第一,荫补:宋代以恩泽而得官的不止于直系子孙,而且可以推到旁支、异姓,甚至于门客。得荫补的机会有大礼荫补、致仕荫补、遗表荫补等。所以一遇郊祀之年,就有许多人涌入官序之中,增加了官僚机构的壅滞之弊。
第二,磨勘:所有在官场任职的人,经过一定时期,都可以申请叙迁。经查明其资历与叙迁的规定相符,不需视其在职务上有何特殊表现,都可以逐步上升。名为磨勘,实际只是例行公事,不过是防止伪造文件和日期而已。
磨勘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出现的重要的审官形式。“复核曰磨,检点曰勘”(《元典章》)。在唐繁荣时期,就曾建立较为严密的台院监察系统(指以御史台及下属台院、殿院和察院为中心的监察系统),但在后期却流于形式。宋王朝沿袭后唐的做法,设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但对其附属机构作了重大变革,以加强监察的力度,三司之首要的附属机构即为“磨勘司”。太宗还设立磨勘京朝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后把前者更名审官院,后者更名考课院)。由于磨勘对官员不仅意味着严厉的审查过程,也意味着一次难得的晋升机遇,其中包含了激励因素,所以磨勘的周期受到时人的重视。磨勘转官之制对当时的官僚政治冲击明显,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恶扬善、抑制腐败的作用。
第三,请郡:宋代高级朝臣,可自己申请到愿意去的地方任知州,借以休养。这与唐代出任刺史多带左迁意义不同。
第四,祠禄:宋代的所谓祠禄是以道教宫观为名安置官员,给予一定待遇,以示优礼。最高级的称为某某宫使,专以安置罢退之大臣,次级为提举某处某宫某观,最低一级为监狱庙。这些官员都无实际职事。这种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动陈请而得,就有包含贬降的意味,与唐代之分司官带有投闲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禄官与职事官极为混乱,最奇特者,选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职令录为名,而所任之职都与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县令为阶官,而实任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有以陕西路节度判官为阶官,而实任河东路某州州学教授。至宋神宗以后,才另定官阶之名,不与职事官相混。文阶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每四年一转,无出身者为资转,有出身者可超资转,至奉议郎则仍逐资转。转至高级,即不按资而由特旨除授。武阶官略同,医官内侍官之阶官另有规定。因此,宋人官衔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资历等级,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无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员的寄禄官名称前大都加上“权”、“行”、“守”、“试”等字,以表示职事官与寄禄官的关系。凡除授职事官,都依寄禄官阶的高低,在寄禄官前加这些字。其中侍郎、尚书初次任职,必定担任“权”官,也就是说,有一定的试用期,然后升为真官,再正式冠以“试”、“守”或“行”字。神宗官制改革,规定分行、试、守三等:凡官员的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一品的,带行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一品的,带守字;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者带试字。职事官相同而寄禄官前行、守、试字不同的官员之间,职钱也有一些差别,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书,“行”字者每月职钱六十贯,“守”字者五十五贯,“试”字者五十贯。职事官与寄禄官相当的官员,则不称行、守、试,其职钱按“行”者发给。
第七,在宋代的官员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衔失去了实际意义,几乎变成了单纯的虚衔,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实封。爵增为十二级,即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从一万户到二百户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虚数,食实封才有收益。食实封从一千户到一百户共分七等。实封数约为虚封数的十分之四。食邑还不限于封爵,凡是宰相、亲王、枢密使、三司使、殿阁学士以至侍郎、卿监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将相,都赐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数量,则可循资封公封侯。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官俸向官府领取。这些封爵食邑、食实封等都没有子孙世袭的规定。
(来自中国国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