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污染需要启动每个人的伦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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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14 3:39:54 · 来源: 新京报

科学技术对水资源管理常常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样是不充分的,也不应当成为惟一的标准、尺度。水资源管理的科技与工程,如果不主动吸收人文因素,不把伦理学的考虑纳入在内,那么它所假定的边界条件、所计算的变量,所得出的结论,都可能是有问题的、有偏见的。
1984年我国就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过,2007年9月5日全国人大又向全国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人们一直高度评价这些举措,“科学用水管水、依法用水管水”成了口头禅。可是另一方面,到2005年中国7大水系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三分之一成为劣五类水质,全国约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科技、法律都有用,但在解决用水矛盾、防治水污染问题上,每个人内心的伦理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水伦理深入人心之时,水科学也才更科学,水法才更有效。上游不可污染下游、不可向水源地丢垃圾、浪费自来水可耻、不可在严重缺水地区上马耗水大的项目等等,这些价值判断既有科学根据也有法学依据,但首要的是伦理学根据。
某无知儿童向饮水井中撒尿,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即使经技术检测,这次“排尿”也会被稀释(事后可判定为“达标排放”),甚至也不违法。类似的污染过程在全国每天都在发生,每个人似乎都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钻科技和法律的空当。就这个例子来看,伦理判断具有某种超前性、全覆盖性、优越性和不可还原性。
经济学视角代表不了伦理学视角
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弱势群体(包括女性、农民、大自然)常常进入不了决策者心目中的“伦理共同体”,很少有发言权,他们(它们)最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利奥波德曾引述了一个非常经典的故事:奥德赛从特洛伊战场上回来后,绞死了他的12个行为不端的女奴。这种行为在当时的社会看来,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因为奴隶在当时被认为不是“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他们是私有财产。奥德赛的杀人行为并不违反伦理和法律。他的行为只涉及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只是个划算不划算的经济学问题。当“女奴”不被视为与人同等的主体时,她们的伦理权利自然被剥夺了。
现代经济学对处理资产管理、产业运营、劳动要素组合、投入产出分析等均十分有效,制度派经济学等也探讨制度、伦理、规范等,但是总体上看,经济学的视野也有局限性。在当前“惟GDP”引导下,中国社会的惟经济学倾向很有市场,许多复杂的矛盾都是通过经济学上的合理与不合理来判别、选择的。应当注意,经济学视角代表不了伦理学视角,它是不充分的,有缺陷的。
不可以完全还原为某种工程学
伦理问题不能完全转变为、退化为环境工程学或其他某个领域的工程学问题,如水工程学、生态工程学、环境工程学。
中国公众对“科技”的东西,常常缺乏必要的质疑精神和能力,任何东西只要贴上了这个标签,不管它实际上是什么东西(哪怕是劣质科学、伪科学、骗人的伎俩),它便自动获得了合法性、正确性和力量。科学技术对水资源管理常常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样是不充分的,也不应当成为惟一的标准、尺度。水资源管理的科技与工程,如果不主动吸收人文因素,不把伦理学的考虑纳入在内,那么它所假定的边界条件、所计算的变量,所得出的结论,都可能是有问题的、有偏见的。
现在环境工程学、生态工程学等竟然成了显学,各国高校也都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社会上打着这样旗号的队伍也不少。但与此同时,这些学科诞生之初那些大师们所具有的宏伟抱负、深沉思想、对生命和自然的敬畏之心、对他人他物的同情心等等,反而可能被排斥殆尽,剩下的只是方程式、化学式、模型、数学计算等等。可操作性的确增加了,但目标可能扭曲了。今日,许多主修环境工程学的研究生,竟然不知道梭罗、利奥波德、卡逊。
法律之外的伦理空间大有可为
中国正在走向民主化、法治化,每年都会出台许多新法律(包括水法和环境保护法),但是,有了法律不等于有了一切。法律的执行、解释过程均相当复杂。制定、执行法律过程中,均有相当多的运用伦理智慧、发挥道德情操的广阔空间。
伦理道德的考察经常涉及关于人性善、恶的假定,扬善抑恶是伦理学的基本动机,但二分法的两个方面不可以归结为其中的一个方面。对于水资源管理这样的复杂系统,各行为主体之间既有竞争、利益冲突的方面,也有合作、利益一致的方面。
之所以强调这些不可还原性,是因为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常常通过简单的代换而取消伦理学考虑,从而放弃当事主体所担负的道德责任。
水资源管理的伦理学对话,先要正视矛盾、冲突,通过协商、妥协,找到大家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目标、平衡点,最后达到认识的提升和问题的解决。在此过程中,唱高调,让弱势群体发扬风格,顾全大局,实际上是不道德的、不公正的行为。反之亦然,故意放大矛盾,制造社会紧张气氛,也是不道德的。
刘华杰 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